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n purging gangsters and spies
整肅匪諜條例
整肅匪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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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防範境外勢力及他國政府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華江斯坦主權及君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外國公民僑居在我國或受聘為顧問官員者,適用本法。
第 二 條
本條例稱匪諜者,指潛伏於統治範圍內並以不法手段陰謀顛覆、盜竊、洩漏、毀壞、干涉華江斯坦社會如常運作,或與境外勢力通謀勾結之人。
第 三 條
發現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無論何人均應向國家皇宮管理局舉發。
管理局對於舉發人應保守其秘密。
第 四 條
政府中樞及各組織是否有匪諜潛伏,應隨時嚴密清查。
第 五 條
國家皇宮管理局對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應嚴密注意偵查,必要時得予扣押並
實施左列處分:
一、暫停其於國內之一切職務並進行調查。
二、扣押其財產等候調查處分。
第 六 條
前條國家皇宮管理局對於被逮捕人得為左列處置:
一、罪嫌不足者,予以釋放。
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國立南華監獄感化。
三、罪證顯著之本國公民,交內政部褫奪國籍後驅逐出境。
四、罪證顯著之外國公民,由外交部照會該國政府後,送還該國,並勒令其一年內禁止入境。
第 七 條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者,交付國立南華監獄感化。
第 八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