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啟文:社會脈動下對家庭結構的衝擊──一夫一妻制與同性婚姻的角力
「合法化同性婚姻,就好像把社會的福祉置於危險的滑坡之上,我們真的要這樣做嗎?或許有少數人深信這種改變不會帶來危害,他們的動機也是良善的,但他們有權強逼所有人放棄行之有效的一夫一妻制,與他們一起進行這麼冒險的社會實驗嗎?」
前言:對家庭結構的挑戰
今天,一夫一妻的家庭結構,主要的衝擊來自同性戀社運(簡稱「同運」)對同性婚姻的爭取。前香港大學精神科教授吳敏倫則乾脆提倡多元婚制:「不論夫妻數目多少,只要大家是成年人和全都同意,政府都給他們一個合法登記,承認他們的婚姻。」(頁69)本文會提出以下觀點:
A)面對家庭結構的爭議時,主要的進路有兩個:一是訴諸公共利益(common good),二是訴諸人權。第一個進路較可取,即是說我們有理由支持某種家庭結構,當且僅當它能促進最大程度的公共利益。
B)支持同性婚姻的最常見論據並沒有太強的說服力。
C)一夫一妻對公共利益有甚大的貢獻,而同性婚姻對公共利益沒有同樣的貢獻,甚或會產生重重問題。(論證這點時並不用假設同性戀行為是不道德的。)
D)結論:在制度上肯定一夫一妻而不接受同性婚姻是合理的,最少還未看到有好的論據證明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
先要指出:要區分個人問題與政治問題,反對高度政治化的同運不代表反對同性戀者本身。我當然贊同要對同性戀者寬容、愛護,教會也應積極支持和開展關懷同性戀者的事工。台灣的同運相當蓬勃,不單民間組織活躍,政府也採取支持的態度。或許台灣會成為第一個容許同性婚姻的亞洲政府?2011年發生了「同志教育」課程爭議,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給中小學的教材中已肯定了同性婚姻和多元婚姻,但這似乎還未是台灣市民的共識。
同性婚姻與我何干?
同性婚姻關乎社會制度,並非私人問題
有些人以為不准許同性婚姻,即是說不許彼此相愛的同性戀者長相廝守,這樣不是在干涉同性戀者的私人生活,和相當不人道嗎?這是誤解,同性性行為早已非刑事化多年,今天兩個同性戀者若兩情相悅,隨時可以山盟海誓、住在一起、甚至大宴親朋(如台灣作家許佑生)。機構也可以給予他們夫妻般的福利。沒有法律會禁止這些做法,那究竟爭取同性婚姻者在爭取甚麼?
他們爭取的是同性婚姻的制度化,這意味著一夫一妻制的顛覆,和社會整體對同性戀全然認同,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分別將會系統地泯滅。[1]這必然帶來社會制度和整體文化的改變,在道德上並非中立,也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所以不單是同性戀者的自由的問題。對同性婚姻的肯定代表某種價值觀,一旦同性婚姻制度化,這種價值觀就會強加於每一個人——無論他認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例如一些回教僱主會被逼違反他們的宗教信念,承認僱員的同性伴侶,並給他們福利;學校也不能單單教異性戀婚姻。此外,家庭結構的改變會直接影響孩子的成長。
同性婚姻對教會直接帶來衝擊
同運來勢洶洶,教會難以獨善其身,他們的目的不僅是自己的自由,而是社會對同性戀的全面認同。一天教會仍然反對同性戀行為,同運仍會對教會施壓。我們不可輕信政府或同運領袖的承諾,過往同運也多次作出妥協,但一旦時移勢易,他們就會提出新的要求。
同性婚姻制度化意味著它的意識形態將在文化佔主導地位,縱使教會可以豁免,仍會被視作歧視同性戀者的罪魁禍首。在這種社會氣氛下,同運可能進一步爭取更嚴峻的性傾向歧視法,例如加拿大同運差不多獲得全盤勝利後,仍爭取制定同性戀的仇恨罪(hate crime)-能煽動人對同性戀者的「仇恨」的言論也被視作罪行。他們也會把受保障的範圍不斷擴大(如包括變性者、SM、甚或孌童辟者)。無論在言論上得罪同性戀者、不租屋給同性戀者、寫學術論文指出同性戀生活方式的不健康、在私人機構不給員工的同性伴侶福利、在學校不提倡同性戀等等,都可能構成違法的歧視行為(參關啟文2005,第六章的真實例子)。
同性婚姻會對整體社會的道德觀念、家庭制度、孩子福利和他人權利都有重大影響,所以其他人關注也合情合理。
家庭結構:平等人權vs公共利益
應如何決定家庭結構呢?主要進路有兩種,一是訴諸公共利益(或作共善),二是訴諸人權。由於人權是大勢所趨,所以不少人以為「同性婚姻是人權或平權」的觀點是天經地義,然而在學者中這觀點並非共識。如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是哈佛大學的哲學教授,他在《正義》指出從「平權」的理念證立同性婚姻的做法,是不能成立的。[2]他認為「要決定政府該不該承認同性婚姻,怎可能不先為婚姻之目的、同性戀的道德地位,來一場道德辯論呢?」(頁282)因為「要分辨一社會制度之目的,就等於是分辨它應該推崇獎勵哪些美德。這場辯論基本上辯的是,同性結合在我們社會配不配享受到政府認可婚姻所賦予的榮譽和肯定。」(頁283)桑德爾在婚姻問題上,是贊成訴諸公共利益的進路。他指出婚姻作為社會制度並非一些人有我有的基本福利,而是對某種生活方式賦予「榮譽和肯定」,是一種推崇和獎勵,這當然要考慮那種生活方式包含哪些美德、促進那些美善,因而值得肯定和獎勵。例如香港政府的綜援是人人都可申請(只要符合基本條件),但政府頒發的大紫荊獎卻是百萬中選一,特別給那些對社會有重大貢獻的人,若每個人都可拿大紫荊獎,那這獎本來擁有的獎勵和嘉許意味就蕩然無存了。簡而言之,婚姻是大紫荊獎,而不是綜援。
對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而言,婚姻就如綜援,一定要平等頒發。香港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是知道有部分人基於宗教信仰「仍然反對同性戀者有締結婚約的權利」,但她認為「在法制而言,同性戀者的權利必須與異性戀者一般,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不能因為部分人的價值觀,便在制度上長期壓抑同志的公民權利。」她相信「在醫療、房屋、稅務、入境、承繼權等直接影響日常生活的範疇,同志依然備受歧視。」特別在稅務方面,異性婚姻可享有配偶免稅額,但同性伴侶卻沒有,而且同志的房屋福利遠遠不如。因此,「同志被視為二等公民。…有違公義。」
何秀蘭認為考慮公共政策時,各種「價值觀」都不相干,唯一的標準就是公平,她是一個典型的自由主義者,認為可為社會提供一個中立、公平的框架,避免了價值觀(美善人生的概念conceptions of good life)的多元衝突。這其實也是自由主義者的典型盲點,她不覺察自己也有一套價值觀(公平是唯一價值),並非中立。而且何秀蘭也假設了「同性戀沒有道德問題,且與異性戀在各方面都有相同價值」,卻沒有提出強有力論據。她的指控(如歧視、不公義)都倚賴這未被證明的前設,所以也欠說服力。
何秀蘭完全忽略了社會的公共利益,但這正是衡量婚姻制度的處境,因為婚姻制度不是強制性的,你可以結婚,也可以不結婚。社會鼓勵特定的婚姻形式,而排斥另外一些,為的是保障和促進社會的長遠發展。我欣賞何秀蘭爭取公義的熱誠,然而她對公義的理解過分簡化。單單用簡化了的「公平」觀應用到婚姻制度的問題上,不單導致錯誤的立場,更後患無窮。何秀蘭反映一種剷平主義:異性戀者可以結婚,同性戀者不可以,也因此沒有婚姻制度賦予的福利(如免稅額),這種差別對待就是不公平。這種對公平的理解是膚淺的,不是甚麼事物都一律看待就是公平,公平是指在某些處境中合宜地對待別人,給別人他當得的。例如在學校的處境,一律給學生同一個分數(無論他表現如何)反而是不公平,有優秀表現的同學得好成績,壞學生得差成績,才算公平。一般而言,對有相同價值的事物作出同等的評價,又因應事物的不同質素作出不同的評價,才是公平。
用公平角度看婚姻會產生很多難題:成年人可結婚但少年人卻不可,是否不公平?或者婚姻制度本身就不公平,例如我經常借錢或幫助朋友,為何不可以有免稅額,看來任何好朋友都應有免稅額!假若將來同性伴侶可以有免稅額,但同性同居好友(沒有性愛那種)卻不可以有免稅額,又是否公平?是否真的所有結合的方法都是一樣的呢?人狗戀、多妻多夫又如何?社會也在經濟上剝削他們麼?為何人不可跟心愛的狗注冊?這就可以將遺產全數遺留給心愛的狗(可托律師管理),又可享受免稅額,要知道每年花在狗糧、看獸醫的錢也不少啊!包二奶的人更覺得社會對他們不公平,不單看他們如過街老鼠,還不給他們雙倍或三倍的免稅額,要知道獨力挑起兩頭或三頭家可不容易啊!
