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不清楚災害協作中心定位及權責?
A:由區公所層級建立之人力、物力資源整合與統籌運用機制;可視需求選定適當空間進行運作,或作為整合轄內協作人力之平台與機制。
A:公所在執行防救災工作時若遇到任何問題和困難,可隨時與市府聯繫,將根據需求評估並提供相應的協助。
A:目前在中央政府相關政策的規劃與執行方面,希望透過災害協作中心的成立,統合熱衷於防救災事務之志工團體與組織,解決公所災時人力不足的問題;而針對物資不足的問題,建議各公所透過簽訂開口合約,確保災時能夠獲得相關民間防救災資源的協助和供應。
A:將納入後續規劃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內容之參考。
A:若為災防業務,目前公所已設有專責人員執行與辦理,若為災防業務以外之工作事項,建議請公所內部進行溝通與協調。
A:針對各行政區轄內易淹水災害點位,建議可於三方工作會議將此議題提出,由本府水務局知悉並進行協助。
A: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依據3月20日桃園市救災資源資料建置研商會議,彙整桃園市各單位的相關防救災資源清冊。該清冊詳列由觀光旅遊局提供的本市旅宿業名單,建議可參考該清冊名單,並不限於與轄內的旅宿業進行開口合約的簽訂。
A:針對風水災,目前都會提前告知應變中心的開設時間;而對於地震災害,由於地震無法預測發生時間,需要臨時通知開設應變中心,請各公所防災夥伴理解並配合辦理。
A: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將適時與上級長官研討相關改善方案與機制。
A:關於本計畫113年度志工團體教育訓練的辦理地點,已根據112年度各公所提出的改善建議,將辦理場次由4場增加至7場,並盡量將會議地點安排在各行政區附近。如仍有相關問題,請依需求提出改進建議。
A:關於本計畫113年度志工團體參與人數,目前相關公文已發出,規定各行政區每個志工團體參與人數至多3人、至少1人。根據桃園市強韌臺灣113年區公所管考計畫,評鑑志工團體教育訓練的細項內容及標準如下:參與人數(含公所與志工團體)未達市府規定人數的70%扣4分、未達80%扣2分、達90%以上不扣分。已桃園區為例,本計畫113年度規定桃園區需有11個志工團體參與,各志工團體參與人數之總和,僅需9個人即符合不被扣分的標準,應能有效降低被扣分之可能性。
A:
為便利各防救災業務單位即時運用區公所網站、FB粉絲專頁、LINE群或實體活動等管道進行推廣,並方便民眾快速獲取防救災知識,現階段以懶人包形式製作防災文宣進行推廣。內政部消防防災館網頁提供多種災害之影片或線上小遊戲,亦可作為推廣之素材(https://reurl.cc/9vbgyV)。
桃園市自災害防救深耕第3期計畫,即由協力團隊繪製電子宣導海報進行推廣,歷年海報素材可至(https://reurl.cc/bVd4av)下載,供各公所推廣或學習使用。
中央災害權管機關皆有提供防災宣導資訊,建議可至其網站下載,火災可至內政部消防署(https://reurl.cc/0vaYmK),防汛可至內政部消防防災館(https://reurl.cc/9vbgyV),核能安全可至核能安全委員會(https://reurl.cc/z1Kmqa),非洲豬瘟可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https://reurl.cc/QRV8aO)。
A:
本市火災案件達下列規模,或為新聞性案件,將由消防局至減災整備群組通報:
一、二級以上火警(註1)
二、造成人命死亡(含無生命徵象、失蹤)1人或受傷3人以上之火災或爆炸。
三、車輛(觀光遊覽車輛、幼兒園接駁車、市府專案接駁車輛)、船舶、航空器、捷運車輛、火車暨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港口、航空站、車站發生火災。
四、危險物品、化學物品工廠或高壓氣體設施、槽車等發生火災、爆炸起火或危害物質洩漏致災。
五、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關鍵基礎設施及長照養護機構等類似場所(註2)發生火災、爆炸。
六、消防或義消人員因執勤或救災受傷住院或死亡(含無生命徵象)。
七、大型群聚活動(註3)地點發生火災、爆炸。
(註1)二級火警定義
1、建築物火警現場濃煙(白色以外)竄出,且有人員受(傷)困或延燒之虞。
2、一級火警再請求支援或未能即時有效控制火勢者。
3、救火指揮官及其他救災人員到達現場後,遲未回報現場狀況時。
(註2)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註3)大型活動定義
為單一場次預估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活動。
A:
水務局於減災整備群組通報之淹水事件,為以淹水深度達15公分以上及地下道積淹水等可能造成人命、財產安全疑慮之事件進行通報。
市府減災整備群組之性質,為市府掌握轄內較大規模之災害事件,爰建議各區公所可透過與水務局的共同群組進行淹水事件通報,並由水務局彙整全市淹水災情上傳至減災整備群組。
A:水務局會協請各區公所至淹水事件現場查看實際情況,主要是因為接收到民眾之通報,但其未提供佐證之照片或當下無法即時從水務局設置之CCTV查看,才會請各區公所協助至現場確認淹水事件之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