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欲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均無設籍時間之限制。 惟欲採網路線上登記報名者,需於 109 年 5 月 25 日前設籍本市(因網路線 上登記之身分/資格審核,係由本局向相關單位查調截至 109 年 5 月 25 日止 之資料),或辦理現場紙本登記(應檢具之證明文件,請參閱招生簡章表 1)。
A2:幼兒須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共同設籍同一戶,才能參加本 市公幼登記入園(上述監護人不包括父母依民法第 1092 條規定以書面委託 之監護人)。 但幼兒具備原住民身分、經社政主管機關依法安置或任職於同一學校之教職 員工子女者,得免設籍本市。
A3:不可以。現場須出示戶口名簿正本辦理登記。另「原住民幼兒」及「5 足歲 幼兒之父或母任一方為新住民者」,須查驗戶口名簿「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或「現住人口+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以檢核原住民或新住民身分。
A4:可以。現場須出示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學區劃分以居留地址為準)供查驗。
A5: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簡稱:國北實幼),國立 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簡稱:政大實幼),其餘本市境內 國立大學未附設公立幼兒園。
A6:招收班級及年齡如下: (一)3-5 歲班:每班 30 人為限,得混齡編班。 (二)2 歲專班:每班以 16 人為限,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公立幼兒園普通班(招生班級數)一覽表請參閱招生簡章附件 1-1。
A7:不是。各園扣除原園直升幼兒及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 結果適性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含減收名額)後,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記。
A8:各階段招生缺額將公告於「臺北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 e 點通」 (https://kid-online.tp.edu.tw)、「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資訊之最新消息 (https://www.doe.gov.taipei)。 對外招生總缺額一覽表將於 109 年 6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公告; 第 1 階段招生後缺額一覽表則於 109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7 時公告; 第 2 階段招生後缺額一覽表於 109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7 時公告。
A9:本局將於 109 年 6 月 8 日上午 9 時開放第 1 階段線上登記起,同步於「招生 e 點通網站」開放「各幼兒園登記人數即時揭示系統」,以供家長參考。
A10:每位幼兒限登記 1 間公立幼兒園,非經切結放棄不得於第 2 園登記,違反 規定者,取消其所有錄取資格。 登記公立幼兒園之幼兒亦可同時登記本市非營利幼兒園(惟倘均獲錄取, 僅限於 1 園報到)。
A11:除「3-5 歲法定需要協助幼兒」及「5 足歲幼兒」於第 1 階段(優先入園) 招生登記有學區限制外,其餘幼兒無學區限制。
(一)學區查詢方式:臺北市教育局鄰里學區查詢系統 (網址:https://www.tp.edu.tw/neighbor/html/)
(二)學區限制之例外: 1.幼兒所屬學區之國小均未附設幼兒園者(本市計有7所公立國民小學: 民生、金華、永建、實踐、胡適、天母、三玉等校未附設幼兒園), 可不限學區至本市各公立幼兒園辦理登記。 2.本市 14 所市立幼兒園採不限學區招生。 3.原住民幼兒、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安置於本市之幼兒、 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且就讀同一幼兒園、兄或姐就讀該幼兒園或該國 小 1 或 2 年級之幼兒,均得免學區限制。
A12:本市公幼招生採分齡分階段辦理,係以法定需要協助幼兒為最優先錄取之 資格,各階段招生資格及錄取順序,請詳閱招生簡章表 2。
A13:郊區地區學校指文山區-指南附幼、士林區-平等附幼及溪山實幼、北投區湖山附幼、大屯附幼、泉源實幼及湖田附幼,共計 7 所。該學區內 5、4、3 足歲幼兒應於第 1 階段登記,倘有缺額於第 2 階段提供學區外幼兒登記。
A14:否。法定需要協助幼兒應依招生簡章之規定於第 1 階段登記報名,逾時以 一般生資格辦理。
A15:可於第 2 階段招生至其他尚有缺額之幼兒園登記,為第 2 階段之第一錄取 順位。
A16:否。身心障礙幼兒欲優先入園,須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之鑑定安置規定辦理。詳情請洽臺北市南區特教資源中心 8661-5183 轉 706~713。
A17:否,家長須依《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 6 條相關暫 緩入學規定辦理,如欲放棄暫緩入學資格直接入國小,請家長逕洽學區內 國小輔導室。
A18:(一)「幼兒有 2 個(含)以上兄弟姐妹」、「5 足歲幼兒之父或母任一方為新 住民者」及「兄或姐就讀該幼兒園或該國小 1 或 2 年級之幼兒」列為 一般階段優先錄取資格,並依 5、4、3 足歲之年齡先後順序錄取。
