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1年4月11日臺中(一)字第1010064221C號備查
彰化縣政府101年4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10105003號發布
壹、 依據
一、行政院100年9月20日院臺教字第1000103358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中高職及五專特色招生實施方案。
二、教育部101年3月14日臺中(一)字第1010032266號函核定「高中高職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貳、 目的
一、提供學生多元入學管道,重視學生學習權及家長選擇權。
二、引導學生多元智能發展,追求適性學習及卓越發展。
三、提供具備學術、職業或藝能性向專長之學生適性學習之環境。
四、發展學校辦學特色,提升教學品質。
參、 申請資格
彰化區(以下簡稱本區)符合主管機關認證為優質之公私立高中高職。
肆、 招生對象及資格
一、 凡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皆能報考本區特色招生,惟僅能參加本區之分發。
二、先行參加免試入學管道且已錄取報到之學生,倘未於規定期間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參加本特色招生。
伍、 招生名額比率
一、 103學年度本區特色招生總名額所占比率不超過全區總核定招生名額之25%;各校特色招生所占比率,以不超過該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50%為原則。
二、 經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辦理續招,且其名額不得流入其他入學管道。
陸、 組織與任務
一、 「彰化區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一) 組織成員
由彰化縣政府籌組,縣長擔任召集人,教育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包含教育處代表、中央宣導團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代表團員及指定參與成員、本縣公私立高中高職學校行政代表(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國民中學行政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等共同組成。
(二) 組織任務
1. 擬定本區「高中高職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經本縣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並於101年4月底前發布。
2. 依據本區高中及高職就學資源、國中畢業生統計數據及升學需求之相關分析資料,規劃本區高中高職特色招生入學之分年度目標值、特色招生名額分配及作業流程等事宜。
3. 研議其他有關特色招生入學推動之事項。
二、 「彰化區高中高職特色招生審核會」(以下簡稱審核會)
(一) 組織成員
包含教育部代表、教育處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含課程專家、測驗專家)、家長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教師代表,其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二) 組織任務
受理並審查本區申辦特色招生學校之申辦計畫書,審查結果提報教育部備查並公告核准之學校及名額。
三、 「彰化區高中高職特色招生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招生委員會)
(一) 組織成員
由本區辦理特色招生之高中高職學校聯合籌組,成員包含辦理特色招生之各高中高職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
(二) 組織任務
辦理本區特色招生入學相關事宜,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柒、 申辦及審核規範
一、 申辦規範
(一) 申辦特色課程方向:
1. 本區公私立高中高職根據學校歷史、條件、願景及社會需求等因素,發展符合獨特性、優異性、創新性、整體性與延續性等五項規準之學科或群科特色課程。
2. 針對特定一種或多種課程領域,如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新興產業、重點產業、音樂、美術、舞蹈、戲劇及體育等加強發展。
(二) 申辦學校(含高職申辦甄選術科測驗學校)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度3月底前提出申請。
(三) 申辦計畫書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1.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需含對國中教學之影響評估、與招生區內國中之合作方案,以增進招生區內國中學生及家長適性選擇,彰顯學校發展之特色等內容)。
2.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如:學生來源)。
3.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3年課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
4.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教學資源(含內部、外部資源)。
5.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辦理方式(含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招生區範圍、招生名額、測驗科目、內容及計分、決定錄取等實施方式)。
6.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學生學習、輔導方式(含生活、心理輔導、轉銜與未來進路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7. 學生入學後之編班方式(含招生未額滿之編班方式)。
8. 學校採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9. 學生表現成果之評量(含形成性及總結性評量)。
10. 學校評鑑優良之佐證資料。
11.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預期實施成效。
12. 其他需補充說明部分。
(四) 特色課程內容應符合現有課程綱要規範,並於學年度開學前將課程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課程內容若逾課程綱要之規範時,得依「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規定辦理為原則。
