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0月1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11992號函「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2.校長、正式老師、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為公開授課人員。
3.授課人員應在本校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以校內教師觀課為原則。公開授課包括共同備課、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觀課人員以全程參與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