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c Law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of Indonesia
華江尼西亞州政府組織法
華江尼西亞州政府組織法
現在位置: 首頁 ➤ 已廢止法規 ➤ 華江尼西亞州政府組織法
第 一 條
本法依領憲法第二十八條制定之,本法不得違反欽定聯邦憲法之規範。
第 二 條
州政府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 三 條
州政府設首席部長一位,統領下列各局:
一、外交及領事事務局
二、內政及文化發展局
首席部長懸缺時,凍結州政府並由埃斯卡提爾親王親政。
第 四 條
外事局設下列各部門:
一、駐各國代表處
第 五 條
內文局設下列各部門:
一、人口管理科
第 六 條
州政府各局設局長零至壹人,下轄各部門設首長零至一人。
第 七 條
州政府置顧問官零人至四人,特任。
第 八 條
州政府設州銀行,由執政宮中央銀行統籌管理。
第 九 條
首席部長綜理政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首席部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指派一名局處首長代理其職務。
第 十 條
首席部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會議。
首席部長得參與執政宮國家統治會議,代表華江尼西亞親王及利益;局處首長得旁聽執政宮國家統治會議。
第 十一 條
執政宮為處理特定事務,得內設專責單位。
第 十二 條
本法自親王宮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