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專班

申請資格

(一)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並經海外保薦單位查證屬實者。至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期間之計算,係以本簡章申請時間截止日為計算基準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但計算至西元2024年8月31日始符合本簡章所定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亦得申請,惟需簽具切結書,經僑務委員會就報名截止日至西元2024年8月31日之海外居留期間加以查察,如未符合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將撤銷錄取分發資格。

註一:以西元2024年3月10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2018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

註二: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 120日」,爰連續居留與否係就上述6年之採計期間內,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予以認定,惟該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 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 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予以認定。

註三:申請人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以連續僑居中斷論;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也就是海外連續居留時間須往前推算)。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繳交,以利審核。

1.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短期研習非學位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2.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3.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5.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6.因戰亂、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7.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致無法返回僑居地,有證明文件。

註四: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二)需具備華語文聽講及筆記能力或華語文能力測驗A1等級以上。

(三)品德優良。

(四)體格及精神健全無痼疾者。

(五)申請者均須在臺覓得監護人(具親屬關係者優先,足以代表家長,並能行使監護權者)。

(六)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校畢業僑生升讀高級中等學校,須參加當地舉辦之學科測驗(學力鑑別測驗)成績達錄取標準。

入學資格

(一)升讀高級中等學校:

  在僑居地華校初中畢業或相當於華校初中之外文學校畢業或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業成績在及格標準以上者,得申請升讀高級中等學校,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華僑高中)為限。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者,應分發於一年級。

(二)升讀國民中學:

  在僑居地華校高級小學畢業或相當於華校小學畢業程度之學校畢業,新生入學年齡在13歲以下【即2011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得申請升讀公立國民中學。

註一:僑居地設有華文中學者,學生以在當地僑校升學為原則。僑居地確無華文中學者,始得申請。

註二:凡合於保薦規定而華語或中文較差者,得先入華僑高中華語文教學中心就讀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華語文能力測驗達A2等級以上,再依原分發函編級入學。

註三: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申請分發五專、高級中等學校就讀(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以華僑高中為限),或以升學優待方式取得加分資格,二項擇一方式升學,而於升讀大學時不再享有優待。

註四:外國學校學歷證件應先經我政府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核驗;香港或澳門學歷證件應先經行政院在港澳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地區(含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證件,應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至於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故無須經公證或驗證。

註五:持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學歷者,其取得前開學歷之就學期間,不視為在海外居留。

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自西元2024年 2月11日起至3月10日截止(以當地發信之郵戳為憑)。

二.申請地點:

(一)我政府駐外機構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學生應在原居留地向上述單位申請保薦,不得越區申請。(馬來西亞、印尼、泰國、汶萊、菲律賓地區可由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收件後,寄交駐外機構核轉僑務委員會)

(二)保薦單位(政府駐外機構)應將申請表件彙集後立即以航空掛號寄至中華民國臺北市徐州路5號3樓僑務委員會僑生處收,非政府駐外機構之保薦單位應將申請表彙集後,即時分批寄交當地我政府駐外機構審查後,由駐處彙整核轉僑務委員會辦理。凡逾時寄出、證件不齊全或以海郵寄發者,不予受理,亦不能申請延繳。

三.繳交表件:

(一)申請僑生繳交資料檢核表。(如附件一:本表請置於申請表件首頁,其餘繳交表件依本表項次順序裝訂)

(二)申請表一式3份各附貼照片1張,保薦單位留存1份(如附件二)。

(三)僑居地居留證件(如僑居地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或中華民國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之影本;惟影印證件須經保薦單位簽章證明,至正式證件,仍須於抵臺入學時檢呈學校審查。(泰北地區另繳驗戶籍登記表正本或足資證明華裔身分之文件,並附影本2份,保薦單位抽存1份)。

(四)持泰國護照僑生因獲錄取分發而向駐泰國代表處申請簽證及入境我國機場、港口時,均應繳驗具有泰國公民權之證明。

(五)學歷證件:

