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Order of Merit of the National Palace
國家皇宮授勳條例
國家皇宮授勳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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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華江斯坦君憲國國民有勳勞於國家或人民群眾者,得授予勳章或獎章。
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或獎章於非本國人。
第 二 條
勳章分左列五種:
一、大伊斯蘭勳章
二、光武勳章
三、雲森勳章
四、仙狐勳章
五、聖三一勳章
第 三 條
最高元首佩帶大伊斯蘭勳章。
大伊斯蘭勳章得特贈外國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第 四 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不分國籍,得授予光武勳章,由最高元首親授之:
一、對於國家有長期奉獻之人。
二、對於國家防衛有跨世代進展或建議之人士。
三、對於內政有跨時代進展或建議之人士。
四、對於外交有跨時代進展或建議之人士。
第 五 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雲森勳章,由最高元首親授之:
一、對保衛山林、河川等共有自然環境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民族復興大業與國家建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振興和保存華江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實施君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第 六 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仙狐勳章或聖三一國家勳章:
一、對國家建設發展有大幅改善並使其愈發良善之人士。
二、致力國民外交,貢獻卓著之人士。
三、於國家君主憲政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之人士。
四、其他皇家理事會判定足以授予勳章之人士。
第 七 條
外國人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仙狐勳章或聖三一國家勳章:
一、抑制強暴,伸張正義,有利我國者。
二、宣揚我國文化,成績昭著者。
三、周旋壇坫,有助我國外交者。
四、對於我國建設事業貢獻卓著者。
五、其他有功於我國社會者。
第 八 條
獎章分左列五種:
一、一級錦仙獎章
二、二級安溪獎章
三、三級紫微獎章
四、四級東麓獎章
五、五級霞雲獎章
第 九 條
有左列功績之一者不分國籍,依其貢獻,授予獎章,由最高元首親授之:
一、救死扶傷,熱心公益,裨益民生者。
二、灑掃庭廚,愛護環境,護衛自然者。
三、救濟大眾,興辦教育,福利社會者。
四、學識淵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
五、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
六、其他有功於我國社會者。
第 十 條
凡有勳勞於國家社會,為前六條所未列舉而確應授予勳章者,亦得比照前六條之規定行之。
第 十一 條
仙狐勳章及聖三一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最高元首陛下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第 十二 條
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
獎章不在此限。
第 十三 條
勳績之審核,由國家統治會議行之。但最高元首陛下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
第 十四 條
因犯罪受裁罰者不論國籍,由國家統治會議審議並決定是否撤銷其勳獎章及證書。
第 十五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皇家理事會全體成員共同商議之。
第 十六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