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需要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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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摩托車有多危險? 駕駛三輪車輛的執照 摩托車鑽車縫有條件合法化運動 臺灣的現象 澳大利亞的現象 美國的亂象 可能的辯解 鑽車縫圖像 兩段式停止線 改革提議 隧道鑽車縫的重要條件 路肩 巴士車道 騎乘相對於推行摩托車以及自行車的差異 來自摩托車的污染 摩托車以及自行車停放區吸煙的壞處 停放摩托車 斜角以及平行停放摩托車 付費停放摩托車 人行道停放摩托車 特別活動:管制民衆檢舉臺灣道路交通違規 特別附錄:臺灣摩托車路權改革運動 特別警訊:南韓高速道路摩托車禁令

© MMXII--MMXX Justin JIH, 臉書靠北檢舉達人華僑版主、前中華民國機車黨粉絲(前粉絲團時期幹部政黨正式成立起停止適用)以及美國國家機動車族協會專家。本網頁使用臺灣中文,其中「機車」表示摩托車,不是鐵路火車頭的「機車頭」,不盡然反映靠北檢舉達人、中華民國機車黨或者美國國家機動車族協會正式見解,也不提供正規法律諮詢。正規法律需求請洽可靠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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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有多危險?

摩托車在1885年發明。摩托車比汽車有像是更好的燃油效益、佔有更少空間等優勢。但摩托車的潛在危險是最大的缺點。摩托車有多危險?危險來自何處?

既然道路有其他更大的車輛,涵蓋汽車以至聯結車,摩托車是顯著更弱的。在涉及摩托車的事故,任何責任端看確實情節。嚴重事故能輕易致摩托車族於死。

正當摩托車族是沒有駕駛證照、駕駛證照不當、沒受訓練、或者像是酒後駕駛、穿著深色服裝所以可見度不佳不預期他人、吸煙或者帶點燃煙蒂等危險動作,就可能有錯。

正當他人是技術不足或者不領悟摩托車的存在時,就可能有錯。僅認爲摩托車危險的攻擊性駕駛室摩托車族更壞的敵人。他們是不安全的駕駛人。如此多的危險來自其他道路使用者。不注意通過的摩托車族,而自其它車輛投出某物的乘客是壞人。

摩托車更容易受到壞天氣影響的弱點。強風能吹得摩托車不平衡。穿越大水區時,隧道保護摩托車不受強風,但無頂橋梁在強風時對摩托車足以很壞。雷、雨、霧、雪、以及其他壞天氣足以使得摩托車屈於劣勢。

很多涉及摩托車的事故以及撞車應該能避免。摩托車族應該穿著容易可見的服裝以及全天開頭燈以及尾燈而更可見。全天開燈吸引他人注意摩托車。即使在白晝,不開燈的摩托車可能僅僅像是影子。1978年起在美國出售的摩托車啓動時就開燈。防禦性駕駛以在交通生存是很重要的。更好的交通安全教育是使得摩托車更安全的關鍵。應該少用手勢以避免摔倒。

駕駛三輪車輛的執照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已經允許用汽車執照駕駛三輪摩托車。其他地方應該考慮如此。持四輪駕駛執照者仍要考摩托車筆試,但免除三輪摩托車路考,就能駕駛三輪車輛,有助機動車監理機關簡化程序。三輪車輛更暢銷以及更多稅收,可能促進經濟。

摩托車鑽車縫有條件合法化運動

摩托車適當的鑽車縫減少交通壅塞。正當摩托車比汽車更可操作時,摩托車族以合理以及謹慎方式鑽車縫應該合法。若他人突然改變方向、開門等等,鑽的太快或者太逼近足以危險。正當其他交通已經停止時,鑽車縫更安全。

臺灣的現象

在臺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消極禁止以及處罰「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使得摩托車鑽車縫不夠合法。2007年(民國九十六年)11月1日起,汽缸總排氣量550 cm3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開放行駛於大多臺灣快速公路,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禁止同車道超車」、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兩者都沒有考慮同車道超車時,不同速率潛在的危險不同,所以不公平。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司法院釋字第641號解釋》解釋文表示《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以此類推,摩托車鑽車縫若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不考慮不同速率潛在的危險不同,應當違憲。

