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均應按信函交付資費。
重量限制:
每件重量不得逾2公斤。
最大尺寸限制:
長寬厚各不得逾60公分,合計90公分為限。
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2倍,合計以104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寸不得逾90公分。
最小尺寸限制:
不得小於14×9公分。
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2倍,合計不得小於17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寸不得小於10公分。
定義:
書於單一長方形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者為明信片。
型式:
郵局發行之郵政明信片,分橫式、直式2種,惟寄往國外者,僅限橫式1種。
尺寸:
最大為14.8×10.5公分,最小為14×9公分。
製作:
明信片除由郵局發行外,任何人可按照規定之紙質、尺寸,並以每平方公尺180公克之白色紙料自行印製,但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自製之明信片,其紙質、尺寸不合規定者,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定義:
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郵局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1) 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2) 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新聞紙:刊期每日或每隔6日以下按期發行者。
雜誌:刊期在7日以上3個月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者。
經本公司認定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其篇幅逾全部篇幅50%者,不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重量限制:每件不得逾2公斤。
尺寸限制:與信函規定同。
定義:
凡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用印刷方法印製之文字、圖畫等,供閱覽而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可按印刷物交付郵資,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
重量限制:
每件不得逾2公斤。單本寄遞之書籍得展至5公斤,但寄往國外之書籍,無論單本或多本得展至5公斤。
尺寸限制:與信函規定同。
定義:
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稱為盲人文件。
專為盲人所用之錄音帶及特製紙張等,如係發自或寄交至立案之盲人學校者,均得按盲人文件交寄。
重量限制:每件不得逾7公斤,尺寸限制與信函同。
定義:
小件物品用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稱之;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亦得作小包遞送。
重量限制:
國內每件不得逾1公斤;寄往國外者,每件不得逾2公斤。
尺寸限制:與信函規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