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0月14日修訂
一、 宗旨:配合教育部政策宣示,落實體育課游泳教學活動,驗收學習成果,指導學生學會游泳自救能力,防範溺水事件悲劇一再重演,使人人會游泳成為本校傳統特色。
二、時間:每學年4月、10月份第7週游泳課。
三、地點:本校游泳池。
四、對象:三至六年級全面檢測。
五、標準:依據「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屏東縣政府游泳指標」 。
六、實施方式:
(一) 三年級以通過2級(藉物15公尺打水)為標準全面檢測。
(二) 四年級以通過2級(藉物25公尺打水)為標準全面檢測。
(三) 五、六年級以通過2級(游泳15公尺) 為標準全面檢測。
(四)通過2級檢測者,需搭配通過同等級之自救能力才發給同等級游泳能力證書。
(五)一、二年級於四月時,自由報名參加2級(游泳15公尺)檢測。
(六)上學期未通過檢測者,於下學期4月進行第二次補測。
(七)已通過2級(游泳15公尺)檢測者,可申請晉級檢測,該項晉級檢測於上下學期各實施一次。
七、為鼓勵及提高六年級學生游泳課參與度,及配合學校發展游泳特色教學,特增加第六級游泳能力(虎鯨,自救能力搭配第五級)檢定,前開級數須從仰、蛙、蝶、捷四式中挑選三式各完成50公尺共計150公尺始為通過。
八、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