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
1. 新社團之設立,由學務處規劃或經由本校學生申請。
2. 本校學生欲申請成立新社團,需依下列步驟辦理:
社團成立申請每學年以受理一次為原則,申請期限為每學年第二學期三至五月提出申請。
申請人於規定時間內,撰寫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並負責邀集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具名學生十五人以上,至社團活動組繳交組織章程、幹部名冊、社員名冊及活動計畫等,送學務處社團活動組初審。組織章程不得與校規牴觸。
擬籌備之社團,若其宗旨不適當、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或限於其他因素,學務處得於初審階段不准予設立。
通過初審之社團,於下學期提報至學生社團審議小組審議,依據本校特色,並衡量社團教育功能、學生興趣、師資及場地等問題,核定開設之社團。審核通過後,公告並開始籌備作業。
發起人需草擬章程草案、展開籌備工作,除聯名申請之十五人為當然社員外,得於新生社團博覽會介紹說明社團公開徵求社員。
社團需邀請一位具有專長與意願的本校教職員擔任該社團指導老師,如本校無該專長之指導老師,則由社團活動組向校外邀請專業人士,提請學生社團審議小組同意後聘請之。
3.學生社團人數最少不得低於十五人,校隊性社團不受此限。最多以核准人數上限為限(以三十五人為上限)。如社團人數不足,又因特殊需要,可提出申請,經學生社團審議小組審議後,列為特別輔導之社團,予以保留,於第二學期招收新社員。
4.特別輔導之社團認定:社團符合下列原因者,經學生社團審議小組審議後,得以列為特別輔導之社團:
對於國家文化傳統或學校傳統精神有特殊意義。
長期支持學校活動,並於各大活動皆有傑出表現。
屬服務性質,且對於學校有必須存在之由。
文件下載:社團成立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