我們可列出各種婚姻的理解:
(A)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終身結合;
(B)婚姻是兩個人(不論男女)的終身結合;
(C)婚姻是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終身結合;
(D)婚姻是多男多女的終身結合(多元婚姻polyamory);
(E)婚姻制度違反人權,應該取消,因為它歧視了終身結合以外的性表達方式(如一夜情)。
同運認為若接受(A)而不接受(B),會侵犯同志的平權。然而平權思路難以停留在(B):若只接受(B)而不接受(C)/(D),多妻(夫)傾向者或多元婚姻愛好者也會指控我們侵犯他們的平等人權。單從平權邏輯看,如何防止由(B)向(C)-(E)滑落呢?所以一種泛公平主義或泛人權論不單導向多夫多妻制,更不能把婚姻限於人,甚或不能限於生物,我能否與心愛的Hello Kitty、電腦、機械人或古董結婚,為何不可?只考慮「公平」,那就應該沒有界線,「同性婚姻是平權」的說法最終會導致婚姻制度的瓦解。
桑德爾也指出若訴諸平權,堅持在價值觀上保持中立,一律平等,那就應接受婚姻的「去建制化」(disestablishment),這是指「任何形式的婚姻都不承認,由民間機構扮演這個角色。」(頁283)這「是自由至上主義的最佳解決之道。它沒有廢止婚姻,只是廢止婚姻由政府承認之必要。」(頁284)這種構想在香港已有人提及,如石琪雖然承認「一夫一妻制已成世界最普及和合理的主流」,但他亦指出「早已有人幹脆反對任何婚姻制度,認為是多餘的約束、買賣的契約。為什麼一個人要屬於另一個人呢?不如簡簡單單合則共聚,不合就分開,何必辦那麼多勞民傷財的手續?…如果社會上完全廢除婚姻,是否更能各適其適、自由自在呢?人人經濟自立,就不必靠配偶養活。不做夫妻亦可做爸爸媽媽,生兒育女。」[3]
桑德爾又指出:「想以不做道德評斷為由,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主要依據是非歧視和自由選擇的理念。但是,這些理念本身並不足以構成同性婚姻的正常化。」(頁285)因為「如果所有自願的親密關係,政府對其道德價值都做到真的不置可否,那麼政府就沒有立場限制重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也都可以合法化了。」(頁286)那即是說,若貫徹平權的進路,現在對婚姻的各種限制也難以成立,到最後導致婚姻制度的消失,但這恐怕不是大多數人都能接受吧?所以在家庭結構問題上,訴諸平權的進路並不可取。相反,訴諸公共利益的進路沒有這樣可怕的後果,更為可取。因此,考慮同性婚姻是否應該合法化時,我們應該問這樣做是否能促進最大程度的公共利益。所以「真正的重點不在於自由選擇,而在於同性伴侶配不配得到社群的名份與認可,在於他們是否有實現婚姻做為社會制度之目的。……職位與榮譽要怎麼得到正義分配,是社會應該認可哪些價值。」(頁287)
檢視同性婚姻的論據
反對同性婚姻有違聯合國人權法案?
香港同運分子何禮傑認為「香港法律把婚姻定性為一男一女」的「做法…有違聯合國的人權法案」,[4]但這種指控非常誤導,因為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16條說:「一)成年男女,……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二)祗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結婚。(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3條亦說:「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二)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三)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這些條文指的婚姻是男女之間的結合,明白提到「男女雙方」,若結婚不用論性別,這種提法就完全是多餘的。無論如何,說在四十和六十年代不同國家的代表已有認可同性婚姻的共識,實在是難以置信的。(這種共識在今天也不存在。)紐西蘭的法律也不接納同性婚姻,一對女同性戀者上訴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因紐西蘭有簽署公約),但按委員會在2002年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解釋,人權公約提到的婚姻權利是指「單純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Joslin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
人權公約均指出家庭不單是社會約定俗成的建制,更是天然/自然的社會單元。回顧世界數千年的發展,不少人認為只要看大自然的秩序,甚至男女身體的構造,都明顯得知男女才是自然的配對。亦有不少中西方的哲學傳統及世界宗教,認為同性戀行為是違反自然及人類本性的,甚或是不道德的。這種「自然法」(natural law)的論證在哲學界中有不少爭議,我不在這裡維護,因為本文不需要假定同性性行為是不道德的。我只想指出,從大自然(或上天或上帝)給我們的身體結構而言,的確基本上是設計給相配的異性性行為,而不是同性性行為。這是難以否認的事實,而它亦有不少重要的涵義(詳後)。
若同志結婚是基本人權,為何「包二奶」不是?
同運有責任去證明同性婚姻這種有爭議性的行為真的是人權,不然其他人沒有必要同意。難道任何人大聲提出要求,這些要求就變成人權?同樣有很多人高姿態宣稱販毒、賣翻版、賣淫等活動是人權(全都是你情我願的),難道我們都要接受這些講法?
不少男人深深喜愛「包二奶」(或三奶、四奶),可稱為「多妻傾向者」(也是一種普遍的性傾向)。一些人認為把婚姻的定義,由「一男一女的結合」改為「兩個人的結合」,才算開明和不歧視,多妻傾向者未必滿意:「為何把婚姻限於兩個人?我的多妻傾向可是天生的啊!社會禁止我這種傾向得到滿足,是不人道。我沒有強逼任何人,我多位紅顏知己都願意與我長相廝守,並且互相接納,這可是我們的基本人權啊!所以二人婚姻的定義仍在侵犯我們多妻傾向者的基本人權!」
我們要慎防把基本人權的範圍無限擴充,其實普遍人權建基於人性的尊嚴,而不是某種行為或傾向,所以普遍人權不代表要對所有行為一視同仁。任何社會都有一些制度賦與某種行為一些額外權利,家庭制度也如是,假若全無限制,根本就談不上是制度。假若有限制,始終難免有排斥性,就算多夫多妻制也排斥了跟自己心愛寵物結婚的「權利」!
