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轉運站 Home > 旅客服務 Service > 拾得物公告
領回方式
請於服務台營業時間,攜帶有效身分證明有文件(身分證、駕照、附照片之健保卡),並向服務人員出示證明,核對無誤後即可簽單領取。
領取期限
為期六個月,經公告六個月期滿而無人認領之拾得物再行公告三個月後可由拾得人領取。
食品類物品
當日無人認領將視為廢棄物於閉店時銷毀。
有保存期限包裝完整且不須冷藏凍之食品,除當日遺失人主動聯繫本站者得以保存3日外,未聯繫者皆於當日閉店時銷毀。
服務台營業時間
每日07:00 至 23:00
●代領方式●
下載領取委託書,由委託人及受託人簽妥後攜帶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有效證件(身分證、駕照、附照片之健保卡)至服務台辦理代領,核對無誤後即可簽單領取。代領須知
此代理行為視同本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代領人除願出示拾得物所有人及代領人本身之證件外,並聲明就領回之物品,將如實交付給拾得物所有人。若因代領人領取拾得物後導致市政府轉運站名譽受損,代領人願負一切賠償及法律上責任。以上各資料僅做為辦理代領拾得物用途,本公司不會做前述目的之外用途,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進行適當保存與銷毀,請您放心。
拾得物盤點作業
於每月1日本站將進行上個月份所有拾得物盤點作業,並於官網實施公告。
本站拾得物處理程序均依照「轉運站歸屬本市拾得物處理作業程序 」辦理。
逾保管期之拾得物,其所有權歸臺北市政府,參照「臺北巿政府各機關學校處理歸屬臺北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 」規定,如涉及個人隱私等,以銷毀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