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4
第四號憲法裁決案
第四號憲法裁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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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字號:0004號
裁決公布院令:統一曆六年六月廿六日
憲政官:蕭景河
裁決爭點:
1、直轄區政府禁止民眾使用中共製軟體案,是否違反憲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意旨?
2、直轄區政府逕以行政命令規範涉及民眾權利之事項,是否有違憲疑慮?
3、為保障國家資通電安全,國家採取積極手段保護人民,是否有違憲疑慮?
1.直轄區政府禁止民眾使用中共製軟體之行政命令,背離法律保留原則,逕以行政命令規範涉及人民權利之事項,違反憲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意旨,應屬違憲,自本裁決發布日起失效。
2.各級行政機關不得逕行在未有法律充分授權情況下就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事務發布行政命令進行限制,有關事物之判斷應採嚴格審查說,以個案論。
3.國家應採取積極手段保護人民資訊安全,惟應注意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以立法替代行政命令為之。
本憲法第十二條明示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十九條謂人民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明確指出我國人民在通訊上有秘密權及自由權,不受國家統治機關干涉,國家各級機關應遵守第十九條之比例原則意旨,在執行行政事務時應對人民採較小權利干涉,不得濫以行政命令制約涉及人民權利之事宜。
中央大學城聯邦直轄區政府於統一曆五年五月廿六日逕行以行政命令限制禁止使用抖音TikTok、小紅書、蹦迪bondee、崩壞:星穹鐵道、原神Genshin Impact及崩壞3rd等應用程式,背離本憲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意旨。中央大學城聯邦直轄區政府發布之行政命令,未獲法律授權,違反我國憲法所謂狹義法律保留之慣有原則。狹義法律保留,即特定領域的國家事務應保留立法者用法律來加以規定,行政機關應依照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為行為;而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或命令,應採取嚴格審查說,並因地制宜、依時空背景作個案效力。是以系爭命令侵害本憲法人權部分第十二條之憲法保留,自本裁決做成日起立即失效。
按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意旨,我國人民受外力威脅、入侵,或外交主權受到嚴重干涉致使國際局勢激烈化時,人民之自由權將適當限縮之。本院肯認聯邦政府採取積極手段維護國家國人同胞之資訊安全,惟事涉憲法第十二條等列舉基本人權之重大憲法保留事項,不可不慎,參議院及執政宮應注意有關權力之行使是否合乎本憲法之精神與基本原則之意旨。
本裁決由蕭憲政官景河主筆,張憲政官凌岑有部分協同意見書一份。
本號裁判事涉我國國人基本民權事務,考量系爭命令係為我國整體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民情而做成。原則而言,我國現狀未能恢復參議院之設置,各級行政機關擴權嚴重,然做成逕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使用中共軟體之決議實屬失當。涉及人民基本權力之限縮,應有法律充分授權,不可以行政命令濫權限制,大學城政府顯屬失當。
本號裁判做成後,包含原神Genshin Impact在內的六個中共應用程式將被允許在中央大學城境內使用。然而,臺灣地區資通電戰狀況嚴峻,且本院作成判決酌予考量國內風俗民情之意見,政府應採立法授權之方式禁止具資通電危險及影響國民心智之應用程式。
系爭判決做成之時空背景下,我國已由事實上的聯邦制過度至事實上的單一制,德涅特琳塔州、華江尼西亞州、洄瀾尼西亞自治州、中央大學城直轄區不再擁有因地制宜、制訂單行法規之權力。憲政院最高憲政官蕭景河罔顧此一事實,未充分考慮我國在憲政體制上的變換,使本判決之正當性下降,本席表以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