同性婚姻不會破壞一夫一妻制?
不少人認為同性婚姻不會破壞一夫一妻制,如何禮傑說:「同性婚姻並不會妨礙異性婚姻,繼續拒絕同性婚姻的訴求實在有欠理據。」[5]同性戀者可以結婚,同時異性戀者亦可以結合,兩者是可以並存的,所以容許同性結婚並沒有破壞一夫一妻制。然而按這種邏輯,容許多妻傾向者與幾位女子結婚,容讓納妾和蓄婢也有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嗎?不,每種制度都要劃一界線(包含某些事物而不包含其他),一夫一妻之所以是一種制度,就是因為一夫一妻的結合是唯一受法律承認的選擇。同性結合本身不是一夫與一妻的結合,這已打破了一夫一妻制度。打個比方,十二年強迫教育的制度,與九年強迫教育的制度,就是不能同時作為教育制度而推行的。婚姻制度是要劃界的,要麼維持現今對婚姻的定義,要麼就是從根本上改變婚姻的定義。(然而婚姻制度只是一種鼓勵性制度,它雖然劃界,但界線以外的生活方式其實也有生存空間,只是缺少了整體社會認同而已。)
再者,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也同樣支持多妻多夫的結合,若同性戀者能結婚是他們的人權(因為他們沒有傷害別人云雲),那多妻(夫)傾向者也可說他們能結婚也是天賦人權(因為他們也沒有傷害別人云雲)。(我們且要承認社會已侵犯了他們的人權多年,或許也應對當年被褫奪妾婢的人道歉和作出賠償吧。)也可能有五位雙性戀者(二男三女)堅持組成五人家庭是他們的人權。如此類推,結果就是吳敏倫大力提倡的多元婚姻制。其實同運不支持一夫一妻制並非秘密,荷蘭的同運領袖施帕爾曼公開表示,成功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下一個目標就是三人結婚。荷蘭已向這方向邁進,2005年9月23日,一名男士Victor de Bruijn與兩名雙性戀女士Bianica de Bruijn和Mirjam Geven簽署「同居合約」(cohabitation contract),共同組織「三人家庭」。這種同居合約不等同正式婚姻,法律效力也不及註冊伴侶(registered partnership),但當他們三人交換戒指,擺婚宴,在文化意義上已與婚姻相差無幾(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有不少重複)。在八十年代同性戀者當中也盛行同居合約,這為九十年代在僱傭上的性傾向歧視法鋪路,最後導致同性婚姻。同理,今天的三人同居合約也很可能是導向三人婚姻的里程碑。[6]一些荷蘭的自由主義者(如Jan Martens)也承認這是導向一夫多妻的捷徑,但他說:「縱使你有兩個、三個、四個或六十九個妻子或丈夫,我也一點不介意。」
嚴格來說,以上的三人結合不是一夫多妻,而是多元婚姻,因為兩個妻子不單和丈夫有性關係,她們之間也有性關係。雙性戀雖然一直包含在同運所肯定的性傾向之內,但在過往它的地位並不突出(我就聽過一些雙性戀者抱怨被同運邊緣化)。同運愛擺出來的模範都是兩男或兩女的組合,可能怕太突出雙性戀時,會被人標籤為「濫交」。然而當同運在西方差不多取得全盤勝利之際,一個較突出的雙性戀運動也應運而生。2001年,Journal of Bisexuality被創立,成為這運動的喉舌。
有些雙性戀者在同一段時間只會喜歡一個人,但亦有不少雙性戀者可同時喜歡兩個人,其實由這種雙性戀者的存在推論到三人婚姻的合法性並不困難。同運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只要有深刻的慾望,又沒有傷害人,就有被滿足的權利。」假若有四個雙性戀者B1、B2、B3和B4,B1同時愛上了B2和B3,而B2和B3亦愛上了B1,那按照同運的原則,有甚麼理由不讓他/她們三人同時結婚?沒有。如耶魯法律學院的教授Kenji Yoshino所言:「若雙性戀者不容許去表達他們雙重的慾望,他們可公允地宣稱自己已被傷害。」這不就是破壞了一夫一妻嗎?也難以停在三人婚姻上,假若B3除了愛B1外,也和B4相愛,而B4又和B5相愛,如此類推。要滿足所有雙性戀者者的慾望,我們要接受多元婚姻。雙性戀者就好像一些連接器或鍵,可以把二人的關係不斷擴展下去。2004年,Journal of Bisexuality 把有關多元婚姻的論文收集成書:Plural Loves: Designs for Bi and Poly Living,裡面就承認多元婚姻運動的一個主要力量就是雙性戀者。
多元婚姻運動近年在美國也開始蓬勃,提倡的主要組織有Unitarian Church(總部在波士頓),麻省的Unitarian Church在同性婚姻通過的運動中擔任重要角色,1999年,Unitarian Universalists for Polyamory Awareness(UUPA)成立,以爭取多元婚姻為目標(網址是www.uupa.org)。支持這運動的還有不少法律學者,如Elizabeth F. Emens是芝加哥大學法律學院的教授,她在法律期刊撰文維護多元婚姻,認為它也是建基於一種類同於同性戀的傾向,她相信我們每個人心底都有一點「多元性愛傾向」,不同人形成一個光譜,一端是只喜愛一人的人,而另一端則是非常喜愛多伴侶的人,無論是先天或後天,一些人若不能同時擁有多個性伴侶就是不能快樂。對這些人而言,我們現時的婚姻制度是非常不公義的。[7]這種論證與支持同性婚姻的論證在結構上是一模一樣的。在一個不能抗拒同運的論證的世俗社會裡,也難以抗拒雙性戀運動。LGBT後面遲早要加一個P字(polyamory)。
可見同運是在提倡一種激進的性哲學。對持類似婚姻觀的自由主義者而言,也不會把同性婚姻視為最終目標,如一位美國領袖William Safire說:「現在古老的一夫一妻制既重新被檢討,那正是時候爭取一妻多夫制了。」美國ACLU主席Nadine Strossen說:「我們曾維護個體實踐一夫多妻的權利,我們維護成熟和互相同意的個體之間的自由選擇。」[8]2001年,當Tom Green在猶他州因一夫多妻受審時,同運分子Richard Goldstein說:「我們的命運基本上是連結在一起的。」ACLU亦介入審訊為Tom Green提供援助,並宣告它支持廢除所有禁止多元婚姻的法律。[9]
不少同運活躍份子已公開承認,他們爭取婚姻權的背後,不單是要求過正常的家庭生活,而是希望透過同性婚姻徹底摧毀傳統婚姻的概念,並且主張「家庭」可以由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和群交組成。他們最終的目標是要破除人們對雜交(多個性伴侶)的限制。例如Michelangelo Signorile在《Out!》雜誌中寫道,同性戀者應「…努力爭取同性婚姻的權利和有關福利。一旦成功,便去重新界定整個婚姻制度…[我們要]揭穿婚姻的假面具,進而改變古代殘留下來的婚姻制度。…女同性戀者和男同性戀者所能採取最顛覆(且或許令整個社會受惠)的行動,就是根本地轉化『家庭』的概念。」[10]
而法律系教授及同運活躍份子Paula Ettelbrick稱:「同性戀運動不單止是建立家庭、與同性別的人同眠和爭取國家的認同…同性戀運動是指拉闊性、性愛和家庭的界限,並在過程中轉化社會的基本架構…我們必須關注兩大目標,一、在婚姻之外提供真正的另類選擇,二、徹底重整社會對事物的看法。」[11]早期她根本不讚成同運去爭取同性婚姻,因為她認為婚姻制度本就是壓縮人性和情慾的,所以她的理想是多元婚姻。然而她後來也支持同性婚姻,明顯是在策略上先打開破口,再進一步爭取多元婚姻。Cornell University的法律教授Martha Fineman在她的1995年出版的The Neutered Mother, the Sexual Family, and Other Twentieth Century Tragedies中則提倡乾脆廢除婚姻制度。
同性戀與異性戀等同?
