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C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Judgment No. 1 of 2023
中城行政裁決庭 5 年度訴字第 1 號判決
中城行政裁決庭 5 年度訴字第 1 號判決
本號判決經獨立調查委員會重新查核,已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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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字號:中城行政裁決庭 5 年度訴字第 1 號判決
裁決公布日:統一曆五年三月廿一日
裁決官:張凌岑
裁決案由:侵害國家利益
原 告 中央政府新聞處機關報
共 同 執政宮外交及殖民長官司長 李文甄
訴訟代理人 未指定
被 告 馬英九與標太郎美食研究會政府
代 表 人 黃凱文
訴訟代理人 未指定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國家利益事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英九與標太郎美食研究會政府涉嫌於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間侵害華江斯坦國家利益。
二、被告於2022年3月14日從事之干涉新聞,有違被告本體憲法之第十三條。
三、被告應即行承擔所有訴訟費用及責任,對受難者採取積極補救措施。
四、全案仍可上訴。
一、爭訟概要:
緣我國政府官員李文甄(下稱原告共同)等於2021年4月伊始於被告馬英九與標太郎美食研究會政府(下稱被告)服務,卻因持我國國籍常遭職場同僚何倫、陳旭等公審。嗣2021年時任政府主席李秉翰發布馬會防免洗微國化綱領後,時原告因任外防省大臣而於手骨黨交誼廳群組遭何等逼宮,要求其自清。又我國政府新聞處機關報(下稱原告)於2021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4日間於被告許可下於被告管轄地帶經營報社,向當地提供媒體服務。嗣2022年3月14日被告因不滿司法院大法官提名衝突中報社彗星報之報導,遂意圖通過原告共同向其他報社進行恐嚇及壓制,試圖干涉獨立第四權之媒體權。原告及原告共同為當事人,不滿被告於2022年12月4日發布之平反文未積極補救受害之原告及華江斯坦整體國家利益,於是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1.原告新聞處機關報及原告共同李文甄為我國憲法保障之權利主體,新聞處機關報為國家公法人。原告及原告共同主張被告至2021年4月伊始常因私人國家身分遭逢迫害,甚於2021年7月11日時任政府主席李秉翰發布馬會防免洗微國化綱領後遭逼宮,明顯有違被告端憲法第八條及廿六條之意旨。
2.原告新聞處機關報主張被告人士於2022年3月14日因不滿司法院大法官提名衝突中報社彗星報之報導,遂意圖通過原告共同向其他報社進行恐嚇及壓制,試圖干涉獨立第四權之媒體權,明顯有違被告端憲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意旨,且其行為侵害華江斯坦整體國家之利益與媒體傳產,導致原告媒體心生畏懼。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被告未派員答辯。
四、爭點:
1、被告逼宮行為是否合法?
2、被告干涉新聞自由之舉動是否合法?
3、華江斯坦國家利益是否遭受侵害?
五、本院的判斷:
1.前提事實:
爭訟概要所述,除上列爭點外,為兩造所不爭執者,有關於權利主體之認定,原告及原告共同符合馬英九與標太郎美食研究會憲法第四條之定義,且原告具有向被告內閣府教育文化省辦理媒體登記。
2.本件應適用之法規:
依從舊從輕原則,依據刑罰規定於行為後有變動時,行為時的法律即為舊法。本案之事發地為被告方,我國與被告政府並未簽訂司法互助及境外法權等約定,應用被告法律審判。
(1)馬英九與標太郎美食研究會憲法第八條:馬英九與標太郎美食研究會社員,於法律上無性別、長相、語言、宗教、種族、階級、黨派、職業之分,一律平等。
(2)馬英九與標太郎美食研究會憲法第十三條:社員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3)馬英九與標太郎美食研究會憲法第十四條:社員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4)馬英九與標太郎美食研究會憲法第二十六條:社員之其他自由及權利,除妨害社會秩序或侵害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5)媒體規範法第一條:公職人員無權干涉媒體機構不違法的報導與言論。
3.被告逼宮及逼迫自清之行為,於法未合:
(1)依上規定,作為被告政府認定之權利主體,理應享有被告憲法之保障,被告政府無權對社員逼宮及脅迫自清。被告逼宮及逼迫自清之行為,乃侵害人權之惡劣舉動,亦有違被告法律之意旨。
4.被告干涉新聞自由之舉動,於法未合:
(1)依上規定,作為具已依當地法令登記之媒體,應受媒體規範法之保障。媒體為超脫於政府之外行使獨立監督及反映民意的的第四權,不應受政府干涉及箝制。政府對媒體自由權之迫害,中外各國已有先例,如2022年3月俄羅斯聯邦通過法案判定獨立報導為犯罪行為,導致外媒停止運作;中華民國於1949年5月28日通過之《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規定「凡詆毀政府或首長記載、違背三民主義、挑撥政府與人民感情、散布失敗投機之言論及失實之報導、意圖惑亂人民視聽、妨害戡亂軍事進行及影響社會人心秩序者,均在查禁之列」,導致台灣地區新聞報業除歌功頌德外再無其他聲音,此皆歷史之鑑也。查被告於2022年3月14日之干涉行為導致媒體遭到迫害,是違反被告憲法十三條之意旨,其惡劣行為罄竹難書。
5.被告明確侵犯華江斯坦國家利益:
(1)新聞處機關報為華江斯坦君憲國國家報紙,對外有權代表華江斯坦中樞及各界。被告妄圖通過原告向其他報社壓制,是陷原告於大不義之舉,更會導致各界不再信任新聞處機關報,此一舉措嚴重侵害華江斯坦國家利益與整體新聞讀者之權益,可謂罪大惡極。
綜上所述,被告違憲違法、戕害其他政體之利益、迫害民眾之權利,被告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民主憲政體制。本院據此作成處分,被告馬英九與標太郎美食研究會政府涉嫌於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間侵害華江斯坦國家利益;被告於2022年3月14日從事之干涉新聞,有違被告本體憲法之第十三條,被告應即行承擔所有訴訟費用及責任,對受難者採取積極補救措施。有關機關應自判決生效起禁止被告人士入境,並對其實施制裁,全案仍可上訴。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