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

112.11.27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主動開立發票並給與消費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稽徵機關不定期派員至轄內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開立發票情形,並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或已有漏開發票紀錄或申報銷售額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另開立電子發票及透過網際網路銷售的營業人也列入稽查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林容如
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330

112.11.27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何種憑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供核,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扣除。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之醫藥費,得依法列舉扣除。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黃昕怡
電話(04)23051116轉210

112.11.24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投資日及支付日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其實質投資之「投資日」及「支付日」必須均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並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前述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1、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        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2、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
3、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000萬元,經核相關明細、合約、統一發票、驗收單、付款紀錄及財產目錄等資料,發現其中購置機器設備3,000萬元之款項,交貨日(即投資日)雖為110年度,惟係於109年度支付,依前揭辦法規定,不得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依規定填具更正後申報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112.11.23 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於今(23)日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4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1年度,113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5.50%,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預估受益戶數約662萬戶,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新臺幣175億元。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3年度,113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18%,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3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法進行之調整機制,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納稅義務人於114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附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新聞稿聯絡人:
邱科長筱惟(綜合所得稅)、電話:02-23228122
蔡科長博聿(個人所得基本稅額)、電話:02-23228423
林科長于斐(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電話:02-23227556


112.11.23  公告113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於今(23)日公告113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上次調整為103年,113年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18%,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至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3年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上次調整為106年,113年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法進行之調整機制,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適用於11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附113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花科長儀芳
聯絡電話:(02)23228147

112.11.23  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今(23)日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較111年度增加6,000元,民眾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6,850元之60%,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0.2萬元。112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0.2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財政部表示,上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民眾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235萬戶(較111年度增加9萬戶),減稅利益約189億元(較111年度增加33億元)。


[附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


112.11.22營業人作廢發票未收回,不得免除其溢付獎金賠付責任! 

營業人詢問,因作業疏忽,未將作廢統一發票收回,若該發票嗣後中獎並經兌領,得否免除溢付獎金的賠付責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應另行開立,並在該誤載的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及收回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且均應於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又依同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時,由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尚不得免除賠付責任。

該局進一歩說明,營業人可透過加強新進人員教育訓練或製作統一發票作廢程序張貼於結帳櫃台,避免未收回作廢發票衍生賠付溢付獎金的情形,民眾如有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鄧昌玲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0

撰稿人: 王淑琳    稅務員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6

112.11.22善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服務 保障納稅者權益  

為維護租稅正義,秉持協助納稅義務人之精神,積極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總局、各分局及稽徵所依法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即時協助稅捐爭議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納稅者可善用納保官服務,維護本身權益。

該局舉一實際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說明,A公司於l06年開始停業,因公司107年度有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多元,雖然證券交易所得已停徵,惟仍應計入107年度公司盈餘,因該年度公司盈餘未分配,依法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又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3規定催報後仍未辦理未分配盈餘結算申報,須再依未分配盈餘補徵稅額之20%加徵怠報金。該公司認為其106年即已停業,107年度無任何營業收入再補稅不合理,故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受理後,發現A公司107年間曾繳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徵稅額2萬多元,未曾列為所得稅費用,A公司107年度證券交易所得1萬多元,減除107年間繳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徵稅額2萬多元的所得稅費用,當年度稅後淨利為虧損,自無盈餘未分配的情事,所以建議原查單位就相關事證重新審酌,案經原查重新審理後,註銷A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補徵稅額及怠報金。

該局提醒,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方式,除以書面申請外,並可運用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本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k.gov.tw)查詢。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郭仁義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70

撰稿人: 王斌任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77 

112.11.22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