1.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保薦單位核驗之畢業證書,本年夏季應屆畢業,尚未領得畢業證書者,可檢送本學期在學證明書,但入學時須繳交畢業證書,如無法繳交時,即取消其入學資格並自費返回僑居地。

2.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保薦單位核驗之最近3學年原始成績單,須註明該校所在地及學制年 限,並由保薦單位於檢核表上簽章證明。

3.如因僑居地學制無法發給中學畢業證書者,得繳交相當於我國國中3年級畢(結)業程度之證明文件。

(六)切結書。(限計算至西元2024年8月31日始符合本簡章所規定連續居留年限者繳交;如附件三)

註一:以上各項證件,以影印本代之,倘為中、英文以外之語言,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無須繳交原證件,惟影印證件須經駐外機構驗證或保薦單位核驗證明;至正式證件須於抵臺入學時檢呈學校審查,影印證件一律不予退還。

註二:以上各項證件連同申請表等一次航寄,並須經保薦單位查核簽章證明,凡證件不齊全、填寫不詳盡、影印不清晰、或未經保薦單位簽章者,均逕依照規定處理,不再函請補件。

註三:以上表格均須齊全,表內所列各項細目均須逐項填寫清楚,如填寫姓名、籍貫及出生日期時須注意與僑居證、畢業證書所載一致,英文地址須以正楷填寫,表格不齊全或填寫不詳盡者,不予受理。

註四:向保薦單位繳交郵電費,每名最多以美金20元為限,折合當地貨幣繳付,保薦單位得酌予減免,惟如增加收費,應經僑務委員會同意。上述收費限作申請表件寄送郵電費用途,不得移作他用,如有剩餘,政府駐外單位應將餘款逕繳國庫。

註五:有關各項申請表格如不敷使用時,可以依式複製或逕向駐外機構或僑居地保薦單位索取。

分發及入學規定

一.本項招生作業預定於6月底公告錄取名單,請至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址(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查榜。

二.高級中等學校於8月底開學,凡經分發學校之學生,務須於8月20日前抵臺,參加各校編級測驗入學。

三.業經核准分發學校因事未能如期來臺入學者,必須將原發之入學通知書寄至僑務委員會逕行註銷。如欲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應於該學年度開學前逕向原分發學校(各校地址詳如附表)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於翌年憑學校核准保留入學通知書,申辦簽證或入國許可證來臺。

四.各生到校時,應持正式畢業證書註冊入學。

五.前經獲准分發學校學生,因事未能來臺而又未於時限內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如本年擬來臺升學,必須重新申辦手續。

六.經分發來臺註冊入學或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有案者,均不得再行申請。

七.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

八.抵臺後如不辦理註冊入學或入學後放棄學籍或撤銷學籍之學生,應即自費返回原居留地,不得在臺居留。

九.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學,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新生分發作業方式辦理入學事宜。

十.僑生於入學前得申請改分發,並以一次為限;原分發高級中等學校者,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

各項費用估計(下列費用均為初估數,以新臺幣為單位,僅供參考。)

一.在學生活費用:在學期間每月所需膳、宿費用,大臺北地區約需10,000元(如住學校宿舍約7,000元),中部地區約需9,000元(如住學校宿舍約6,000元),南部地區約需9,000元(如住學校宿舍約需5,000元)。

二.學校費用:

(一)高級中等學校:

1.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依教育部當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繳交費用,相關規定請參閱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

2.代辦費:依各校規定繳納。

3.就學費用補助方案:

(1)高中職免學費方案:本方案之申請資格及補助方式,請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相關規定請參閱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

(2)其他補助:其他各類就學費用補助方案之相關規定,請參閱教育部圓夢助學網,網址:https://www.edu.tw/helpdreams/。

(二)國民中學:

1.學費:公私立國中免收。

2.雜費:公立國中免收,私立國中13,810至28,955元。

3.代收代辦費: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

三.各項費用暨來往旅費均須自備,不得請求任何補助。學生家長接濟學生生活費,應將款項逕行匯寄學生修業之學校,由學校代為存入銀行或郵局,按月依照正當需要給付,以免浪費。