同性婚姻支持者往往假設了同性戀與異性戀在各方面都是等同的,所以他們應享有完全相同的權益,婚姻上也應這樣。這假設對嗎?首先,生物學的事實告訴我們同性性交與異性性交有本質上分別──只有後者原則上可繁衍後代和建立一個自然家庭(natural family),前者則根本不可能。[自然家庭是指一個家庭裡的孩子都是父母的親身後代。]這有生理學的基礎,對人的心理和行為的意義也有很大影響。從兩性性器官和生殖系統的基本設計就可看到,異性性行為原則上能達到兩性互補、成為一體的目的,我稱這為一體的結合(one-flesh union),這同時包括心靈的結合和性功能的結合。而且繁衍後代的可能性標誌著愛的延伸性和開放性,不單是兩個人的慾望表達。同性性交則永遠表達不到以上意義,存在著一種不完整性。
當然有些異性戀夫婦是不育的,但他們的性行為類型與其他異性戀者無異,因為他們身體的結構的基本設計與其他異性戀者也一樣,只是在某些關節出了差錯,以致原來設計的目標不能達成。或謂同性戀者也可收養孩子,但其實這些孩子(和所有同性戀者)都是透過異性性交所生的,同性戀「父母」始終不能指著某一孩子說,這就是我們兩個的愛情自然而生的結晶品,同性戀者的孩子一定牽涉第三者的基因。
再者,對比起異性戀者,同性戀生活方式整體而言較不健康。男同性戀者特別傾向濫交,他們的性伴侶數目相對大得多,有些成千上百。所謂忠實的同性伴侶其實很多時都容許對方在外面攪關係。例如一個調查顯示,在156對同性伴侶中,只有7對是完全對對方忠誠的(他們在一起都少於五年)。他們當中大部分人都不認同忠誠的理念,且認為一夫一妻制是有壓逼性的。(Dailey 2003, p. 105)當2003年彩虹行動與天主教抗爭時,一群同性戀者在網上聯署《致彩虹行動》:「我們反對異性戀文化霸權的婚姻制度,所以不認同彩虹行動對同志婚姻的訴求;…我們喜歡同性戀文化中開放自由的情慾與親蜜關係。」
此外,由於男同性戀者其中一個主要性交方式是肛交,而肛門可不是設計給性交的場所,所以同性戀者很易感染多種性病、肛門癌和直腸癌等疾病。(參Dailey 2003,ch.8)同性戀者的精神困擾也比異性戀者多,最近美國亦有調查發現同性伴侶間存在嚴重的暴力問題,香港女同盟會、香港十分一會、香港彩虹、啟同服務社及姊妹同志於2007年底發起網上問卷,調查香港同性伴侶的家暴情況,發現30%受訪者曾遭受同性伴侶家庭暴力。顯示同性戀者在身體和心理健康方面都有甚大問題的資料有許多,[12]按照美國疾病控制中心(CDC)2010年3月的資料,男同性戀者患愛滋病和梅毒的比率較一般男性分別高44倍和46倍。[13]CDC的報告清楚地指出「零號的肛交(receptive anal sex)傳播愛滋病的風險較其他性行為高得多。」這是因為肛交的磨擦易使被插入者的直腸有損傷,那怕是多麼少的破口,已足以讓病毒或細菌直接入血,而且直腸蘊含大量M細胞,都是HIV病毒喜愛攻擊的目標。[14]這些問題都不是保險套可以解決的。
CDC在2011年6月6日發表一個報告,綜合了2001到2009年在七個州和六大城市的校區的調查數據,指出同性戀和雙性戀的學生比異性戀學生,進行更多不健康和有風險的行為,如吸菸、酒精及藥物的濫用、高風險性行為、自殺和暴力等。概略而言,同性戀比異性戀學生多63.8%,而雙性戀比異性戀學生則多76.0%。[15]同運回應說:同性戀者的問題都是因社會歧視而起,但假若這說法是對的,那在一個更接納同性戀的文化中,同性戀者的問題就應減少。比較Wisconsin和麻省(Massachusetts)的數據,前者在2006通過修憲禁止同性婚姻(支持者佔60%),而後者則在2003年通過同性婚姻,後者的文化應對同性戀者較友善,那其中的同性戀學生所面對的問題也應較少吧?事實剛好相反:在麻省,有約25%的同性戀學生曾因感到不安全而逃學,但Wisconsin的相應數字只是14%;在麻省,50.5%的同性戀學生說他們感到「悲哀或絕望」,Wisconsin:29%;在麻省,有33%的同性戀學生曾試圖自殺,Wisconsin:少於20%。看來社會歧視論並不能圓滿解釋同性戀學生身上出現的問題。
其他調查亦印證以上結論:荷蘭社會遠比美國寬容同性戀,但在那裡做的兩次調查得出的結果與美國的情況大同小異,同性戀者的身體和心理健康的問題都比異性戀者嚴重。(Sandfort, de Graaf, Bijl, & Schnabel, 1999; Sandfort, de Graaf, & Bijl, 2003)更有趣的是,一個更新研究顯示荷蘭的7,000個同性戀者中,年青的比年長的有更強自殺傾向。(de Graaf et al., 2006)看來社會歧視的持續下降並沒有減低自殺傾向。同運認為社會歧視是同性戀者自殺唯一或最主要原因,但這並沒有太多證據(Hendin,1995)。例如一研究顯示,有嘗試自殺和沒有嘗試的青少年同性戀者,其實被歧視的經驗大致相同。(Remafedi et al.,1991)Paul et al.(2002)也發覺縱使社會愈來愈寬容,同性戀者的自殺風險基本上一樣。澳洲的情況也類似:Jorm,Korten, Rodgers, Jacomb,& Christensen (2002)研究澳洲全國性的隨機樣本,發現同性戀者和雙性戀者的各種精神問題都比異性戀者多:焦慮、抑鬱、自殺傾向等。
這些事實有重大涵義:第一,主流的同性戀生活方式是不大健康的,社會沒有理由提倡這種生活方式,但同性婚姻法正正是對同性戀生活方式的肯定和提倡。第二,支持同性婚姻者假設了同性戀與異性戀有同等價值,但事實上前者比後者在健全性和穩定性方面都大為遜色,那就是說並不應一律看待兩種生活方式。第三,同性性行為/同性婚姻至今仍有很大爭議性,而原則上否定異性性行為/異性婚姻的人卻有如鳳毛麟角,在社會或文化認受性方面也不能說同性戀跟異性戀是等同的。
把差別對待等同歧視是在誤解和濫用「歧視」的概念,加拿大法學家Dale Gibson:「縱使某種區別使某些人承受『負擔、責任和不利之處』,這也不必然構成歧視。」[16]只有當那些差別對待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構成歧視。難道不讓十歲孩童拿駕駛執照,或不許盲人作機師,也是歧視嗎?另外,只有那些產生實質影響(substantial)的歧視,才是法律應考慮的。假若婚姻制度是一種肯定,而同性戀在重要層面上沒異性戀那麼值得肯定,那讓異性戀者結婚但不讓同性戀者結婚,不能說是歧視。
性傾向不會滑坡?