然而,多起行政法院判決大型重型機車超越停止的車流不算超車。這就是司法制衡立法以及行政的鑽車縫有條件合法化。

澳大利亞的現象

澳大利亞從前不認爲摩托車鑽車縫合法,但新南威爾士州、昆士蘭州、澳洲首都領地、維多利亞州、南澳澳大利亞州開放不同方式鑽車縫

美國的亂象

美國很多州份法律(加利福尼亞州大規模除外、猶他州有條件除外)不公平地禁止摩托車鑽車縫。警察專注告發,但非疏導摩托車族可能違反美國憲法第4條修正案。禁止鑽車縫的州份可能沒有依據大家走多快處罰,像是違反美國憲法第5、8、9條修正案(權利法案部份),以及第14條第1款(平等保護條款)。若7公里每小時以下摩托車鑽車縫仍然被攔檢,宣稱被追撞比極慢速鑽車縫危險。

可能的辯解

即使沒有警察,少數汽車族故意阻擋鑽車縫。若因而妨害職業是醫護人員、消防員、律師、警察、檢察官、法官等的騎士,就足以加重惡性。有可能的理由告訴阻擋的汽車族,爲何鑽車縫,但請善用它們:

「幾乎被追撞。」

「尾燈壞了。」

「煞車燈壞了。」

「方向燈壞了。」

「號牌燈壞了。」

「號牌不清。」

「加油蓋沒關閉。」

「保險桿凹損(刮傷)。」

「胎壓太低。」

鑽車縫圖像

以上圖像來自公有領域的臺灣以及美國法令。左上角取自《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顯示臺灣的兩段式停止線。它的摩托車車頭符號在中右以公分(釐米)放大。

右下角是美國《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圖9C-9的自行車共用車道標線(自行車共用箭頭)。(一英寸等於2.54 cm。)左下角合併美國自行車共用箭頭的箭頭以及臺灣摩托車符號,以製作摩托車共用箭頭,應該加入《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第3B章以及任何地方的法律法規法例標準,以允許負責任的鑽車縫。在可行之處,也應該在硬路肩以及巴士車道使用。

兩段式停止線

摩托車以及自行車兩段式停止線更有利於負責任的鑽車縫。它們通常用在有交通號誌燈的交叉路口。臺灣以及日本已經使用兩段式停止線。

停止線以及行人穿越道之間的區域可能適合有摩托車以及自行車符號作爲兩段式停止線,若道路交通號誌將會探測這些車輛。若那區域必須淨空,像是轉彎大型車,禁制網狀線可表示不可停止的地方。

要避免摩托車族以及自行車族被追撞,收費站、海關、加油站、渡口等地應該也有兩段式停止線。海關應該用更多影像電話,加快檢查摩托車族以及自行車族,而且任何合理存疑能由在場關員進行第二度檢查。汽車以及大型車,但非摩托車以及自行車,通常有冷暖氣。

正當太多摩托車以及自行車鑽車縫,可能過分延誤汽車以及大型車得到服務,簡單的好意規則是一輛汽車或者大型車前方不超過一輛二輪車,然後更多二輪車,在其他汽車以及大型車之間,其駕駛人可見之處等候。摩托車族以及自行車族等待時間更短,而不過分延誤其他封閉型車輛。

汽車以及大型車的駕駛人以及乘客必須尊重撞擊時更容易受傷害的摩托車族以及自行車族,否則他們不應該有駕駛權。

改革提議

停車距離短的摩托車極慢鑽車縫應該有條件合法化:

一、所有駕駛人應該行使合理的注意,以避免撞擊行人、自行車、以及摩托車。停止的駕駛人起駛前,應該觀察任何周遭接近的摩托車族以及自行車族。

二、大家應該行使合理的注意,以避免開門或者朝車外延伸任何物體,因而不合理妨礙交通。駕駛員不先查看不應伸手。乘客應該保持頭手於車內。

三、不論何車輛,應該禁止所有駕駛人以及乘客吸煙以及帶點燃煙蒂。

四、不友善的狗,足以威脅通過的摩托車族以及自行車族,所以狗應該遠離開啓的窗戶。

五、以上各點違者的駕駛權,應該拒否﹑吊銷﹑吊扣﹑重考﹑或降級。

要公平、公正、以及合憲,摩托車鑽車縫的確實合法性以及任何罰則應該依賴數種要素:

一、摩托車同車道超車時有多快?

二、最快的被超越車輛有多快?

