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al norm
皇室典範
皇室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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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華江斯坦君憲國之皇位,由不分性別之皇室成員繼承皇統。
第 二 條
皇位傳承順序由今上蘇丹指定,若無指定則按照下列順位傳於皇族:
一、皇太子;
二、皇太孫;
三、皇太子的其他皇孫;
四、其他皇子;
五、其他皇孫;
六、親王;
七、郡王;
若無以上皇族時,皇位傳於最近親之皇族。
第 三 條
繼承者如果在精神上或身體上患有不治之症,或出現重大變故時,經皇家理事會決議,可以按照前條規定之順序,改變皇位繼承順位。
第 四 條
蘇丹駕崩,繼承者立即即位。
第 五 條
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親王、親王妃、郡王、郡王妃及女皇為皇族。
第 六 條
嫡出皇子所嫡出皇孫中,男性為親王,女性為郡王。
第 七 條
成為皇嗣之皇子稱皇太子。若無皇太子,則成為皇嗣之皇孫稱皇太孫。
第 八 條
皇位不得傳給華江斯坦皇族以外之人士。
第 九 條
冊立皇后及皇族男子的婚姻,均須經過皇家理事會之決議。
第 十 條
親王、郡王根據本人意願,且經皇家理事會決議,可放棄皇室籍貫。
第 十一 條
皇族以外之女子成為親王妃或王妃者,在其夫過世或離婚時,根據本人意願,可放棄皇族籍貫。
第 十二 條
皇族以外之人及其子孫,除了女子成為皇后,或與皇族男子結婚,或今上君主陛下冊封外,不得成為皇族。
第 十三 條
蘇丹未成年時,設置攝政。蘇丹因精神上或身體上的重大疾病或重大變故,不能親自處理國事時,經皇家理事會決議設置攝政。
第 十四 條
按照下列順位,由成年的皇族擔任攝政:
一、親王或郡王;
二、皇太后;
三、太皇太后;
前項第一號之情形下,按照皇位繼承順序確定。
第十四條之一
如無成年皇族可擔任攝政,理事會得經決議,由成年之政府官員進行攝政。政府官員於攝政時,權利義務比照皇族攝政,惟不稱攝政,稱護國主。
第 十五 條
攝政或位於成為攝政順位者,如出現精神上或身體上之重大疾病或重大變故時,經皇家理事會決議,得按照前條規定之順序,改變攝政或成為攝政順序。
第 十六 條
成為攝政順位者,因未成年或前條規定之障礙,而使其他皇族成為攝政者,處於優先順位之皇族在其成年或障礙消除後,也不得受讓攝政之任。
第 十七 條
攝政於在任期間,不受追訴。但是其追訴權利不受影響。
第 十八 條
華江斯坦皇室成員於滿十七周歲時成年。
第 十九 條
蘇丹之敬稱為「陛下」。蘇丹以外之皇族的敬稱為「殿下」。
第 二十 條
繼承皇位時,行即位典禮。
第 二十一 條
蘇丹駕崩後,行大喪典禮。
第 二十二 條
蘇丹及皇族身分之相關事項,登錄於皇統譜。
第 二十三 條
皇家理事會由皇室成員與國家皇宮管理局局長組成,共置三席。
第 二十四 條
蘇丹擔任皇家理事會主席。若蘇丹出現精神上或身體上之重大疾病或重大變故而無法主持皇家理事會時,得委任親王或郡王代行職責。
第 二十五 條
皇族及掌管皇宮裁決庭裁決官之任期無限。
第 二十六 條
皇家理事會由首席秘書長召集。若蘇丹出現精神上或身體上之重大疾病或重大變故而無法召集皇家理事會時,得委任親王或郡王代行職責。
第 二十七 條
皇家理事會不得做出干涉聯邦政府施政之決議,僅得行使本法律及其他法律賦予的許可權,以及做出向聯邦政府之建議案。
第 二十六 條
本法自國家王宮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