四.海外僑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取得居留證明文件,在臺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其曾出境1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至應繳健保費額度則依據相關規定辦理。惟家境清寒僑生得於赴臺前取得經駐外機構或保薦單位、僑校、僑團等機關或單位(非個人)開立之中文或英文清寒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審查符合資格者,由僑務委員會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二分之一。另抵臺後在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前,得依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規定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保費自行負擔二分之一,僑務委員會補助二分之一。

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來臺應按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持外國護照者,憑(1)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網址: https://www.boca.gov.tw,點選簽證/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一般申請表,依順序詳實填妥各欄位資料後下載列印並簽名)(2)護照(有效期須6個月以上)(3)6個月內拍攝之2吋彩色白底照片2張(4)分發通知書(5)由衛生福利部或僑居地駐外機構認可之國外合格醫院(請洽僑居地駐外館處)最近3個月內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檢查項目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址: https://www.cdc.gov.tw,點選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外籍學位生(含陸生)健檢/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縮網址為 https://gov.tw/sYT (6)未滿18歲者須另檢附經驗證之「父母同意書」、經我國內法院公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如附件四)及戶籍謄本(須3個月內核發);如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免附(7)駐外機構要求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來臺,並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30日內,利用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foreign-student/individual/login)申辦外僑居留證,移民署服務站不再受理臨櫃申請(申請時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系統客服:02-2796-7162或外來人士在臺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僑居地無衛生福利部認可國外醫院者,可洽詢我國駐外館處,比照當地簽證常規辦理。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在僑居地備齊下列文件(1)申請書(繳交照片1張、依國民身分證規格)(2)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3)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4)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未成年人,其僑居地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免附)(5)由衛生福利 部或僑居地駐外機構認可之國外合格醫院(請洽僑居地駐外館處)最近3個月內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檢查項目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址: https://www.cdc.gov.tw,點選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外籍學位生(含陸生)健檢/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縮網址為 https://gov.tw/sYT (6)分發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我駐外機構申請核轉移民署,經許可者,發給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內,持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已入國停留者,得備齊上述應備文件及入國許可證件,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在臺原有戶籍已辦理戶籍遷出登記,且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於入國後30日內持憑經機場蓋有入國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不須另辦居留證。

二.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撤銷其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並自費返回原僑居地。

三.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曾設有戶籍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無論 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其入出國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國紀錄列計在臺居停留期間,持外國護照入國未具僑民身分者雖具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應徵兵處理時,應即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四.僑生為在臺灣地區原有或現有戶籍之役男者,在學期間請依規定申辦在學緩徵,以保障就學權益;畢業或離校後,緩徵原因消滅,具僑民役男身分者,適用歸國僑民役男之兵役相關規定。但僑生如在學期間、畢業或離校後,不具僑民役男身分,則應適用國內一般役男規定,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有關兵役問題,可向內政部役政司查詢。

五.僑生如為具有僑居加簽身分之役男,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再返國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學校,並不符合「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4條第2項之在學緩徵條件。

六.僑生為在臺灣地區原有或現有戶籍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在符合「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前返國就學者,將影響其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

七.海外學生家長應指定在臺親友一人為監護人,負責照顧。駐外機構與保薦單位務必要求申請者填寫在臺監護人資料,並請學校於學生註冊入學時查核並聯繫監護人。對填寫資料不 實者,學校有權要求限期重行覓定,逾期得撤銷其學籍,並限期自費返回僑居地。

八.凡就讀華僑高中之僑生(含國中部)應一律住校,其費用依教育部所訂收費標準收費。

九.凡學校未備有宿舍時,須自行租賃住宿。

十.經分發有案之僑生,不得自行轉讀或升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在此限。違反前述規定者,撤銷其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十一.僑生畢業、自願退學、遭學校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身分。僑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僑生身分。

十二.僑生在學期間、畢業或自願退學、遭學校退學、休學後,倘有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相符、非法打工或持用偽變造文件等違反法令之情事者,將依法究辦。

十三.來臺入學後,有關成績考查、休學、轉學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