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國小志工報名表※未取得服務手冊前,還是可以做志工喔!

取得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的方法

手機安裝【台北通APP】https://id.taipei/tpcd/about/taipeipass-app  
並註冊成為會員

然後登入台北E大(手機螢幕較小不適合觀看志工基礎訓練和特殊訓練)

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home(如右圖點選台北通帳號)

點擊後出現QR code,用手機台北通APP裡面的掃描(不是相機裡的掃瞄)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6小時)107.06.01改6小時基礎訓練
以下皆為【臺北e大】線上課程
接著在登入狀態下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home/view_type_list
關鍵字輸入【志工基礎教育訓練

報名課程
參加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6小時)通過條件:閱讀時間達270分鐘以上,需完成測驗(70分以上)

https://pse.is/3pmdl7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6小時版)

💡志工特殊教育訓練(6小時)

學校必須參加【教育類】志工特殊教育訓練(6小時)

皆為線上課程,可選擇報名

志工特殊訓練-閱讀志工、圖書館實務(6小時)

http://elearning.taipei/elearn/courseinfo/index.php?courseid=2569


💡健康中心或環境美化志工 都可以參加此類↑↑,來取得教育類特殊訓練時數

💡志工特殊教育訓練(6小時)

導護志工可以參加此類(其餘志工,參加上面一個閱讀和圖書館的特殊訓練)

交通安全觀念、兒童交通安全教育與事故預防(6小時)

http://elearning.taipei/elearn/courseinfo/index.php?courseid=3329


學習認證資訊:

上課時間內,上線時間滿360分鐘,並通過正式測驗(80分及格),核發學習時數認證6小時。

完成基礎研習6小時+特殊研習6小時,下載時數證明傳給輔導室資料組老師(不用印出),填寫志願服務工作人員資料表】+【1吋照片兩張(至少1張兩張最好),一張貼在資料表上,一張會貼在之後申請好的志願服務紀錄冊交給輔導室資料組(連絡電話2681-2625#851),將協助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 若有完成基礎6小時+特殊6小時訓練的志工,請下載證明書電子檔傳給我,等我造冊送到教育局,核定後我才能把全新【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回,所以要再等一段時間,之後我會再通知您交1吋照片,照片要貼在志願服務紀錄冊上,我再送去總務處蓋鋼印,之後志工您才能拿到,感謝!
🎯 輔導室資料組長谷宗芸LINE

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教學群組  請加入 https://line.me/R/ti/g/avikRBdi_i


《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
原有【志願服務榮譽卡】到期換新 或 第一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只要

1.拍一張大頭照

2.【志願服務手冊】封面拍照

3.近三年【志願服務手冊】時數貼條拍照(近三年累計滿300小時,不用整本全部拍照)

※重要備註:如果志工還有在其他志工運用單位服務,可能被退件,範例如下:志工紀錄冊為「教育類」,查未接受「文化及農業類」之特殊訓練時數證明,依據本局108年1月22日新北社區字第1080144225號函及109年4月28日新北社區字第1090750429號函(諒達),其「文化及農業類」服務時數不採計,故服務時數未達300小時之規定,請檢附相關【特殊訓練】證明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29603456分機3635楊小姐

🎯重要備註:
1.《志願服務榮譽卡》, [新申請]和[舊卡快到期申請] ,請看看手邊的[志願服務記錄冊],從現在起反推三年到?年?月,服務時數滿300小時,符合以上服務時數的志工,就可以申請,不要忘記了喔!

2. [舊榮譽卡很多年前就已經到期]但是沒有繼續申請的 志工( 也就是中斷申請榮譽卡的,但是服務並未中斷的志工 ):服務時數計算:從之前榮譽卡沒計算到服務時數開始算起~到目前要申請的這個月份的前一個月。

▲申請者請將1吋或2吋照片(或拍照傳電子檔也可以)和志願服務手冊(封面+裡面時數),交給服務單位的學校行政處室組長,組長們會再交給輔導室資料組,協助大家申請。(照片掃描後會再還給申請者,手機拍一張清楚大頭照傳給組長,也可以)


以上檔案請傳給志工所屬志工業務學校組長

再請志工業務組長轉傳給輔導室資料組,協助製作。

資料組完成後,會交給各處室學校志工業務組長,她們會通知志工領取榮譽卡。



 榮譽卡得免費進入之場所查詢(衛福部連結網址)

https://vol.mohw.gov.tw/vol2/honor/index

志工接受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及申請服務紀錄冊有無年齡限制?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3條第2款「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

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故該法對志工雖無年齡之限制,惟就實務面,嬰幼兒尚待父母或監護人養育、保護、教養,自無可能符合上述定義。未成年人(含兒童及少年)為限制行為能力,其是否能理解志願服務教育訓練,提供志願服務,須視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志願服務內容而定,故應按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二)、志願服務法立法精神為「低度管理、高度自治」: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自行審酌擬召募之志工對象應具之資格條件(含有否年齡限制),並考量志工教育訓練實施時,是否能理解基本服務理念、工作內涵或相關知識技能。志工依規定完成教育訓練,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均應發給服務紀錄冊。至於參與教育訓練人員是否能理解所受訓練內容,事涉及訓練師資遴聘、訓練進行方式、成績考評…等層面,應由運用單位自行檢討改進。 

 

(三)、有關兒童及少年報名參與志願服務訓練,得否發給服務紀錄冊:

查志工教育訓練(包括基礎及特殊訓練),係為提昇志願服務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針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召募有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人員,施予相關教育訓練。其與倡導性講習針對特定或不特定對象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內涵,性質上有所不同。兒童及少年如不符合上述要件,自不宜受理其參與是項訓練,以免浪費訓練資源。所以,是否發給兒童及少年志願服務教育訓練結業證明及服務紀錄冊,應由權責單位參照前述說明自行衡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