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 李淑莉榮任 114學年度志工團團長。
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志工管理辦法
110.10.04訂定
114.09.09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志願服務法及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訂定本志工管理辦法。
第二條 為協助學校順利推展校務,特別成立志工組織「楊明國小志工團」。
第二章組織架構
第三條 學校設專人負責「楊明國小志工團」之輔導、協調等工作,並推動徵募、組訓、獎勵考核和行政等業務。
第四條 「楊明國小志工團」各組及工作內容:
1.交通導護組:維護學生上學、放學之安全。
2.圖書組:協助學校圖書借、還書工作及圖書整理
3.晨光課輔組:晨光時間,學生各項課業導讀
4.愛心服務組:支援學生健康檢查、預防注射、聖誕與跨年活動等。
5.校園環境維護組:協助校園內外環境整潔及花台澆灌工作。
6.幼兒園組:支援幼兒園活動。
第五條 設團長一人、副團長二人(由團長聘任)、組長六人,皆由本校志工擔任。團長由志工選舉產生之,一年一任,可連任一次。組長則由組員互選,遇缺時由各組自行補選遞補之。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第七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及相關法令。
(三)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 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第八條 志工為無給職,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第四章 考核與表揚
第九條 依據志工服務表現與執勤狀況,定期辦理考核與表揚作業,並定期於運動會或親職教育日時公開表揚。
第十條 志工考核方式如下:
(一)志工採一年一聘,於下學期末進行考核。
(二)各組組長彙整志工出缺勤紀錄,若有特殊事蹟與貢獻亦一併列入。
(三)志工服務期間如有行為不良、重大影響學校或本團之聲譽者,視情節輕重予以口頭申誡、輔導、取消志工資格、不續聘或解聘等方式處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加入本校志工團,須年滿18歲。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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