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1
第一號憲法裁決案
第一號憲法裁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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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字號:0001號
裁決公布院令:統一曆五年一月十四日
裁決官:張凌岑
裁決爭點:統一曆三年十一月四日公布之憲法修正案違憲?
欽定華江斯坦聯邦共和國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主權在民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執政委員會依據統一曆三年十月十一日公布之欽定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憲法規定,係代表全國國民行使修改憲法權限之唯一機關。其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執政委員會基於考量阿姆坪郡(桃園復興)之特殊地位及族群構成,應從憲法方面著手保護其民族權益及地位等因素,於統一曆三年十一月四日修正憲法第二十四之一條,造成原阿姆坪郡地區之泰雅族原住民地位較共和國國民地位高,致使非泰雅族共和國國民在法令與政策上之不平等,此項修憲行為有明顯重大瑕疵。
執政委員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泛伊斯蘭主義獨裁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皇室與聯邦政府間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上開憲法修正案規定「最高元首有責任保護阿姆坪郡原住民之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民族的合法權益」,致使阿姆坪郡原住民之地位遭特殊化,排擠其他身分本土公民之合法權益,於平等原則有違,況自聯邦憲法公布以來共和國國內並無阿姆坪郡原住民身分之國民存在,空以此法製造國內族群不平等,有撕裂族群和諧、製造族群對立之可能,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上開修正之憲法第二十四之一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半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本件聲請人聯邦首席執政官對三年十一月四日公布之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因與現狀不合發生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經綜合歸納有下列兩點:(一)阿姆坪郡已於統一曆四年國慶政革時併入中三角省,憲法二十四之一條於當今國家現狀不合。(二)特許保障阿姆坪郡原住民之地位,造成阿姆坪郡原住民於國內之特殊化,並排擠本土公民之權益,有違反聯邦憲法第五條「共和國境內所有國民一律平等」及第七條「共和國人民,不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規範之平等原則。
查聯邦憲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規定:「最高元首依法行使司法解釋權、解釋裁判權及宗教解釋之權」,是國家皇宮最高元首掌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之職權,依上開條文固甚明確。本件聲請就憲法及法理論斷,均與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受理,合先說明如上。
我國阿姆坪郡在中華民國之行政區劃中屬桃園市復興區,族群結構以原住民泰雅族居多。阿姆坪郡已於統一曆四年國慶政革時併入中三角省,並依據內政機關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我國並無居住於原阿姆坪地區之泰雅族原住民之國民。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第二十四之一條修正之理由「為考量阿姆坪郡(桃園復興)之特殊地位及族群構成,應從憲法方面著手保護其民族權益及地位。」,然我國大費周章修改憲法保護之阿姆坪郡已併入中三角省,且國內並無此族群存在,空以此法製造國內族群不平等,有撕裂族群和諧、製造族群對立之可能,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我國憲法另訂「共和國境內所有國民一律平等」與「共和國人民,不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平等原則規範條文,是以確保華江斯坦聯邦共和國穩定維持泛伊斯蘭主義框架之下的多元性與包容性,聯邦憲法二十四之一條的修正案過分突出阿姆坪郡原住民的權利與地位,導致阿姆坪郡在根本大法框架之下獲得較多政治權力,於平等原則有違。執政委員會於三年十一月四日通過憲法第二十四之一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平等原則,其製造之差別待遇亦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
上開修正之憲法第二十四之一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半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