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活動由本校現職教職員工擔任主辦人並綜理活動事宜,由文康活動預算經費項下支應(每人1,200元),不含眷屬及第2次自費參加人員消費之金額。
2. 活動須有本校本年度尚未接受補助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8人以上參加。分組活動每組以申請1次為限,不得分次申請,並請配合會計室年度結算前辦理完竣。
3. 於活動開始2週前,檢陳活動申請表、參加人員名冊,會簽相關處室初核、請購,經校長核准後辦理。
4. 於活動結束2週內,主辦人應依規會簽相關處室辦理辦理活動經費核銷。
5. 經費核銷辦理程序:
(1)檢具核可之申請表、參加人員名冊、活動照片(如附件1,活動團體照片人數與申請人數需符合),電子檔另請mail至人事室)。
(2)相關經費核銷之單據抬頭應有本校名稱(全銜)或本校統一編號:55508109(單據抬頭倘有遺漏,應請廠商加註本校名稱(全銜)或本校統一編號,並加蓋廠商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並以實際辦理活動項目核實支用,不得變換現金及購買餐券。
(3)實際活動經費未滿補助金額者,以單據所列金額核銷,超出者應自行負擔,重覆參加者亦同。
6. 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教學及業務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
7. 活動參加人員應辦理平安保險(要保人:臺中市立啟聰學校),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約及遵守行車規定,並請同仁注意自身言行舉止,以維公務機關正面形象。
8. 文康活動補助金額超過一萬元請先行預借勿自行墊款,填寫借支款項申請單辦理借款,於活動辦理前2週檢送文康活動申請表及各項借支申請表送會計室開立傳票,活動結束後應於2週內辦理轉帳核銷及餘款繳回,(借支不得再刷信用卡,以避免公款衍生利息及紅利回饋爭議)。
9.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