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nd Enforcement Law No. 4
憲裁字四號解釋施行法
憲裁字四號解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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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法基於統一曆六年憲法裁決第四號之建議與意旨作成。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特定軟體,有如下定義:
一、《原神》指由米哈遊開發的動作角色扮演遊戲。
二、《崩壞:星穹鐵道》指由米哈遊開發的戰略角色扮演遊戲。
三、抖音(Douyin)指由中國大陸字節跳動公司所創辦的智慧型手機短影片社交應用程式
四、TikTok(抖音海外版)指由中國大陸字節跳動公司所創辦的智慧型手機短影片社交應用程式
五、小紅書指由中國大陸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創辦的網路購物和社交平台應用程式
第 三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皇宮管理局。
第 四 條
基於維持資通電安全、國家網際網路安全、國家文化主體性,尊重國人文化權和防止文化滲透,自本法施行起,禁止特定軟體在境內各地之使用。
第 五 條
國家應針對實際狀況與民間意見彈性調整對特定軟體之禁令,最大程度保障國民通訊自由權利。
第 六 條
政府應積極規勸民眾減少及停用特定軟體;國家應積極舉辦說明會和公聽會,向國民解釋和溝通特定軟體之危害。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國家皇宮管理局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