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章程 5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逾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定訂與變更。

二、 理監事之解職與罷免。

三、 財產之處分。

四、 團體之解散。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一、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二、理事會、監事會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得採用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採用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時,依紀錄登入上線時間並拍照存檔佐證,即視同已完成出席會議簽到之程序。進行議案表決時,得同步透過該遠距視訊會議軟體畫面,依主席詢問以留言表示同意或反對。如涉及選舉及罷免,則不適用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