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orary Provisions for the Period of Federal Emergency
全聯邦緊急狀態時期臨時條款
全聯邦緊急狀態時期臨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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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國家皇宮在全聯邦緊急狀態下,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社會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國家統治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
第 二 條
全聯邦緊急狀態下若遇政府任期更替,原任聯邦政府各級官員得直接連任。各級官員應於緊急狀態結束後五日內進行政府交接。
第 三 條
全聯邦緊急狀態下,國民的若干自由權利將在影響最小的情況下被適當限縮,惟政府應在緊急狀態後進行積極的補償。
第 四 條
全聯邦緊急狀態下,國家皇宮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其組織。
第 五 條
全聯邦緊急狀態之終止,由執政宮首席執政官署提出、國家皇宮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