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補考資訊
一、補考報名(7/15~8/4中午,請學生填寫表單報名)--請按前方表單兩字,進入連結
二、補考時程細項
1.補考日期: 114/08/08(五)
2.補考時間: 二升三年級學生 13:00~14:00
一升二年級學生 14:10~15:10
遲到超過5分鐘,不予入場補考。考試時間結束方能離開考場,提早離開者補考成績不
予採計。
3.補考地點:電腦教室一、二、三、四(上限110人,按報名順序錄取。視報名狀況調整考場使用)
4.補考題庫連結:請見113-2補考題庫(6/17已上線)
5.請同學報名前先想清楚需不需要補考。一旦報名後卻無故不到學校補考者,將於返校日當日結束後處以愛校服務15分鐘以啟迪同學負責任的態度。若臨時有事無法補考,務必告知校方。另一律線上報名,不接受臨時現場報名。
一、補考結束後,成績查詢教學
二、如何查詢自己是否應該補考?? (請看以下說明或點選連結下載)下圖共3頁,可按左右鍵觀看
三、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範圍: 包括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2.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 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四、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 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五、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實施診斷性暨安置性評量彈性調整之。
六、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各占該領域學習課程百分之五十;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二至三次,但三年級第二學期為二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使用頻率最小化原則。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七、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但學生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前項補考學校得另行命題,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病、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八、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九、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領域學習課程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分別依行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但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十、中輟復學學生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學生實際學習情形彈性處理之。非自願性中輟復學學生,具奮發向上、樂觀進取、服務奉獻等表現,足堪楷模者,學校得視其表現,召開成績委員會議,專案核予畢業證書。
十一、學校就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十二、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三、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
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四、學校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十六、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十七、學校為彰顯學校本位及評量多元化特色,得視其本位發展與實際評量需要,另訂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