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Aug 28, 2015 4:12:28 AM
101學年度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實施
一、目的:培養學童學習游泳的興趣,增進游泳能力,並能以客觀公正的
精神評量游泳成績。
二、辦法:
游泳成績 = 年級標準基本分 + 下水10次以上加分 + 下水次數
1.傷病經由醫生證明或家長於聯絡簿聲明,可抵出席,但每學期
不得超過5次。
2.長期生病經由醫生證明,符合年級最低標準則給予基本分。
整學期不下水,未達基本標準,又無醫師證明,成績最高60
分。
3.生理假以出席記分。
三. 附註說明:校隊配合課後訓練,游泳課可不必下水,以96分給分,
每參加校外比賽一次加2分。
四、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