新罰單應該包括以上兩種很重要的資訊,包括停止交通的零速率,以反映涉及多少危險的壞處,否則應該銷案。若無法就地測量速率,速率就應該估計以及如此註記。

隧道鑽車縫的重要條件

隧道要允許摩托車更安全向前鑽車縫,汽車以及大型車應該一律保持至少20米跟隨距離,以及應該盡可能避免停在他車側面。

路肩

很多路邊的路肩禁行摩托車。澳大利亞昆士蘭州允許持完整摩托車執照者,在限速90千米每小時以上的公路,以30千米每小時以下行駛路肩超越塞車路段。其他地方有類似提議。若不能立法通過,行政發給許可證允許摩托車行駛路肩可能更有效。允許上網申請以及印刷許可證將會有效率。2018年7月12日,美國夏威夷州眾議院2589號法案成為法律,有條件允許摩托車行駛路肩。

巴士車道

有些空曠的巴士車道能有條件允許摩托車行駛,像是英國首都倫敦。若更改標誌標線允許摩托車行駛太昂貴,附帶以下樣本規章條件,發給許可證,可能更簡單:

    1. 限持有駕駛執照的成年摩托車族申請。學習駕駛證不許。

    2. 摩托車族應當禮讓從後方接近的巴士以及緊急車輛,以避免延誤之。

騎乘相對於徒步推行摩托車以及自行車的差異

摩托車以及自行車傾向是可徒步推行的車輛,所以區分騎乘相對於徒步推行摩托車以及自行車以避免強加不當的交通違規。下車徒步推行摩托車以及自行車之人,應該認爲是行人,不是駕駛人。

來自摩托車的污染

適當設計以及保養的摩托車,塞車時比汽車製造少很多的空氣污染。若有些地方僅因爲有些摩托車太吵鬧而禁止全部摩托車,那也應該因爲有些汽車太吵鬧而禁止全部汽車。

摩托車以及自行車停放區吸煙的壞處

摩托車以及自行車傾向造成更少或者沒有污染,所以在摩托車以及自行車停放區吸煙,尤其是非摩托車族以及非自行車族所作爲,是不禮貌的,即使法律不禁止。三手煙比二手煙更壞。

停放摩托車

摩托車停放時傾向比汽車佔有更少空間。

斜角以及平行停放摩托車

不同地方有不同規則允許、規定、或者禁止路邊斜角以及平行停放摩托車。兩者都不是絕對更優越。總是查閲地方法律法規以確認規則。

斜角停放摩托車佔有路邊更少空間,但更容易被側撞,所以必須考慮摩托車長度以決定路邊停放角度。長度2米短的摩托車通常能在合法的路邊直角停放。

平行停放摩托車佔有路邊更多空間,但被追撞傾向取代被側撞。長度4米長的摩托車幾乎不能斜角停放。

付費停放摩托車

要求付費停放摩托車在擁擠的地方傾向有需要。

人行道停放摩托車

人行道停放摩托車的合法性因地方不同。有些地方原則禁止,例外標繪或者標示者許可,包括臺灣中華民國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原則禁止,第九十條之三例外許可。其他地方一律禁止,沒有考慮不同情況的不同惡劣性,所以應該請求相關官員在人行道可接受的特定部份標繪或者標示許可的停放處,參考德國標誌標示何處人行道車輛得以停放。

特別活動:管制民衆檢舉臺灣道路交通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自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2006年7月1日施行起,可能「輕微違規勸導」,所以2006年6月6日訂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但1996年12月31日增訂1997年1月22日公布1997年3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立法理由:「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8日公布8月15日施行的第七條之增訂:「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立法理由:「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

結果就是交通警察當場稽查輕微交通違規可能勸導,但收到民眾檢舉反而必須舉發,無從勸導,因而公務太繁重。所以請各位向立法委員辦公室提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要修正,樣本信文如下:

甲、《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早有「二、輕微違規勸導」的可能性。

乙、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使得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不能輕易勸導輕微違規。因而鼓勵「檢舉達人」甚至「檢舉魔人」無視違規是否因爲道路規劃失當所致,只是為檢舉而檢舉,製造社會對立,甚至恐有違憲之虞,因爲:

一、《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二、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民衆檢舉的輕微違規不能輕易勸導,恐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五條財產權,也未必合乎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自由權利所必要。所以,前319槍擊案承辦檢察官、知名律師王森榮博士,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足以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找管道聲請解釋憲法。

