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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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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5條規定,各級學校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至「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其是否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2項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2項所定不得聘任之情事。
依據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4條規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時,應確實至「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有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1項或第3項情事。
學校應每年定期(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前)至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現職教育人員及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是否有法規所定不得聘任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