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猥褻者。
例如:強暴、強制猥褻等行為。
指發生在校園,一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時,從事不受歡迎且帶有性或性別歧視意味的言詞或行為,且未達性侵害程度。
行為樣態包括:
口語騷擾:: 帶有性意味的言詞、性別刻板印象的貶損評論、或色情笑話。
肢體騷擾:: 不必要的觸碰、刻意貼近、佔便宜的動作,或在私密處偷窺偷拍。
視覺騷擾:: 展示色情圖片、不恰當的影片,或有性別貶抑意味的海報。
性交換行為:: 以獲得工作、升遷、學術表現等權益交換性服務。
數位騷擾:: 透過社群媒體、簡訊、電子郵件傳送帶有性意味的訊息或圖片。
不受歡迎的追求:: 過度的邀約或要求,並以此作為交換利益的手段。
填寫申請調查書:被害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可填寫「校園性別事件申請及檢舉調查書」。
向學校提出申請:將填妥的申請書送交至行為人所屬學校的學務處或指定之專責單位。
例外情況:行為人是校長:: 若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被害人應向學校所屬的教育主管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申請調查。 他方當事人為學生:: 如事件的當事人之一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另一方為學生,亦可向學校提出申請。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
申請調查或檢舉的具體事實內容。
如有相關證據,也應一併記載或附卷。
若委任代理人申請,需附上委任書。
求助資訊:
向學校校內人員或性別平等專責單位(如學務處等)反映。
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或致電110尋求警政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