臺北市私立東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102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02年11月11日)
105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105年10月22日)
106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106年10月21日)
臺北市私立東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家長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四條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另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十七條,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前項收繳金額,由本府教育局定之。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家長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一條 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各委員自由捐款。
二、校方補助款。
三、家長會專案活動結餘。
四、孳息及其他收入。
五、家長會會費。
第三條 本會財務支出項目如下:
一、本會辦公及會議支出。
二、本會活動支出。
三、志工裝備補助及獎勵。
四、獎助師生參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五、補助學校急難性軟、硬體設施之改善。
六、預備金。
七、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議決事項之費用。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應就本辦法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第五條 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凡申請金額在新臺幣拾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可。
二、凡申請金額超過新臺幣拾萬元未滿伍拾萬元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三、凡申請金額超過新臺幣伍拾萬元者,經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但特殊臨時性支出,得於預算收支有結餘時,提出申請,其審核程序同上;但亦得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特定收支後實施。
第六條 本會財務收支之管理及監督如下:
一、本會財務應由當屆會長及會計共同具名,以本會名義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財務移交。
二、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三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三、出納、會計人員應定期編列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公布全體家長周知。
四、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單據及帳目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第七條 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移交下任會長一份、自存一份、家長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本財務處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