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十:香港是否應該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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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4日
根據人權公約和香港人權法,認同或不認同同性戀的人,都不應該受到歧視。現時同運人士建議訂立的性傾向條例,是違反人權公約的。
2014年10月7日
講題:性傾向歧視與法律
講員:柯廣輝律師
日期:2012年12月22日
2016年7月17日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從後果的角度, 是會侵害人權的, 就是侵害言論自由、教育自由、良心自由及思想自由, 是不公義的。
2016年8月12日
這短片介紹過去十多年來,香港同運團體衝擊主教堂、榆林書店、明光社及聖猶達堂的經過。
2016年6月14日 一個多元包容的社會, 是否應該訂立一個強制他人認同一部份人意識的法例?
✝️ 問題二十選項:
o 認為應該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
o 認為不應該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
o 其他:(請寫下您的意見)
問題二十一: 是否贊成香港入境處在發出身份證時,性別必須依據出生紙所載的生理性別,而不應根據個人自我認同更改為與生理性別不符的「虛假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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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9日 : 兩位原生性別女士要求更改在其身份證明文件為男性被拒,香港上訴法庭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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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能辨我是雄雌? 】(束健銘大律師)
香港上訴庭在2022年1月26日頒下書面判詞,一致駁回兩名患有「性別不安」、只進行局部性別重置手術(切除乳房,但保留子宮及卵巢)的女性所提出的司法覆核。上訴人指稱政府「人事登記處」的規定是違憲,不應要求她倆需要切除其剩餘的女性生殖器官及進行重造男性「陰莖」手術,才可更改其身份證明文件 上的性別為男性。因她們不想進行切除女性生殖器官及重造男性「陰莖」,而認為可直接獲准更改性別。案件編號:CACV 183/2019的判決理由簡述如下:
1. 如任何人取得醫學推薦,因健康理由而不適宜接受整全的性別重置手術,有關政策是可豁免遵守此要求,而容許此人更改其身份証明文件。但她倆明知而不去索取此推薦,但卻越級挑戰此決策違憲,是無法理支持。
2. 她們挑戰此規定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酷刑條款,規定申請者須接受手術,殘害其身體,才可更改其原生性別。法庭認為該法例條文不適用於此情況,因是她們個人選擇,沒有强迫,而香港法例仍未承認任何形式的性別認同權利,遑論爭取不需接受切除原生性別的性器官及重造另一性別的性器官的「自我表達」性別;況且,既然她們可切除乳房,事實上,她們是可以,但卻不願切割生殖器官及重造「陰莖」手術,這只是她倆的個人選擇。反觀政府的政策理由,是要維護兩性清晰的分類,其中的情況是防止自稱「男子」,卻仍有女性生殖能力,肯定會產生「男人生子」,製造倫理和身份的乖謬結果;既然香港仍未有任向「性別認同」的條例,她們所引用的外國案例,一概不適用於此案;基於同樣分析,政策的相關要求,是為達至合法的目的和合乎比例的措施,並沒有踐踏她們所指稱的這條例的「保護個人私穩」的憲法權利,因她們仍可以自稱「男兒」,而在生活中出現的社交生活所表達的性別和原生性別會出現的矛盾,是可能出現,但在未有法例所保護下,在所難免!(筆者參考Transgender Pregnancy 資料:海外一些國家已出現未有進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而容許其更改為男性,卻出現產子情況。自由派鼓吹這是跨性別人士的人權,巧立名目!)
3. 法庭首先不接受被告須先負上舉證責任,而維持由原告須證明她們的群組,直接歧視須以不同組別的人作相關及類同比較,而出現差別對待的不利。在這個案的「直接歧視」的相關及類同比較群組,應是「男要變女」和「女要變男」。政策要求她/他們同是完成整全的性別重置手術和重建新性別的人造性器官,才可更改性別,醫學豁免是一樣,所以並沒有較差對待,因此,不構成直接歧視。至於「間接歧視」,此劃一更改性別的「步驟、標準或做法」,没有可靠資料顯示,「重造人造陰莖」比「重造人造子宮」,有顯著對比失敗率,只是前者手術較複雜而已。並且,最重要是她們選擇不去符合改變性別所需手術的要求,那便是「非不能也,實不為也!」況且,政府在社會、倫理及法規範疇,須持守兩性清晰的分類,而設立此整全性別重置手術要求,亦設豁免情況,政策的目的是合情合理,措施亦是合乎比例;因此,她倆的間接歧視指稱,亦未能符合此種違法歧視的三項法律要求!
她們已表示再上訴終審庭,又要用法律援助公帑,去滿足她們的私慾!市民亦要深思細想,須維持原生性別的重要性和符合完成性別重置手術才可改變原生性別的準則,還是讓自由派人士挾着平權理由,直推承認「自我表達」性別,而置家庭倫理及公平競爭於不理。
2023年2月16日 創作者未新增影片說明。
✝️ 問題二十一選項:
o 贊成,性別必須依據出生紙所載的生理性別
o 不贊成,認為可依個人自我認同更改身份證性別
o 其他:(請寫下您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