(二)前述優先錄取資格均設有排富限制,符合該資格者需檢具「父母雙方經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107 年)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核 定資料清單(稅率未達 20%)」或於 109 年 5 月 12 日至 26 日期間於 招生 e 點通網站申請由本局代為向國稅局查驗,經查驗通過者請於該 網站下載「通過證明」並於現場登記時檢具(免再附國稅局核定稅率 資料)。紙本現場登記應檢具之各項證明文件,請詳閱招生簡章表 1。 【註解】即具 5 足歲優先錄取資格之幼兒較 5 足歲一般幼兒先錄取;具 4 足歲優先錄取資格之幼兒較 4 足歲一般幼兒先錄取;具 3 足歲優 先錄取資格之幼兒較 3 足歲一般幼兒先錄取。
A19:比照「本市第 3 胎(含)以上鼓勵生育措施之 3 胎家庭定義」,凡幼兒有 2 個(含)以上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之兄弟姐妹,即符合該身分;另 本優先錄取資格設有排富限制,需檢具於招生 e 點通網站提前申請查驗核 定稅率之通過證明;或逕洽國稅局申請之父母雙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4 最近一年(107年)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核定資料清單(稅率未達20%), 始符優先錄取資格。 【備註】第 3 胎已出生且完成申報戶口,才符合 3 胎家庭定義,若第 3 胎 尚未出生,則不具有優先錄取資格。
A20:(一) 兄或姐就讀該幼兒園或該國小 1 或 2 年級之幼兒,其兄姐身分認定限 原園直升幼兒或 109 學年度就讀該國小 1、2 年級者。兄或姐就讀該國 小 1 年級之幼兒,應額外檢附該兄姐 109 學年度國小新生入學報到通 知單及簽署 109 學年度就讀該國小之切結書(倘兄姐未就讀該國小願 放棄弟妹錄取資格)。 (二)本優先錄取資格設有排富限制,須檢具於招生 e 點通網站提前申請查 驗之通過證明;或逕洽國稅局申請之父母雙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最近一年(107 年)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核定資料清單(稅率未 達 20%),始符優先錄取資格。
A21:(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核定資料清單,請逕洽國稅局申辦。(樣本及 國稅局通訊方式如簡章附件 3,國稅局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00-321) (二)另家長亦得於 109 年 5 月 12 日至 26 日期間於招生 e 點通網站申請由本 局代為向國稅局查驗,經查驗通過者請於該網站下載通過證明並於現場 登記時檢具(免再附國稅局核定稅率資料)。
A22:倘未報稅即無核定稅率資料,請另行向各國稅局或地方稅捐稽徵處申請父 母雙方之「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茲證明符合排富限制之條件。
A23:倘幼兒父母已離異且為一方單獨行使親權者,應出示幼兒戶口名簿詳細記 事欄位(以茲證明父母離異事實),得單獨檢具幼兒法定監護人之最近一年 (107 年)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核定資料清單(稅率未達 20%)。
A24:以正式教職員工為準(含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不包含代理代課教師、 臨時人力、約聘僱人員、專案配置人員(助理)等。 且需於新(109)學年度 8 月 1 日在職,其子女才具有優先錄取資格,因此 留職停薪者非屬現職教職員工,倘欲於 109 年 8 月 1 日復職,需提早告知 校內人事單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其子女才具有優先錄取資格。
A25:(一)已在本市公幼就讀之幼兒,須向原就讀幼兒園簽具切結書(放棄直升), 始能參加公幼招生登記抽籤。 (二)欲至非營利幼兒園登記,則可先保留原公幼直升資格,惟幼兒如錄取非 營利幼兒園,須先放棄公幼直升資格,始可於非營利幼兒園辦理報到。
A26:可以。惟幼兒如錄取公幼後,須先放棄原非營利幼兒園直升資格,始可於 公幼辦理報到。
A1:是。第 1 階段額滿之幼兒園,仍會於次階段招生登記時間辦理正取生放棄資格或備取生登記等相關事宜。
A2:本市公幼招生於登記時間截止後,依規定時間公開採電腦抽籤,全部的籤均 依順位抽出,依序以正取生、備取生順序排列。
A3:由家長報名時自行決定以「一籤」或「多籤」方式抽出。 另倘有「同學齡之兄弟姊妹」欲登記同一幼兒園,亦得比照雙(多)胞胎幼 兒,由家長自行決定以「一籤」或「多籤」方式抽出。
A4:錄取生得採網路線上報到或現場報到,均不需攜同幼兒,如未於規定時間內 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幼兒園應依序通知備取幼兒於規定時間內至各校 (園)現場辦理遞補報到。如不克親至錄取之各校(園)辦理現場報到,得 委託他人辦理。
A5:否。報到係確認幼兒之就讀意向,且為避免影響他人遞補權益,因此幼兒倘 同時錄取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僅限於一園報到。 如為本市公立幼兒園之原園直升幼兒,於非營利幼兒園報到時須先放棄公幼 直升資格;如為本市非營利幼兒園之原園直升幼兒,於公幼報到時亦須先放 棄非營利幼兒園直升資格。
A6:幼兒園之錄取生或原園直升幼兒倘需放棄資格,可於各階段規定之報到期間 至「招生 e 點通網站」線上辦理,或至欲放棄之幼兒園現場辦理。
Q7:可以。只要是該階段正取生,皆可至「招生 e 點通網站」辦理網路線上報到。
A8:(一)雙(多)胞胎幼兒以「一籤」抽中,而因剩餘正取名額不足列為備取者。 (二)法定需要協助幼兒、5 足歲幼兒得依序優先遞補。 (三)依 5、4、3 足歲分齡及各該階段登記抽籤順序依序遞補。 (四)於招生 2 階段結束後,各園將以上開方式重整備取名單,以法定需要協 助幼兒之順位優先備取(輔以 5、4、3 足歲原則),再依原 5、4、3 足歲 分齡登記抽籤順序重新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