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輔仁中學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民國89年02月24日 訂定
民國102年8月23日 修訂
民國105年9月24日 修訂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輔仁中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據民法暨嘉義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而設立,為協助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學推動校務,以發揚輔仁中學聖美善真、有教無類的博愛精神。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灣省嘉義市吳鳳南路二七○號(輔仁中學)
第 四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百萬元整,由輔仁中學校友及輔仁中
學所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 五 條 本會以辦理公益文教為宗旨,依相關法令辦理左列事物:
一、提供獎助學金、獎勵及濟助清寒優秀學生。
二、舉辦各項教育有關公益活動,如研習、講座、參觀等。
三、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如舉辦學藝研習、競賽等。
四、配合宣導政令,如舉辦環保、衛生、交通、公共安全等宣
導活動。
五、贊助推行社會教育相關活動經費。
六、其他有關教育公益等社會教育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入預算及結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十五人組成,均為無給職,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任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得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
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章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
年一月底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 十一 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五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二 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
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可處分
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 十三 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 十四 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 十五 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 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