丙、「檢舉達人」甚至「檢舉魔人」在臺灣檢舉道路交通違規沒有獎金。因應《反滲透法》施行,誰能確定中共有沒有在臺收買、安排紅頂「檢舉達人」甚至「檢舉魔人」製造社會對立,進而滲透?所以,再不管制民眾檢舉道路交通違規,足以不利國家安全。

丁、請考慮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的事項有:

一、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接到民眾檢舉臺灣道路交通違規,應能依客觀情節斟酌要舉發、勸導、公示、或不受理。才能制止單純為檢舉而檢舉的「檢舉達人」甚至「檢舉魔人」,進而避免中共趁火打劫、顛覆滲透。

二、民眾檢舉臺灣道路交通違規,應該要簽切結書,聲明沒有受《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二款定義的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違者應處新臺幣貳佰萬圓以下罰鍰。

三、民眾故意錯告誣告他人道路交通違規,或故意設陷阱,使得他人違規,應處新臺幣壹佰萬圓以下罰鍰,以及賠償被錯告誣告者的一切損失,包括出庭費、律師費等。

舊國民黨政府制定公布《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四條曾給檢肅匪諜有功者獎金,結果製造太多冤案。所以特請 貴黨立法委員慎重從速檢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的民眾檢舉制度。否則民眾過當檢舉臺灣道路交通違規,不但會製造社會對立,甚至會不利民國國家安全、減少外來觀光客。謝謝。

特別附錄:臺灣摩托車路權改革運動

大部份的臺灣人駕駛以及騎乘摩托車(機車),但中華民國政府仍然以汽車優先以及浪費資源。

進口150 cm3以上摩托車

1979年(民國68年),中華民國政府禁止150 cm3(立方公分、立方釐米)以上摩托車在道路交通靠右行駛的臺灣領照行駛,不禁止外銷。次年也禁止內銷製造以及進口之。2002年(民國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6個月之後即7月1日起才回復開放150cc以上摩托車在臺灣領照、行駛、製造、進口。附帶承諾表示「150立方公分以上重型機車未來之騎乘限制,一般僅限於現有兩條南北向主要高速公路」。

亂象

加拿大外交與國貿部報告說:「駕駛或者騎乘摩托車是危險的,以及應該避免,即使是有經驗的摩托車族。」有些買不起汽車的成人,在速克達機車踏板載運未成年人,不合法也不安全。替代方法就是使用機車安全座椅。

駕駛考試

直到2016年(民國105年)5月31日為止,無須經歷,完成U型太簡陋路考考場,扣30分以下,得分70分以上及格,就領到50 cm3,250 cm3以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太多沒有受訓練的機車族上路容易遭受危險。濫發駕駛執照之後,政府任意壓縮機車路權。2016年(民國105年)6月1日起,路考更從嚴從難,以祈求減少危險,而且50 cm3以下輕型機車也要路考,已結束之前免考路考的亂象。反之,要先完成至少32小時訓練,才能取得超過250 cm3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道路車道、直接左轉以及兩段左轉

自從1978年(民國67年)前臺北市市長李登輝首開先例的禁行機車以來,把機車當成是慢車管理,使得臺灣濫用禁行機車道以及車種分流,無視《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濫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機車原則限行駛右側二車道,但容易被違規停車佔用。警察專注告發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濫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但非疏導機車族,可能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臺灣有很多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機慢車專用道、機慢車優先道、以及慢車道,但用標線劃分的這些車道容易被違規停車佔用,而用實體分隔的這些類型車道可能太窄,甚至有汽車誤闖。

臺灣道路交通靠右行駛時,自雙向道左轉,要穿越來車。濫用禁行機車道,經常迫使機車必須兩段左轉,禁止直接左轉。右邊沒有橫道的三叉路還要求兩段左轉,更使得待轉機車容易被直行車撞。濫用禁行機車道也足以使得機車在沒有交通號誌的路口,兩段左轉還要查看雙向車流,不同於直接左轉原則只要注意對向來車。

汽缸總排氣量550 cm3以上紅色車牌機車自2007年(民國96年)11月1日起,以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50 cm3未滿550 cm3黃色車牌機車自2012年(民國101年)7月1日起開放行駛禁行機車道以及直接左轉,但原則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禁止行駛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機慢車專用道、機慢車優先道、以及慢車道,禁止在機車停等區停等,以及禁止兩段左轉的客觀性,仍有待商榷,所以還可能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