多倫多有一個女人想跟自己心愛的狗結婚,只是政府不承認。加拿大的法官判婚姻的舊定義違憲,就是因為沒有平等對待有不同性傾向的人,所以構成性傾向歧視。然而「性傾向」的意思是指對某種性表達方式的特別喜好,除同性戀外,也應包括亂倫、孌童、獸交等(假設全是自願的行為)。[17]按這思路,若不許人和動物結婚,也是對有獸交傾向者的歧視。若不許父女、父子、母女、母子結婚,和不許成人與兒童結婚,則是對近親戀(這是性解放人士對亂倫的新稱謂)和孌童傾向者的歧視?!
對於我這類反駁,吳敏倫認為是謬誤,他說:「至於拉近親、戀童、人獸來說,是邏輯上的擴大論點謬誤或使奸。該等性行為相同之處在都是戀,但亦各有其極不同之處,稍有腦的人都會知道應分別討論,不能只因有一點相同便一視同仁。」他並不真個明白對手的論點,我重申我不是說支持同性婚姻的人都贊成亂倫和孌童,我只是不明白為何同樣的邏輯不應用於後者。我沒有忘記不同性行為「各有其極不同之處」,更沒有「只因有一點相同便一視同仁。」吳敏倫的論點不正好可加於同性戀和異性戀嗎?同性戀和異性戀的確「各有其極不同之處」,所以我們不能只因它們都有一點相同(都是「戀」)「便一視同仁」,所以接受異性婚姻而不接受同性婚姻並非歧視。但使用基本人權論支持同性婚姻者並不接受這種說法,他們說他們都是性傾向,都沒有傷害他人,就已顯明是基本人權,所以我們都當接受同性婚姻。他們最少會要求,是反對者有責任證明同性戀有甚麼特別不當之處。若接受這種思路,「稍有腦的人都會知道」若要反對近親婚、戀童婚和人獸婚,就應證明它們有甚麼特別不當之處。但假若這些全是自願的行為,又不能訴諸宗教理由或傳統道德,我實在不知道同運或吳敏倫能用甚麼理據證明這點,若不能,那按他們的邏輯,實在難以否定近親婚、戀童婚和人獸婚的合法性。
吳敏倫論到異性戀與同性戀時,就把它們「一視同仁」,但一旦加進近親、戀童、人獸交等行為時,就立即說不能「一視同仁」,這是否「使奸」?事實上吳敏倫曾說過獸交是「很奇怪的禁制。…可以奴役…殺戮牠們…卻不能與牠們做愛?」(《性禁忌》,頁28),而且逐一反駁反對亂倫的觀點,然後說:「亂倫並非…那麼有破壞性,或違反人類的天性。」(《性禁忌》,頁34)吳敏倫的性教育促進會曾刊登其會員曾焯文的文章,大力提倡亂倫合法化:「近親戀是兩個人私底下的行為,只要雙方成熟自願,無損他人,又有何不可?正如『吹皺一池春水,干卿底事?』」[18]
台灣同運分子張宏誠說得明白:「在自由主義以及平等保障的概念下,所有婚姻形態的可能性都應該被加以承認」(頁332);「就算是因此承認童婚或近親婚姻,亦未嘗不可」(頁339)!香港「姊妹同志」鼓吹「多元性愛選擇」,「不設底線」。論到亂倫、孌童等時,一份同運教材說:「若果沒有人因此而受到傷害,又或是…參與的各方面都是自願…我們亦沒有權利去幹涉和判斷別人…的生活模式。」[19]即是說政府不應管制亂倫、孌童。香港的性權協會積極爭取性小眾的性權,孌童和亂倫者不也是性小眾嗎?其實在1972年美國兩百多個同志組織的共同綱領,便要求廢除性行為的所有年齡(和人數)的限制。在美國的同運裡,就有一個「全國男人男孩戀協會」(NAMBLA),正有組織地爭取孌童合法化。對同運來說,多元性愛好像彩虹,美不勝收,難道偏偏(雙方自願的)孌童、亂倫等就排斥在彩虹之外?他們亦常說性好像握手和運動,那亂倫(或孌童)就好像和父母(或青少年)握手和運動一樣,有何不可?
支持同運的性解放學者大多有這類觀點,如寧應斌(筆名卡維波)否定變態與常態的分野,認為所有「性少數」都應平反,他們包括:「同性戀、雙性戀、第三者、濫交者、賣淫者或其他性工作者、豪放女、群交者、易裝戀、變性戀、家人戀、跨代戀、物戀、動物戀、排泄戀、屍戀、SM、捆綁戀、窺視或觀淫戀、露陰或展示戀、追求情慾滿足的老人和青少年、愛滋病患、私生子……等等。(口交者、肛交者、祼體模特兒、受性侵害者、殘障戀、婚前性行為、不倫的性幻想等,在保守的性文化中可能是性少數)」。[20]「家人戀」是亂倫,「跨代戀」是戀童,「動物戀」是獸交,而「屍戀」則是姦屍。
我不是在預測,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國家必然會合法化亂倫,畢竟具體社會和政治的發展受很多因素影響,並不一定要符合邏輯。我說的是原則的問題:若棄守一夫一妻的婚姻,究竟甚麼原則可以讓我們一方面接納同性婚姻,但又不會「導致三人婚姻、多元婚姻、近親婚、人獸婚等原則上也可被接納」的結論呢?我還未看到滿意的答案。[21]雖然以上的論點有別於社會預測,但與一些社會發展也是吻合的。2006年6月,在荷蘭有一群孌童癖人士組成「慈愛、自由及多元化黨」,提倡可以與12歲的兒童性交,可以合法擁有兒童色情照片,和爭取人獸交合法化。如此激進的黨首先出現於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純粹是偶然嗎?
一夫一妻與公共利益──家庭破裂的啟示
一樣東西的價值往往在失去之後我們才明白,特別是最「平凡」的東西──如完整家庭。
長痛不如短痛?
很多研究指出,離婚的壞影響是嚴重和持久的。Judith S. Wallerstein自1970年代早期開始做縱向研究達15年之久發現離婚後只有10%的子女感到更好;五年後,超過三分之一有憂鬱症;十年後,很大比率在學業上不成功;十五年後,很大比率仍然缺乏安全感,並難以維持穩定的人際關係。
二人總比一個人好
離婚和其他文化因素塑造很多單親家庭,大部分情況是有母親、沒父親的家庭。其實離婚為孩子帶來的損失是不難明白的,不是同住的父親難以在經濟上和感情上照顧孩子。在養育孩子的過程,有兩雙手總比一雙手好,只要想想單親母親日常承受的壓力就不難明白:換尿片、孩子發脾氣、孩子生病、去買奶粉……無論遇到大小問題,母親都要獨個兒承受身體、情緒和經濟等壓力。再者,當男孩缺乏有責任感的男性榜樣,和女孩缺乏了一個有委身與關愛的男性形象時,都會影響他們的成長(如女孩將來的擇偶)。自1994年,已有40%孩童沒有和父親同住,美國青少年暴力的嚴重性相信與此有關,因為失去父親的孩子往往缺乏自制力,和心存怨憤。他們更容易走上犯事的道路。在美國的青少年謀殺犯中,和長期囚犯中,都有70%是來自沒有父親的家庭(Bennett,83)。看來家庭的破裂,只是導致監獄取代了父親的角色!
