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Rules for MCRO
微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施行通則
微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施行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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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實施二零二三年微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icronations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健全君憲國外交事務體系,特制定本通則。
第 二 條
公約所揭示對國家之認定,應受外交機關參考及重視。
第 三 條
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其意旨。
第 四 條
執政宮外交及國際事務部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國家權利之規定,避免侵害主權,保護主權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國家發展之實現。
第 五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之實現。
第 六 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確立所需之典章制度。
第 七 條
本通則自執政宮外交及國際事務部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