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板橋高中校友會組織章程
1.民國113年10月3日成立大會通過制定全文31條
1.民國113年10月3日成立大會通過制定全文31條
第一條
本會全稱國立臺北大學板橋高中校友會,得簡稱為北大板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規定申請成立之學生社團。
第二條
本會以維繫國立臺北大學內曾就讀新北市立板橋高級中學學生之情誼,及協助其大一新生熟悉校園事務,加深校友凝聚力,協助板橋高中校友於國立臺北大學在學期間內之事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位於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第四條
本會之行政區域於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內。
第五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國立臺北大學。
第六條
凡曾就讀新北市立板橋高級中學並具國立臺北大學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審核通過者,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具有選舉、罷免、擔任本會幹部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並具有繳納會費與維護本會名譽之義務。
第九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聲明向本會聲明退出。
第十條
本會會員,於國立臺北大學之學籍消失日起,喪失本會會員身分。
受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亦同。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正本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主席。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置主席一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由本會會員票選之。
本會置副主席一人,任期一學年,由主席報請會員大會同意任命之。
主席選舉以普通、直接、平等、不記名原則且以相對多數決進行之。
第十四條
主席之職權如下:
一、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得提出章程修正案。
三、任免本會幹部。
四、對會員大會擁有提案權。
五、主持會員大會並擁有要求會員大會召開臨時會之權。
副主席襄助主席行政,並於主席不能視事時代理主席職務。
第十五條
本會置下列各處室,職權亦如下所列:
一、本會置秘書室,負責會議記錄、訂定當屆年度流程表、發放開會通知。
二、本會置文宣處,負責會內美工、整理與製作各項文件、表單。
三、本會置公關處,負責粉專管理、對外代表會內向廠商或組織接洽、處理宣傳事宜。
四、本會置財務處,負責管理會產與經費、擬定預算、決算及製作收支表。
五、本會置總務處,負責會內各項硬體設備、場地租借、各項公文遞送事宜。
六、本會置活動處,負責辦理校內外活動、製作活動企劃書。
前項第二至第六款之部門,置處長一人,處員若干人,處長由主席任命之,任期同主席任期;處員由處長選聘,聘期一學年。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主任秘書由主席任命之,任期同主席任期;秘書由主任秘書選聘,聘期一學年。
第十六條
主席之罷免,經全體會員總額三分之一連署,全體會員總額三分之二同意罷免之。
主席罷免案通過後,副主席與本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幹部,一併解職之。
若主席罷免案不通過,則同一學期不得對同一主席再次提出罷免案。
第十七條
正副主席之缺位之應變,依下列各款:
一、主席若於任期內第一學期中缺位,由副主席暫時代理職務,並通告整體會員,於三十
日內進行主席補選。主席若於任期內第二學期中缺位,由副主席代理職務至任期結
束。
二、副主席缺位,由主席於三十日內補提名,交會員大會審議。
三、正副主席均於第一學期同時缺位,由各幹部討論後選出一人代理之,並通告整體會
員,於三十日內進行主席補選;正副主席若均於任期內第二學期中缺位,由各幹部討
論後選出一人代理至任期結束。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會議,分為定期大會與臨時會議:
一、定期大會: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起一個月內與第二學期結業式前一個月內召
開,一學年共召開二次。以決議重大議案、審查年度預、決算與聽取正副主席報告。
二、臨時會議:由四分之一會員連署要求主席召開、因主席之要求召開或因罷免案審查得
以召開。
定期大會,人數達全體會員之二分之一即可開始會議,臨時會議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一即可開始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主席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缺位時依本章程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二十條
本會設幹部會議,幹部會議依下列規定:
一、常務會議:應訂定規律時間召開,為商討內部及對外行政之事件。
二、臨時會議:依情勢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一條
幹部會議以本會主席為當然主席,缺位時依本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
本會正副主席、主任秘書、文宣長、公關長、財務長、總務長、活動長為幹部會議當然成員。
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所列:
一、會費。
二、會員捐款。
三、非會員捐款。
四、販售紀念產品。
非由以上方式獲取之經費、事物,不得作為本會經費使用。
第二十三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六月十日至隔年六月九日止。
第二十四條
本會之解散,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本會解散,剩餘經費扣除必要開支後全數捐贈新北市立板橋高級中學助學基金專戶;剩餘財產之處分,依會員大會議決決定。
若第二學期末之會員大會,未能如期選出次任正副主席,應於次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仍未選出,應於該學期第二次會員大會進行第二次補選。若經兩次補選仍未能選出,本會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並通告全體會員宣告解散,並進行清算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後,因休學、轉學、退學、倒會,得填具退費申請單向本會財務辦理退費,若有重複繳納,則退還重複繳納之部分。
前項退費方式依教育部「大學校院學生退、休學退費標準」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正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幹部會議向會員大會提出。
二、五分之一會員連署向會員大會提出。
章程修正案須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三出席,出席會員五分之三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之解釋,由幹部會議或由本會四分之一會員連署提出,會員大會應成立章程解釋會議解釋本章程。
章程解釋會議由五名會員組成,四人由會員大會互選之,一人由主席任命。章程解釋會議之成員,應至少有一人為本校法律系本系、雙主修或輔系之學生。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經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條
本章程於民國113年10月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