再婚不能解決問題
有些人會這樣回應:再婚後父母的出現,很快就可彌補親生父母親的不在場。然而不少研究指出,子女在有後父母的家庭(stepfamilies)中的適應甚為困難。如Martin Daly和Margo Wilson分析了大量數據,得出這樣的結論:後父母對子女的關懷,比親生父母的低很多;在那些家庭裡,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一百倍,不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四十倍。Sara McLanahan和Gary Sandeur的研究指出,被後父母養育的子女,比對起完整家庭的子女,有行為與情緒問題的機會大2-3倍,有成長與學習問題的機會大2倍,有更大機會不能高中畢業,有更大機會成為單身青少年媽媽,而且更難維持穩定的工作。
離婚有害健康
其實離婚不單對兒女有壞影響,對成年人也很不利,因為離婚始終會做成巨大心理壓力。研究顯示,離婚者(特別是男人)比常人更易患精神病。從解決成年人的問題的角度看,離婚也絕不是萬應靈丹。
一杯水的實驗:俄國的例證
在俄國革命初期,共產黨就蓄意破壞婚姻制度,他們提倡自由性愛並美其名為「一杯水」理論:如果某人口渴,他用甚麼杯子取水解渴都不打緊;同樣道理,性慾也是先天的,只要能滿足性飢渴,用甚麼方法都沒有分別。於是共產黨的法律並沒有保護婚姻制度,只提到男、女雙方可以自由「結盟」(Contract)。
這種社會對性解放人士來說應當是樂土了,但實際上的後果是怎樣呢?幾年之內,一大群野孩子湧現,成千上萬的人,尤其是少女,被毀了;離婚和墮胎的數目急劇增加。多婚制度下的夫妻,彼此間的怨恨與衝突迅速增多,心理失常的人數也快速上升。國營工廠的工作情況怠惰不堪。這一切變化成了蘇俄的真正威脅,迫使政府不得不改變政策。後來政府宣佈「一杯水」理論是反革命的,重新推崇婚姻的神聖。後期,惡性循環的現象才告終結。
家庭與公共利益──一夫一妻是MVP
異性戀家庭的社會功能
為何異性戀家庭解體會對社會有壞影響呢?因為它有多種不可替代的社會功能。第一,異性戀婚姻有助個人成長。第二,異性戀婚姻透過一體的結合使男和女緊密地連結在一起。第三,異性戀家庭也是孩子獲得社會化的最佳地方。第四,異性戀家庭制度確保社會和文化的承傳。
總結而言,異性戀婚姻為人類、社會和文化的延續作出不可替代的貢獻,在還未找到可替代的制度前,貿然把它摧毀,實屬不智。社會以制度化的方式肯定異性戀婚姻是有理據的,對比起來,同性戀沒有為人類、社會和文化的延續作出同樣的貢獻。因此,兩者對公共利益的貢獻根本不同,社會並沒有特別理由要把同性戀制度化。這種差別對待也不一定意味著對同性戀的貶低,就如美國職業籃球賽(NBA)每年都會頒發一個「最有價值球員獎」(MVP),如給Michael Jordan,總不成每個職業賽的球員都是MVP吧?(這樣才是「平等」?)同理,在家庭結構上,一夫一妻是MVP,所以被社會獎勵,得不到MVP的其他關係(同性戀、一男二女等)也不用感到被貶低。
一夫一妻與文明:人類學的研究
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性從人類學的研究可得到歷史例證。學者溫敏(J.D.Unwin)作了大量的研究,在1934年出版了《性與文化》一書(Sex and Cultu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他比較文化與社會組織較進步與較不進步的初民社會。他發現較進步或較富創造力的初民社會,更會克制其性生活。在文化成長期,性生活差不多都處於非常節制的狀態下,而當她們衰落時,性混亂的情況便很顯著。婚前的貞潔與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最能大幅減少性自由和性混亂的現象。那些長期維持嚴格性生活規律的文明社會,都能達到高度的文化層次。
一夫一妻制的其他優點
一夫一妻制更能具體彰顯平等的價值。一夫一妻制亦更吻合人的心理需要,特別是對女性而言。一夫一妻制是促進穩定而相互的委身的最佳制度。
多元家庭論與當代社會科學的研究
不少學者支持前衛的多元家庭主義,他們以個人權利為基礎,提倡多元的家庭模式。若單方面抬高某種形式的家庭(如一夫一妻制),那就會對其他形式的家庭(如單親家庭)構成歧視。由60到80年代,家庭平等論在西方相當流行。但近期的社會科學數據已質疑這種樂觀主義。80年代後期,就算一些女性主義者的研究都指出離婚大多削弱女性的經濟能力,而不與親生父母同住的孩子有兩三倍高的機會遇到學習、就業和組織家庭的困難。
西方社會近半個世紀的社會實驗提供了大量經驗數據,我們已擁有不少對家庭結構轉變的影響所作的實證研究。不少當代學者把這些研究的成果總結,指出有不少理性和社會科學的論據是支持一夫一妻的。在《婚姻與公眾利益:十大原則》(香港:維護家庭基金,2010)裡,[22]不少學者聯署支持下面的結論:
婚姻是夫妻兩人一生之久的個人結合。
婚姻為人類帶來深遠的好處,能提升我們的社群和性的本質,使之更臻完備。
一般而言,男性和女性都會從婚姻得到好處。
婚姻保障並促進兒童的福祉。
婚姻能維繫公民社會,並促進公眾利益。
婚姻是產生財富的制度,能增加個人與社會的資產。
當婚姻制度被削弱時,不平等的狀況會增加,因為在一個缺乏擔當的父母的家庭中成長的兒童,都要面對許多不利因素。
健全的婚姻文化能保障政治自由並限制政府的權力。
有關婚姻的法例舉足輕重。
「公民婚姻」和「宗教婚姻」不能完全分開或截然分割。[23]
一夫一妻──質問與回應
提倡一夫一妻就是排拒和歧視單親家庭?
不少人把「排拒單親」的罪加諸維護一夫一妻的人,但往往只是想當然已或莫須有。很多單親的家長在艱難下堅毅地承擔著養兒育女的責任,其志可嘉,其情可憫,對社會也作出無可替代的貢獻。但確實有不少的研究數據顯示,單親家庭更易受傷和面對更大的障礙,雖然這只是概然而不是必然的關係,但不能因此就掉以輕心甚或鼓勵單親家庭的出現,很多研究指出(如上面提到的Judith S. Wallerstein, Paul R. Amato, Alan Booth, Sara McLanahan, Gary Sandeur等),離婚的壞影響是嚴重和持久的。Michael E. Lamb是劍橋大學社會科學院的心理學教授(Professor of Psychology in the Social Sciences, Cambridge University),他這樣總結近年的社會科學研究:「三十年來,…相關研究…有一個基本共識是,在父母親關係健全的家庭中長大的小孩,比在單親家庭中長大的小孩,心理上與發展上會比較健全…豐富的文獻顯示…在無父的家庭中長大的小孩,相較於在雙親家庭中長大的同儕,是比較不利的。尤其,這些文獻也被覆制在心理與之適應研究、在學校的行為與成就研究、教育成就研究、就業情況研究、收入研究、反社會與犯罪行為研究、建立並維持親蜜關係的能力研究上」。[24]
以上論證方式難以解釋為何讓不育的異性戀者結婚?
