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定之。

本辦法所稱會員,係指本協會章程所定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之會員。


第二條 理事、監事代表之通訊投票選舉 合併辦理 ,應由本會於 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 按全體會員人數,依會員向本會登記之主事務所住址以掛號郵寄選票,並由監事會派員監督之。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紀錄。

第三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截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印章後生效,於選票寄達本會後,隨即投入專用之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

第四條 選票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五條 開票結果,應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

第六條 選票在開票完畢宣佈選舉結果後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本會名稱、屆次、職稱、選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理事會議主席及負責監票之監事會同驗簽後,交由本會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之。

第七條 通訊投票選舉相關事務均由理事會負責辦理監事會負責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