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學生赴國外研修作業要點

Post date: 2011/12/23 上午 07:24:48

長庚大學鼓勵學生赴國外研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經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經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經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經校長核定

一、長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國際競爭優勢、鼓勵學生赴國外研修,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者研修領域為能驅動臺灣長期發展及具國際競爭優勢之領域,或配合本校「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重點領域者,優先考量。

三、申請資格:

(一) 於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之本國學生。

(三) 符合本校所定外國語言能力之標準(如附件一)。

(四) 在校學業成績優異(每系該年級前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或歷年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

(五) 未曾或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一年以上留學獎助金者。

四、業務承辦單位:

(一) 國際學術交流中心:受理、綜合辦理獎助作業。

(二) 各系:課程輔導、學分認可。

(三) 各學院:初審作業、各院申請獎助作業規劃及擬訂。

(四) 教務處:學籍及學分抵免業務。

五、獎助年限及研修類型:

(一) 當年研修期程不得低於一學期或學季,最高以1年為限。如依本校與國外學校簽訂合約修讀雙學位者,得以研修成果於次年度中再次向本校申請本獎助(並以一次為限),個人獎助期程最長2年。

(二) 研修類型限於外國大專校院修讀學分。

(三) 研修方式:

1.雙聯學位(含修學分)。

2.短期研修。

3.交換生。

六、研修機構:列名教育部所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之學校(不含大陸、港、澳地區)。

七、獎助原則:

(一) 採定額獎助方式,研修一學期者獎助額度以新台幣15萬為限,研修一學年者獎助額度以新台幣30萬為限。

(二) 實際錄取名額與獎助金額視教育部核定補助經費、本校當年預算及申請人數而定。

八、申請方式:

(一) 初審:有意申請之學生須於截止日期前,檢附申請資料一份繳至國際學術交流中心,再送各院進行初審。

(二) 申請資料如下:

1.申請表(如附件二,正本1份。),並請於個人申請表正本上貼妥學生最近2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光面紙】1張,背面黏貼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申請表正本背面)。

2.教育部規定之有效期間內之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影本。

3.在校中文成績單影本,成績單上應附修課期間、所修課程、完成學分及所修課程之成績。成績單上並須印有核發單位之印信與負責人員之簽章,並註明全系排名百分比;未註明排名或成績資料不全者,不予送審。

4.家長/監護人同意書。

5.讀書計畫。

6.國外大學入學許可(若無,請說明)。

7.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如個人受表揚及獲獎紀錄等。

九、複審:

(一) 初審通過者,由國際學術交流中心召開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

(二) 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由教務長、技合長、研發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審查會議由教務長擔任主席,須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審查委員若不克親自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行使權利義務,代理人應以本校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為限。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三) 審查標準:審查委員就下列條件書面審查,必要時得由審查委員進行面試。

1.在校成績30%

2.外語能力評鑑30%

3.讀書計畫及就讀學校系所之國際聲望30%

4.特殊表現10%

(四) 若複審通過人數低於當年度預定獎助名額人數,得由審查委員依申請學生之實際條件、成績擇優錄取。

十、獎助生應注意事項:

(一) 獎助生應於預定啟程出國前與本校完成簽訂行政契約書。

(二) 獎助生所提之研究領域不得變更。於出國留學前,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向本校申請延長研修期程(研修期程最高以一年為限)、轉換其留學國、研修大學(機構)或指導教授一次,經本校核定後不得變更。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受獎助資格,本校即停止發給各項獎助金,獎助生並應即於本校通知發文日起90日內,償還已領取之ㄧ切獎助金,屆期不履行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助金繳還。

(三) 獎助生至遲應於選送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視為放棄。

(四) 獎助生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季,不得領取本獎助,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未依核定研修期程而放棄研修返國者,需按研修期程比例歸還已領取之獎助金。

(五) 獎助生赴國外攻讀研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六十日內返回本校並應取得學位。

(六) 在國外研修期間,得定期按各系規定繳交學習報告。

十一、返國義務:

(一) 獎助生於研修期滿返國後兩週內填妥返國報到單送國際學術交流中心,並於研修期滿兩個月內繳交詳細國外研修報告電子檔。

(二) 其餘依教育部、本校規定及行政契約書辦理。

十二、本案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部頒布之規定及行政契約書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一外國語言能力之標準表

一、外國語文能力證明各項成績之最低標準如下:

(一)英文(以下擇一)

1. 托福電腦測驗(CBT TOEFL)成績173分以上、托福網路化測驗(IBT TOEFL)61分以上。

2. 英國文化協會之國際英文語文測試(IELTS)成績6.0分以上。

3.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英文外語能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80分、口試成績S-2以上。

4.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之第二級(PET)。

5.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全民英語能力檢定測驗中級複試以上。

(二)日文(以下擇一)

1.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日文外語能測驗(FLPT):申請研究所者之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80分、口試成績S-2以上;申請大學部者之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50分、口試成績S-1+以上。

2.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委託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日本語能力測驗:申請研究所者須達N2級合格;申請大學部者須達N3級合格。

(三)法文(以下擇一)

1.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法文外語能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80 分、口試成績S-2以上。

2.巴黎法語聯合學院駐台代表處法語鑑定文憑第一級(DELF1)為最低標準。

(四)德文(以下擇一)

1.台北德國文化中心德語初級考試(ZDaF)(ZD)為最低標準。

2.德國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語文能力測驗(DSH)合格者,得以該測驗及格證明影本

3.替代留學語文能力證明。

4.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德文外語能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80分、口試成績S-2以上。

(五)西班牙文(以下擇一)

1.西班牙語文能力測驗證書(DELE):初級(Nivel Inicial)以上。

2.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西班牙文外語能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80分、口試成績S-2以上。

二、前項外國語文能力證明,以提出擬留學國之語文能力證明為準,如赴英語系國家留學者,須提出符合標準之英文語文能力證明。

三、若擬前往之留學國家非使用英文、日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則申請人得繳交符合前項英文語文能力標準之證明或繳交修習該擬留學國語文之結業證書或修課成績等具體資料做為能力證明。

四、赴非英語系國家留學者,若研修之課程為英語課程,則申請者須同時檢附符合上述該國語文測驗之最低標準證明及英語能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