有人會指出異性夫妻亦有不育的情況,那按我的說法,是否不應讓他們結婚呢?廖湘琨問:「如果婚姻是一種『生育決定論』,…為何異性戀者的不孕,卻沒有人反對呢?政府為何不拒絕老年異性戀者結婚呢?」[25]這些都是好問題,但不是沒有答案的。如上面指出,雖然有些異性戀夫婦是不育的,但他們的性行為類型與其他異性戀者無異,因為他們身體的結構的基本設計與其他異性戀者也一樣,只是在某些關節出了差錯,以致原來設計的目標不能達成。不育的異性戀夫婦之間的性行為仍然是與同性戀者的性行為截然不同的,這就例如一個壞了的電視機仍然從它的設計看出它是一個電視機。(See George)婚姻法保障的是一體的結合,這種性關係原則上是與生育掛勾的,但這是從大體的結構和設計著眼,而不是指個別的性行為,因為就算是男與女的交合也不是每次都導致生育。按這理解,不育的異性夫婦的關係仍然可受法律保障。然而同性性交卻是在原則上已不能生育,所以不應納入保障範圍。
事實上若要把不育的夫婦從保障範圍中剔除,這種婚姻制度的可行性也甚低。不育與否有時難以絕對確定,也可能有被醫治的可能性,若在結婚前一律進行嚴格審查,不單勞民傷財,更是讓政府有機會高度介入市民的私隱,這在政治上也不可取。其實很多法例的制訂都有實際限制,但我們仍然會實施整體來說有最好效果的法例,例如為何十八歲以上才可投票呢?十八歲以上的有白痴和不負責任的選民,十八歲以下的也有合格的選民。為何不是十七或十九呢?這些問題都沒有絕對的答案,但可這樣思考:有制度比完全混亂好,而太複雜的制度又不能運作,以十八歲為分界線已是最好的選擇,所以實施這制度是合理的。同理,不育的夫妻始終是少數,絕大多數的異性夫婦還是會生兒育女,對社會作出貢獻。要堅持只讓那些願意和實際上會生育的男女結婚,就等於堅持只讓那些有足夠理智和責任感的年青人投票(又要一律審查?),都是難以操作的。很明顯,讓所有異性男女都可以結婚,既可讓婚姻制度能達成公共利益,又是簡易可行的制度。
廖湘琨又問:「保守人士堅持,最好的父母是生物血緣上的雙親。如果那是真的話,為何不立法禁止收養或人工受孕呢?」這裡恐怕有不少誤解,假如孩子血緣上的雙親健在而且有能力照顧他們,我們當然不讚成讓那些孩子被別人收養,收養制度的目是讓那些孤兒或被遺棄的子女獲得最好的照顧,若然親生父母不在或不能勝任(如被長期監禁、嚴重傷殘等),那退如求其次,我們為孩子找一些合適的異性戀夫妻養育他們(這在各方面最接近由親生父母養育),不已經是最好的安排嗎?至於人工受孕,我們也反對把這措施變成一種市民可隨意使用的科技,因為一定要考慮孩子的權利和福利,但若是使用親生父母的精子和卵子,那也沒有違反「保守人士」的原則。
結語:教會與維護一夫一妻的責任
教會既然是世上的鹽,就當發揮「防腐」的功能,守望家庭的價值觀。若婚姻出現問題,教會應盡量協助信徒去補救,鼓勵他們渡過難關,重建美滿的婚姻。教會是世上的光,所以應以真理抗衡歪曲的價值觀。我們也要扭轉離婚文化,重新塑造結婚文化。教會也應參與婚姻制度的改革,鞏固已搖搖欲墜的家庭制度。同性婚姻的挑戰非常嚴峻。表面看來,同性婚姻制度化只是多了些自由,沒有甚麼大不了,然而只要清楚爭取同性婚姻後面的意識形態,就不難覺察,這樣做等於宣告婚姻沒有客觀性,更談不上神聖。婚姻的結合是完全主觀的,任何人、生物或事物走在一起都可算是婚姻,這一來,婚姻制度的基礎就會被摧毀。因此,容許同性伴侶進入婚姻關係,縱使惡果不一定在短期內顯露,但長遠來說,很可能動搖家庭制度。然而健全的家庭制度又是穩定和健康的社會的必備條件,所以同性婚姻對整個社會的長遠危害,我們萬萬不能掉以輕心。
合法化同性婚姻,就好像把社會的福祉置於危險的滑坡之上,我們真的要這樣做嗎?或許有少數人深信這種改變不會帶來危害,他們的動機也是良善的,但他們有權強逼所有人放棄行之有效的一夫一妻制,與他們一起進行這麼冒險的社會實驗嗎?[26]當一夫一妻制已行之有效,而且有甚強的民意基礎時,[27]任何改變都會有社會代價,所以證明的責任在革命派一方,他要證明他提出的新制度明顯比舊的好。此外,我們已指出一夫一妻制只是社會認可和鼓勵的制度,沒有強制性。另類結合的方法事實上沒人禁止,例如兩男(或一女兩男)大可終生廝守。既然一夫一妻制並非強制性的制度,而只是鼓勵性的,那只要一夫一妻制比其他制度有實質優點,那支持一夫一妻制也是合乎理性的。
華人教會很多時面對社會問題都是急就章,要有效回應同運,教會必定要成立長期的「特種部隊」,持續地作研究,不斷作教會內外的教育工作。基督徒知識分子有很大的責任。當同性婚姻的立法逼在眉睫時,單單教育已是不足夠了,那教會要與其他有共同信念的市民果敢地組織和平、理性的行動。這場仗的確是難打的,但我們不打就一定輸。若努力抗爭,靠著神的恩典,我們或許仍能在世上發揮光和鹽的作用。
參考書目
關啟文著,《是非曲直—對人權、同性戀的倫理反思》,增訂版,香港:宣道,2005。
關啟文,《基督教倫理與自由世俗社會》,香港:天道,2007年3月。
關啟文,〈人權的轉化:基督教自由社群的觀點〉,《中國神學研究院期刊》第51期(2011年7月)。
關啟文、戴耀庭、康貴華等著,《平權?霸權?—審視同性戀議題》,香港:天地,2005。
1 例如在加拿大的結婚證書裡只容許「partner」的字眼,有些異性戀者嘗試在「partner」旁邊標明是「husband」或「wife」,也被禁止!
2 邁可.桑德爾《正義──一場思辨之旅》,台北:雅言文化,2011。第10章:「從美德到共善 / 重建公民意識」。
3 石琪,〈完全廢除婚姻?〉,《明報》,2004年8月24日。
4 何禮傑,〈同性婚姻不會令道德沉淪〉,《蘋果日報》,2003年12月12日。
5 何禮傑,〈同性婚姻不會令道德沉淪〉,《蘋果日報》,2003年12月12日。
6 Stanley Kurtz, 「Here Come the Brides: Plural Marriage is Waiting in the Wings,」 Weekly Standard, Volume 11, Issue 15, December 26, 2005.
7 Elizabeth F. Emens, 「Monogamy's Law: Compulsory Monogamy and Polyamorous Existence,」 New York University Review of Law & Social Change 2004.
