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都市計畫區,實施建築管理的時間也不同,可以至「桃園市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及證明核發系統」查詢土地位於哪個計劃區內。https://landuse.tycg.gov.tw/Sys/QueryLandUse/QueryLandUse.aspx
-楊梅都市計畫:60年9月9日禁建
-新屋都市計畫:62年3月12日禁建
-富岡、豐野地區都市計畫:70年5月15日禁建
-高榮、頭洲地區都市計畫:70年5月15日禁建
-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特定區計畫:63年3月6日禁建
應備文件:(1)身分證明文件、(2)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所列文件
註:若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人不同,應檢具土地使用同意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
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