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3
第三號憲法裁決案
第三號憲法裁決案
現在位置: 首頁 ➤ 憲政文件 ➤ 統一曆五年第三號憲法裁決案
裁決字號:0003號
裁決公布庭令:統一曆五年十二月一日
裁決官:張凌岑
裁決爭點:
1、國際裁判及仲裁所使用的國際法,其對於我國之效力如何衡量?
2、少數國家把持國際裁判及仲裁以致政治性過重、失去中立性之疑慮?
3、國際裁判及仲裁之效力是否具強制力?若我國否認其裁決效力又當如何?
4、國際法庭做出的判決是否具備公正性?國際法庭人員是否具有充足法律背景支撐判決之效力?
1.國際裁判、裁決或相關事項之事實若由我國未加入之國際組織做成;或基於我國未締約或未受廣泛承認之國際公約或國際公法做成;或政治性過重或具失去中立性疑慮之裁判、裁決或相關事項之事實;或侵害我國利益、原則、人民或主權等財貨時,其於我國不生效力;我國締約而未國內法化之國際公約或國際公法者,其不在此限。
2.第四爭點不受理。
我國之外交依憲法第五十四條明示,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國際共識,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然當代私人主權國家社群間動盪不安,常有跨國爭議與外交衝突,進而訴求國際仲裁、國際法庭判決之事,而國際法庭之判決又因多有所屬組織而有公正性、代表性、政治性之問題,因而備受質疑與挑戰,如2018年雙中事件中由微型國家聯盟自行組織的國際法庭便遭到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成員質疑、2021年政黨盟干涉事件組織的臨時法庭也被華人微型國家聯合國質疑其效力。綜上所述,隨著時代的變遷發展及網際網路興起後微國組織的成立門檻降低,四分五裂的華人微國社群沒有統一中堅的力量來主持公道,各組織自行設置的仲裁機關往往因跨國兼職等政治原因失去公正性,獨立的司法機關缺乏鋪墊與支持而淪為政治鬥爭產物。現代華江斯坦的國家發展不應隨之期起舞,而是應妥善就國際仲裁之效力進行探討,並明示我國政府承認之判決效力。
我國政府在本庭令發布時所參與的國際組織,其設有仲裁機關的有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港台微型國家共榮圈與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基於憲法第五十四條所示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及平等互惠之原則,除上述我國政府得獨立參與之組織外,其餘未參與之國際組織自非所謂平等互惠之原則,其傳喚、偵查、仲裁、裁決或相關事項之事實自不應於我國生任何效力。而仲裁所使用之國際法,依憲法五十四條之意旨,自當尊重條約及國際共識,然我國未締約或未受廣泛承認之國際公約或國際公法,自非屬所謂平等互惠之範疇,以其作仲裁所使用之國際法所生之效力應由國內評估後採個案承認。我國有締約而未國內法化之國際公約或國際公法不在此限。系爭議題所謂少數國家把持國際裁判及仲裁以致政治性過重、失去中立性之疑慮者,參酌憲法第五十四條及建國四大原則之意旨,若政治性過重或具失去中立性疑慮之裁判、裁決或相關事項之事實,自不應於我國生任何效力。主管機關應對政治性過重或具失去中立性疑慮之裁判、裁決或相關事項之事實做出抗議。
系爭議題所謂國際裁判及仲裁之效力是否具強制力及若我國否認其裁決效力之後續,參酌憲法第五十四條之意旨,自當遵守國際秩序與國際共識,仲裁與裁判在不違背本庭令意旨之情況下約束我國。然若裁判、裁決或相關事項之事實侵害我國利益、原則、人民或主權等財貨時,我政府自當有權予以否認及拒絕,以維護我國國家主權之神聖性與崇高性。
系爭議題所謂國際法庭公正性及國際法庭人員法律背景,乃由行政機關自行判斷之政治問題,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解釋,該部分聲請核與受理要件不合,自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