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個案充足的服務資訊、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
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
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優先
優先服務提供可近性高者
符合上述條件之單位在1家以上,則以輪派為主
輪派服務單位後,服務單位未於 1 天內回覆可否提供服務,或未能於 5天內提供首次服務之情況時,或服務單位於照管系統照會回覆無法提供服務時,經 A 單位追蹤了解後得以改派。
個案或家屬提出更換服務單位之需求時,經 A 單位釐清與協調原因後得以改派
服務提供單位持續有未能提供服務之情形,經與 A 單位釐清與協調原因後得改派
服務暫停中個案重啟服務,如遇個案或家屬提出更換單位需求,或原服務單位無法繼續提供服務,A 單位確認完成系統異動通報後得以改派
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因個案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有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申報不實,經查屬實
三次輪派皆無法提供服務
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符合上述各項要件,停派一個月
服務單位於照會後五天未進入服務,且係單位因素所致,亦未主動向A單位異動通報者,每次記點1點
若發生以下情形(如:住院、跌倒、暫停/停止服務、外看申請/取消),B單位知悉後三個工作天內未回報A單位者,每次記點1點
累計記點達3點(含)者,停止輪派案1次
累計記點達5點(含)者,再次停止輪派案1次
累計記點達8點(含)以上者,停止派案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