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ular Protection and Intervention Law of Embassies Abroad
駐外使館領事保護及干涉法
駐外使館領事保護及干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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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法所謂之駐外使館,為華江斯坦政府外交及殖民長官司於非本國之領土所設置之大使館、公使館、領事館或代辦處等機關,由外交代表負責有關業務。
第 二 條
本法所謂領事保護,指華江斯坦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在所在地區受侵害時,華江斯坦駐當地使、領館、代辦處得依法向駐在地區有關當局反映有關要求,敦促對方依法公正、妥善處理,從而維護海外華江斯坦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 三 條
領事保護之對象為華江斯坦公民或法人,以及執政宮外交及殖民長官司發布之特別區域人士。
街磚江寧地區、斯坦那地區、學院都市地區和昭南地區之居民依法享有華江斯坦政府的領事保護資格。
第 四 條
外交機關有權干涉他國對華江斯坦公民及法人權益的侵害行為,並以華江斯坦公民及法人權益為最高優先順序。這項干涉權力建立在外交機關確認華江斯坦公民及法人是無端遭到迫害的時候。
第 五 條
駐外武官有權以武力保護領事館內的華江斯坦公民及法人的權益,這項干涉權力建立在外交機關確認華江斯坦公民及法人是無端遭到迫害的時候。
第 六 條
本法未規定者,依華江斯坦外交基本法和維也納領事公約之規定為主。
第 七 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