8 Crystal Paul-Laughinghouse, 「Leader of ACLU talks on agenda,」 Yale Daily News, Jan 19, 2005.
9 Stanley Kurtz, 「Beyond Gay Marriage: The Road to Polyamory,」 The Weekly Standard, Volume 8, Issue 45, August 4 , 2003.
10 Out!, December/January 1994.
11 摘錄自Kurtz, 「Beyond Gay Marriage: The Road to Polyamory」
12 如葛琳卡,〈同性戀者的健康危機〉,載於關啟文等編,《平權?霸權?審視同性戀議題》,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2005,頁61-101。Thomas E. Schmidt,《當代基督徒與同性戀議題》,台北:校園書房,2001,頁172-198。
13 「CDC Analysis Provides New Look at Disproportionate Impact of HIV and Syphilis Among U.S. Gay and Bisexual Men,」 US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 Prevention- Pres Release (March 10, 2010), www.cdc.gov/nchhstp/Newsroom/msmpressrelease.html
14 John J. Medina, Uncovering the Mystery of Aids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1993), p. 52.
15 CDC, 「Sexual Identity, Sex of Sexual Contacts, and Health Risk Behaviors Among Students in Grades 9–12 in Selected Sites—Youth Risk Behavior Surveillance, United States, 2001–2009,」 Morbidity and Mortality Weekly Report Vol. 60.
16 Dale Gibson, The Law of the Charter: Equality Rights(Toronto, Ontario: Carswell, 1990), p. 111.
17 「香港政府忽略了性傾向的學術定義,而抽象地把性傾向限於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三種。其實,性傾向包羅萬有。據性學家吳敏倫醫生指出,性傾向可就其性對象大約分為四十種之多,其中包括各類物戀﹑人獸戀﹑父母兄弟姐妹戀﹑孌童癖﹑嗜耆癖等等。」(曾焯文,《香港「性」經》,香港:明窗出版社,1998,頁63。)
18 曾焯文,《香港「性」經》,香港:明窗出版社,1998,頁68。
19 《尊重不同性傾向人士教材套》,由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和基恩之家製作,民政事務處贊助,1999,頁17。
20 卡維波,〈一場性革命正在發生〉,載何春蕤主編,《呼喚台灣新女性──《豪爽女人》誰不爽?》,台北:元尊文化,1997,頁354。何春蕤也說過類似說話。
21 參Hadley Arkes, 「Questions of Principle, Not Predictions: A Reply to Macedo,」 Georgetown Law Journal, December 1995.
22 譯自Marriage & the Public Good: Ten Principles, The Witherspoon Institute, 2006。
23《婚姻的社會價值──從社會科學得出的26項結論》(香港:家庭發展網絡,2011),也支持類似立場。譯自Why Marriage Matters: Twenty-Six Conclusions from the Social Science, Second Edition (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 2005), http://www.americanvalues.org/html/r-wmm.html
24 Michael E. Lamb,〈沒有監護權的離婚父親及其對小孩的影響〉,載Ross A. Thomson、Paul R. Amato編,《後離婚的家庭》,台北:韋伯文化,2002,頁127-128。
25 廖湘琨,《思想的力量》,頁72。
26 Anton N. Marco, Gay 「Marriage」? www.leaderu.com/jhs/marco.html
27 根據《時代週刊》(2001年3月19日),就算是香港的青少年,認為一夫一妻制是重要的,男的有88%,女的有98%。
1 例如在加拿大的結婚證書裡只容許「partner」的字眼,有些異性戀者嘗試在「partner」旁邊標明是 「husband」或 「wife」,也被禁止!
2 邁可.桑德爾《正義──一場思辨之旅》,台北:雅言文化,2011。第10章:「從美德到共善 / 重建公民意識」。
3 石琪,〈完全廢除婚姻?〉,《明報》,2004年8月24日。
4 何禮傑,〈同性婚姻不會令道德沉淪〉,《蘋果日報》,2003年12月12日。
5 何禮傑,〈同性婚姻不會令道德沉淪〉,《蘋果日報》,2003年12月12日。
6 Stanley Kurtz, 「Here Come the Brides: Plural Marriage is Waiting in the Wings,」 Weekly Standard, Volume 11, Issue 15, December 26, 2005.
7 Elizabeth F. Emens, 「Monogamy's Law: Compulsory Monogamy and Polyamorous Existence,」 New York University Review of Law & Social Change 2004.
8 Crystal Paul-Laughinghouse, 「Leader of ACLU talks on agenda,」 Yale Daily News, Jan 19, 2005.
9 Stanley Kurtz, 「Beyond Gay Marriage: The Road to Polyamory,」 The Weekly Standard, Volume 8, Issue 45, August 4 , 2003.
10 Out!, December/January 1994.
11 摘錄自Kurtz, 「Beyond Gay Marriage: The Road to Polyamory」
12 如葛琳卡,〈同性戀者的健康危機〉,載於關啟文等編,《平權?霸權?審視同性戀議題》,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2005,頁61-101。Thomas E. Schmidt,《當代基督徒與同性戀議題》,台北:校園書房,2001,頁172-198。
13 「CDC Analysis Provides New Look at Disproportionate Impact of HIV and Syphilis Among U.S. Gay and Bisexual Men,」 US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 Prevention- Pres Release (March 10, 2010), www.cdc.gov/nchhstp/Newsroom/msmpressrelease.html
14 John J. Medina, Uncovering the Mystery of Aids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1993), p. 52.
15 CDC, 「Sexual Identity, Sex of Sexual Contacts, and Health Risk Behaviors Among Students in Grades 9–12 in Selected Sites—Youth Risk Behavior Surveillance, United States, 2001–2009,」 Morbidity and Mortality Weekly Report Vol. 60.
16 Dale Gibson, The Law of the Charter: Equality Rights(Toronto, Ontario: Carswell, 1990), p. 111.
17 「香港政府忽略了性傾向的學術定義,而抽象地把性傾向限於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三種。其實,性傾向包羅萬有。據性學家吳敏倫醫生指出,性傾向可就其性對象大約分為四十種之多,其中包括各類物戀﹑人獸戀﹑父母兄弟姐妹戀﹑孌童癖﹑嗜耆癖等等。」(曾焯文,《香港「性」經》,香港:明窗出版社,1998,頁63。)
18 曾焯文,《香港「性」經》,香港:明窗出版社,1998,頁68。
19 《尊重不同性傾向人士教材套》,由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和基恩之家製作,民政事務處贊助,1999,頁17。
20 卡維波,〈一場性革命正在發生〉,載何春蕤主編,《呼喚台灣新女性──《豪爽女人》誰不爽?》,台北:元尊文化,1997,頁354。何春蕤也說過類似說話。
21 參Hadley Arkes, 「Questions of Principle, Not Predictions: A Reply to Macedo,」 Georgetown Law Journal, December 1995.
22 譯自Marriage & the Public Good: Ten Principles, The Witherspoon Institute, 2006。
23《婚姻的社會價值──從社會科學得出的26項結論》(香港:家庭發展網絡,2011),也支持類似立場。譯自Why Marriage Matters: Twenty-Six Conclusions from the Social Science, Second Edition (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 2005), http://www.americanvalues.org/html/r-wmm.html
24 Michael E. Lamb,〈沒有監護權的離婚父親及其對小孩的影響〉,載Ross A. Thomson、Paul R. Amato編,《後離婚的家庭》,台北:韋伯文化,2002,頁127-128。
25 廖湘琨,《思想的力量》,頁72。
26 Anton N. Marco, Gay 「Marriage」? www.leaderu.com/jhs/marco.html
27 根據《時代週刊》(2001年3月19日),就算是香港的青少年,認為一夫一妻制是重要的,男的有88%,女的有98%。
(關啟文,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副教授、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他的另一篇論述此話題的文章見http://www.aibai.com/infoview.php?id=1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