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1.22 第一次系友大會通過
100.06.22第二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4.11.28第四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系友會定名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植物醫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系友感情,加強系友團結,砥礪系友學術研究,促進系友事業合作,協助母系發展,宏揚母校『仁實』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內埔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植物醫學系系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本會之一般會員。
1、台灣省立屏東農業專科學校植物保護科畢(肄)業者。
2、國立屏東農業專科學校植物保護科畢(肄)業者。
3、國立屏東技術學院植物保護技術系畢(肄)業者。
4、國立屏東技術學院植物保護系畢(肄)業者。
5、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植物保護系(所)畢(肄)業者。
6、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植物醫學系(所)畢(肄)業者。
第五條:凡現任或曾任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植物醫學系或其前身學系(科)之師長,應聘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六條:凡對母系有貢獻之農、企、植保業者或團體,得聘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七條:凡對母系或本系友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監事會同意得聘請為榮譽會員。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本會之選舉、被選舉、發言及表決等權。
2、參與系友會、學術演講會及其他各種活動。
3、獲得本會與母系發行之各種刊物。
4、母系與系友之聯繫、洽詢及其他服務資料之提供。
第九條:凡本會會員應負下列義務:
1、須繳納入會費等費用。
2、遵守本會之各項決議案及章程規定事宜。
3、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會員大會為系友會最高執行機構,於大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理執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置理事會,由理事11人組成之,理事由系友會會員選舉之,候補理事5人,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5人組織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之,並為系友會會長,負責綜理系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務,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得聘副理事長若干人,任期與理事長同。理事長卸任後,得聘為榮譽理事長。
第十四條:本會置監事會,由監事3人組成之,監事由系友會會員選舉之,候補監事2人,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主席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榮譽顧問若干人。
第十六條: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母系系主任為當然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秘書處下設執行秘書、財務、文書、聯誼四組,各設組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由秘書長遴選,經理事長同意聘任之。歷屆畢業班各設聯絡幹事一至二人,由理事會聘請之。
第十七條:本會之理事和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他幹部,授權理事會酌情辦理。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制定及修正本會章程。
2、選舉理監事。
3、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4、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之預算及決算。
5、議決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執行事項。
2、擬定及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預算。
3、召集會員大會。
4、提供各屆系友之動態。
5、提供系友職場技能需求之服務。
6、本會會員及榮譽顧問資格之審核。
第二十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履行之職務。
2、年度經費執行之稽核。
3、財務之稽核。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之職權:
1、對外代表本會。
2、對內處理一切會務。
3、代表理事會執行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秘書長之職責,負責一切聯絡事宜,執行理事長及理事會所交辦
之任務,並由執行祕書及各組組長襄助之。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召開日期原
則上以母校校慶日、或暑假期間,地點以母校為主。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監事主席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必要時理事長得召開理監事會聯席會議。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會費等收入及存款利息。
入會費500元、一般會員年會費為500元、永久會員會費為2,500元,
2、會員、其他熱心人士及企業團體之捐助。
3、本會活動收費之結餘。
4、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之經費除為入本會之目的事業外,不得為其他用途。本會解散時,剩餘財產捐贈予母系,不得分配予任何個人或私人事業。
第二十九條:每年理事會應將所有收支預算及結算表明列細目,經監事會審核,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如有未訂事宜,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