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2019年7月1日 (星期一)

節錄停課標準相關內容如下:

(1)幼兒園遇下列情形,發現個案之班級應採停課措施 :

1.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

2.本府衛生局公告本市出現本土性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確診病例時,班上出現一位經確定診斷為腸病毒 71 型及 D68 型個案。

3.本府衛生局宣布本市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群聚之相關訊息時,一班只要出現一位疑似腸病毒感染(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

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 71 型及 D68 型流行疫情:當園內同一班級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

5.當年度無腸病毒 71 型及 D68 型流行疫情:幼兒園所在行政區,若當年度曾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有腸病毒 71 型及 D68 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三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當園內同一班級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

(2)本市非流行警訊期間,國小及幼兒園為顧及學(幼)童生命安全時,應先召集當事班級之教師、家長或家長代表成立防疫小組研議防疫措施,必要時得邀集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代表,並得採停課措施。

(3)幼兒園所辦之各項課後活動或課後留園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