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

臺南市政府104年5月5日府族原字第1040348794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110年2月18日府原社字第1100235353號令修正

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臺南市政府111年4月19日府原社字第1110518505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向學,提升教育水準,以培養優秀人才,貢獻國家 族群,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且為國 內大專校院以下學校之在籍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 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三、現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 學金:

(一)學業成績:

1. 國民小學二年級以下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三年級以上 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 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3. 高中(職)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4. 大專校院學期修習學分達十六學分,且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 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 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 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 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

1.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 體獎項:

(1) 縣(市)級:前三名。

(2) 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之。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學期一百五十名,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學期三十名,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高中(職)每學期十五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大專校院每學期十名,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五、獎助學金之申請期限如下:

(一)以每學年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翌年本府三月前公告之受理 期限內提出申請;以每學年第二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當年本府 十月前公告之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以傑出表現申請者,應於獲得傑出表現證明之一年內提出。

六、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影本一份。

七、受理申請之區公所完成初審後,應將相關文件函送本府,並由本府原住民 族事務委員會組成審查小組五人至十三人進行審查。前項審查小組成員,除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代表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各款人數不得超過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一)從事原住民族語教學或文化推廣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現任或曾任本市立案之原住民族相關人民團體理事長、總幹事、理事或 監事。

(三)現任或曾任本市高中(職)以下或國內大專校院教職二年以上之人員。

審查小組得審酌獎助學金經費及申請案件數量,調整第四點第一項之分 配名額及金額。

八、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獎助學金應直接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帳戶。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獎助,並以書面 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獎助學金:

(一)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確資料申請或領取獎助學金。

(二)學業成績或傑出表現證明事後經修正、變更或撤銷,而不符第三點第一 項所定條件。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款及民間捐助款項下支應。


檔案附件: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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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教字第1110036442

教育文化處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原住民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符合清寒條件之原住民學生,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本助學金。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

四、每學年助學金金額如下:

()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國民中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助學金分為上、下學期各核發一次。

五、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視年度預算及核定人數,由本會機動調整。

六、具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應請領學產基金會學生助學金,惟不符學產基金會申領條件之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得申請本助學金補助。

七、申請程序:

()申請本助學金,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就讀學校申請。

()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經由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經學校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造具合格學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間內,提送所屬直轄市、縣()政府教育局或承辦學校彙整並複審後,提送本會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並再複審。

八、對於辦理本項業務績優人員主管機關得給予敘獎。

九、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