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式證書補發申請辦法 

發文日期: 106年04月28日 

發文字號: 總字第106003號 

申請補發說明

(一)領有本協會核發之各式證書,因遺失或污損者,可依規定申請補發證明書。

(二)證書污損者,需檢附原污損證書換發。

(三)申請遺失補發者,請提供相關服務期間、姓名、活動名稱、證號。

(四)每補發一份,將酌收行政費用壹佰元整,用以提醒惜物減廢。

(五)證書補發後,原證書即行作廢,嗣後如有再發現原證書時,應即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