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 of the Committee for the Realization of Justice
正義實現委員會組織章程
正義實現委員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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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華江斯坦君憲國人民自始政首年以來飽受動盪所苦,內有數次內戰、外有外邦之欺凌,幸國家統一後我人民勤勉堅強,才能化荊榛之區域為錦繡之仙鄉。
至始政三年,我國友邦及我國江寧地區受奧斯特蘭共和國國務院不法事影響而動盪,遂有獨立調查、轉型正義、釐清事實及促進社會和解之議,因而由時任最高裁決院院長林姿伶女士籌設本獨立調查委員會,對江寧政治問題及龍湖暴行亂政一事進行調查發布,供社會各界理解及評斷。
2021年11月16日臨時政府執政委員會制定
2023年05月08日御前會議修正
2023年10月29日皇家理事會修正
2024年09月18日廢止
第 一 條
為獨立調查若干政治及歷史事件,提供華江政府做出決策及記錄,並履行國民知的權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本章程授權正義實現委員會依據法律及正常社會倫理道德,超脫黨派公正調查。
第 三 條
正義實現委員會由國家皇宮及國家皇宮管理局組織,向最高元首陛下負責。
正義實現委員會置委員三人,理事主席及副主席由前述組織自行集會推派產生。
第 四 條
正義實現委員會對於歷史事件及政治事件之調查,旨在避免有關事件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調查委員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政治鬥爭之理由,並應妥善收錄於中央資料庫內。
第 五 條
華江斯坦人民有知的權利,正義實現委員會應公開調查報告。
第 六 條
正義實現委員會得傳喚當事人,前往獨立調查委員會接受調查。
正義實現委員會得前往有關地方調查,並有權調閱國家皇宮管理局之機密政府檔案。
前二項當事人、證據之規定,適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二章。
第 七 條
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應視情況及被調查者之意願,斟酌保密被調查者之身分。
第 八 條
正義實現委員會調查過程中,得知會外地政府或其他有關人員及機構予以協助。
第 九 條
尊敬的先知穆罕默德在上,你們不要明知故犯地以偽亂真,隱諱真理。
第 十 條
尊敬的先知穆罕默德在上,在秘密中畏懼主的人們,將蒙赦宥和重大的報酬。你們可以隱匿你們的言語;也可以把它說出來。他確是全知心事的。創造者既是玄妙而且徹知的,難道他不知道你們所隱匿的言語嗎?
第 十一 條
尊敬的先知穆罕默德在上,惡行應得同樣的惡報。誰願恕饒而且和解,真主必報酬誰。真主確是不喜愛不義者的。受人欺侮而進行報復的人們是無可責備的,應受責備的是欺侮他人、並且在地方上蠻橫無理者,這些人將受痛苦的刑罰。而凡能忍受而加以赦宥者,他們的那種行為,確是應該決心做的事情。
第 十二 條
本條例之實施日期,由國家皇宮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