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南屯區大新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96年04月訂定
100年01月19日校務座談會修正
100年02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
101年06月25日校務座談會修正
101年0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0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4年02月25日校務會議通過
108年0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02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臺中市政府108.8.5中市教中字第1080070693號函「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與108.8.8中市教小字第1080071702號函「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
(二)臺中市政府104.1.9中市教中字第1040001141號函「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與104.03.30中市教小字第1040021356號函「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
(三)臺中市政府103.05.06中市教中字第1030032634號函「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
(四)臺中市政府101.05.15中市教中字第1010032216號函「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
(五)臺中巿政府95.11.29府教學字第0950248507號函「臺中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二、目的:
(一)了解學生學習情形,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作為教師教學改進之參考。
(二)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作為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三)協助家長了解學生,增進親師合作機制,作為學校親職教育之基礎。
三、主辦單位: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由學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四、評量種類及範圍:
(一)本校學生評量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二)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各領域任課教師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主動參與及學習成就,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採取多元的評量方式進行學習評量。
(三)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導師及科任教師平日應盡量觀察學生各方面之行為表現(包含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並適時紀錄其人際關係、領導與服從、服務態度、團體集會、做事態度、學習態度及生活習慣與禮儀等,另訂作業要點(如附件)。
五、評量方式:
(一)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定期評量分期中及期末評量二次,日期於學校行事曆中明訂之;平時評量由任課教師於課堂中隨時評量之,範圍與方式應兼顧個別化、適應化與多元化。
(二)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成績之計算,定期評量成績及平時評量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
(三)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不得申請提前考試,並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其補考於該學期休業式前辦理,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補考,補考事宜另行召開會議決定之。補考試卷及成績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考以各科原試卷施測。
2.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3.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六十分以下部分,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部分,以80%計算【60+(考試分數-60)*80%,例如:補考成績70分,計算後實得成績為60+10*80%=68分】。
4.該學年之各科試卷待補考者完成補考後再行發回。
(四)學生領域學習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各領域分別辦理;彈性課程中實施之電腦及英語二科成績,只列在學生個人學期成績單中,不占學期總成績比重。
(五)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
(六)各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六、評量紀錄與運用:
(一)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應以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轉換為優、甲、乙、丙、丁 五等第方式紀錄。其等第之轉換如下:
1.優: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2.甲: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3.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丙: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5.丁: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二)學生學期成績之登記,由各班級任老師主辦。
(三)本校學生之成績報告單格式由教務處統籌協調,並盡量維持全校一致性,唯各年級得根據實際需要呈現不同評量項目。
(四)成績報告單應包括學生在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教師得視需要以文字描述表達學生在各學習領域之整體學習表現或提供學生具體建議;日常生活表現包括「出缺席情形」與「日常行為表現」(含團體活動表現、獎懲、公共服務、校外特殊表現)兩部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應就第四條第三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五)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期末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學生一次。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校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並永久保存以備學生日後查詢或申請成績單之用。學校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公布或洩漏,但以不透漏學生姓名方式,提供教育研究或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
(七)學生各學期成績及畢業成績優良者,頒發獎狀以資鼓勵。畢業成績以各年級學期成績依比例計算之,低年級各佔10%、中年級各佔15%、高年級各佔25%。如有跳級生或因長期請假而缺少之學期成績,扣除該學年之成績比例計算之(例如:缺少三年級學期成績,則以10/85計算一、二年級成績、15/85計算四年級成績、25/85計算五六年級成績加總得之)。
(八)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九)修業期滿評量結果不合前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特殊情形,得經學校審核通過後發給畢業證書。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