快速道路以及快速公路

禁止機車行駛快速道路以及快速公路,就是要他們行駛有平面交叉又更危險的道路。2007年11月1日起,550 cm3以上紅牌機車,原則開放大多快速道路以及快速公路。2012年7月1日起,超過250 cm3未滿550 cm3黃牌機車,原則開放大多快速道路以及快速公路。

高速公路

1979年禁止150cc以上機車領照行駛,造成機車全面禁止行駛高速公路,特別警用機車除外,所以太多四輪以上汽車壅塞高速公路。2012年(民國1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要交通部有條件開放550 cm3以上紅牌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但高速公路仍然無任何開放路段打動很多的摩托車族想要公民不服從。這根本是政府的錯!

停放機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消極禁止以及處罰「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所以斜角停放機車不自動合法。在道路,550 cm3以上紅牌機車(限長4米,限寬1.3米)自2007年11月1日起,以及超過250 cm3未滿550 cm3黃牌機車(限長2.5米,限寬1.3米)自2012年7月1日起要停放在小型汽車停車格(長5至6米,寬2至2.5米),不能再停在經常太小的傳統機車停車格(長2至2.5米,寬1至1.5米)。

改革提議

汽缸總排氣量超過50 cm3,250 cm3以下白色車牌機車,應該開放行駛禁行機車道以及直接左轉。重型機車也應該改名重型摩托車。只有輕型機車繼續叫機車。要避免速克達機車踏板載運未成年人,就需要迅速準備安全座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應該開放合格孩童安全座椅以及協力自行車。少數協力自行車能摺疊以避免佔太多空間。

駕駛考試

爭取路權從寬,必先考照從嚴。美國佛羅里達州自從2008年7月1日起,取得重型摩托車駕駛執照一律參加基本騎士課程 (Basic Rider Course) ,受訓17小時。臺灣應該考慮要求類似從嚴的制度。已經領有普通重型摩托車駕駛執照者,應該以強制責任險減價誘因鼓勵參加補習訓練。

道路車道、直接左轉以及兩段左轉

應該開放各種摩托車、機車在車速分流的原則,行駛平面各種車道。轉彎時以方向分流為原則,但摩托車、機車仍然應該得以兩段左轉,所以現有的機慢車兩段左轉待轉區要加大,以方便慢速摩托車、機車。接近禁止直接左轉的路口時,應該先標示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以便各種摩托車、機車能提早向右進入兩段左轉待轉區。現有的機車停等區應該加大到各種車道,不但開放各種摩托車、機車停等,也比照日本,開放自行車靠邊停等,改名成機慢車停等區。

現有的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機慢車專用道、機慢車優先道、以及慢車道,應該個案客觀重新考慮,尤其要注意車道寬度。若以標線或者能輕易拆除交通島劃分,這些車道通常應該改成普通車道,或者併入鄰近車道,形成更寬的車道。

實體分隔又不易或者無法拆除實體的狹窄機、慢車道,可能標示車輛寬度限制標誌,例如限寬1米,以禁止特寬摩托車,改成自行車優先道或者專用道,或者簡單強調禁行汽車。自行車優先道可能可以有條件開放摩托車、機車謹慎慢駛,以紓解交通壅塞,但要謹慎跟車以及超車。否則,摩托車、機車濫用自行車優先道足以導致改成自行車專用道而不利摩托車、機車謹慎鑽車縫。

快速道路以及快速公路

2011年11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公布條文,自2012年7月1日起開放各種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道路以及快速公路。普通重型機車也應該開放。

高速公路

有條件開放550 cm3以上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後,應該逐漸減少禁止以及限制其他摩托車。漸進分段改進,最後開放普通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並非是絕對不可能的。若能成功全自動按里程收費,適當開放重型摩托車行駛高速公路反而足以減少交通壅塞。

停放摩托車

無停車格的斜角停放機車合法性,應該考慮可否比照美國紐約州紐約市,開放斜角停車,但不得自路邊延伸過當。

特別警訊:南韓高速道路摩托車禁令

大韓民國道路交通法(도로교통법/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三條禁止非緊急車輛的二輪車行駛高速道路 (고속도로/高速道路) ,無視作爲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抵制南韓汽車以及觀光可能施壓南韓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