(五) 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科學班,如申請辦理甄選入學方式者,得免提申辦計畫書,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二、 審核方式
(一) 本區各公私立高中高職依其課程特色需求向審查會提出申辦計畫書,經審核通過後,據以辦理特色招生。
(二) 依據下列審查重點項目,審核是否通過及核給招生名額(審核表詳附表1):
1. 學校評鑑優良:學校經主管機關認證為優質。
2. 辦理特色招生目標清楚與課程特色相符、理由具信服力。
3. 課程規劃具特色,如:發展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藝術、技能或與社區文化結合等。
4. 特色課程實施可行性:含師資、設備、教學資源及與校內外與大專校院、學術機構、國中小、社區及企業等合作成效,如:國科會高瞻計畫、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等。
5. 學生來源無虞:衡酌應屆國中畢業生數及學校近年無招生不足情形等。
6. 學生表現優異,如: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全國性科學展覽、技能證照檢定等各項成果、學科能力測驗、大學指定科目考試或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各科成績分布。
7. 相關教學設備充足無虞,切合特色招生班級實施各項教學之需求。
8. 未來學習、升學及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9. 辦理方式規劃:以聯合招生為主,測驗方式採聯合命題或單獨命題,其他辦理方式包括編班方式、招生名額、測驗科目、內容及計分方式、決定錄取方式等。
(三) 審查會審酌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各校前一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等,核定特色招生名額,倘前一年有未招滿之情形者,請審慎提列招生名額。
(四) 審查會於辦理前一年8月底前公告核定特色招生之學校及名額。
(五) 申復程序及日程
各校申辦計畫書經審查後,倘未獲核准辦理特色招生,得依審查意見,備齊相關資料,於審查會公告期限內申復。
三、 核定結果
(一) 經核准得採特色招生之學校,自核定辦理學年度起,3年內(含核定辦理學年度)免提申辦計畫。
(二) 如欲變更招生班(群科、組)之學校,仍須依本要點申辦及審核規範辦理,惟本區特色招生總名額比率不得超過總核定招生名額之25%。
(三) 經核准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於採特色招生入學之學生報到後,須將特色招生成果函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進行學生後續之追蹤輔導。
捌、 入學辦理方式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群科、組)以同日辦理為原則,學校得選擇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辦理方式如下:
一、 辦理類別
(一) 考試分發入學:獲核准辦理之公私立高中高職。
(二) 甄選入學:
1. 特殊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科學班。
2. 高職職業類科。
二、 招生區
依核定之招生區辦理招生。
三、 招生方式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群科、組),應採聯合辦理招生為原則;單一班(群科、組)者,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學校,方可辦理單獨招生。
四、 命題方式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群科、組),應採聯合命題為原則,各校得聯合籌組命題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專業,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原則命題,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前項招生方式為單獨招生者,則得單獨籌組命題委員會,本上述原則命題,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
五、 測驗內容
(一) 考試分發入學
採學科測驗,應依學校所申辦之特色課程內容規劃,就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等五學科,擇科測驗或採加權計分方式辦理。
(二) 甄選入學
採術科測驗,應依學校特色課程內容,設計術科考科數目及計分方式。惟高職職業類科之術科測驗,應能符應國中課程綱要為原則。
六、 入學依據
(一) 考試分發入學:以學科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考試分發入學之依據。
(二) 甄選入學:以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甄選入學之依據。
七、 特種生優待方式
(一)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種生包含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蒙藏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僑生及退伍軍人。
(二) 特種生參與特色招生之優待方式比照現行特種生甄選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之加分優待方式辦理。
玖、實施期程(詳附表2)
拾、追蹤輔導
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應接受本府及各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到校輔導方式追蹤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成效,以達特色招生之預期成果,並供核准續辦之參據。
拾壹、預期效益
一、 建立學校辦學特色,提升高中高職教育品質。
二、 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培育多元優秀人才。
三、 提供適性教學環境,鼓勵學生追求卓越發展。
拾貳、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自103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附表1
彰化區高中高職特色招生申辦計畫審核表
(一) 形式審查
(二)實質審查
附表2
彰化區高中高職特色招生核定作業實施期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