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時間順序排列(新事件優先)
原法案概述
於地震、戰爭、重大災害變故或重大政事的狀況下,行政院可以提出特別預算因應。除政事外預算可先支付一部份以因應緊急狀況。
更改草案概述
1.新增提出預算條件:需經過立法院同意
2.刪除可先支付的條文
問題點
1.預算須先經過立法院之同意才能提出,可能造成程序過度繁複
Q:如果沒有經過立法院,會不會太過草率?
A:特別預算本來就會經過審議評估,且立法院同意後才得提出將使討論空間也被縮減。
2.刪除可先支付條文,在緊急情形時(地震、戰爭等)無法及時解決狀況,可能使救災行動與社會安全產生延誤,進而成為國家安全問題
Q:預先支付不會花太多錢嗎?
A:預先支付僅針對緊急事項,且只能動用一部份,難有太多超支。
其他(可點進連結)
本案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萬美玲 洪孟楷 陳永康 張智倫 謝龍介 魯明哲 牛煦庭 羅廷瑋 黃仁
陳超明 翁曉玲 馬文君 盧縣一 黃健豪 黃建賓 呂玉玲 廖先翔
§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七十九、八十、八十三、九十八條
修法內容
新增條件「填表時應附上身分證影本」,包括罷免提議、罷免聯署,偽造提議、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修法宗旨
避免假冒身分、保護個人資料、連署公正性
問題
增加連署難度,一般民眾可能因繁瑣流程懶得罷免,造成不適任人員持續執政
無法保護個人資料,反而提高身分證個資暴露風險
其他
本案逕付二讀(避開了常設委員會審查)後已於113年12月20日三讀完畢
提案人:許宇甄 鄭天財Sra Kacaw 高金素梅
連署人:蘇清泉 謝龍介 黃仁 黃建賓 林思銘 張智倫 鄭正鈐 陳玉珍 黃健豪
陳雪生 邱鎮軍 游顥 廖先翔 林沛祥 丁學忠 盧縣一 林德福
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劃法)
1.修法內容簡述
中國國民黨團與台灣民眾黨團的草案版本,主旨皆為更改現行財政劃分,將原中央分配款比例降低,增加地方可使用預算。兩黨差別在於分配之比例與草案文字細項。
2.修法目的
兼顧區域平衡發展、財政自主
3.問題
只轉移歲入,無討論事權(調整財政,行政事務卻未調整,造成執行障礙)
排擠原先中央使用預算(參照114年各項預算刪減)
4.其他
本案逕付二讀(避開了常設委員會審查)後已於113年12月20日三讀完畢
提案人:高金素梅 鄭天財 Sra Kacaw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翁曉玲 洪孟楷 傅崐萁 林思銘 牛煦庭 邱鎮軍 馬文君
楊瓊瓔 羅智強 顏寬恒 林沛祥 陳雪生 羅廷瑋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珊珊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提案人:洪孟楷 蘇清泉 黃健豪 賴士葆
連署人:呂玉玲 顏寬恒 萬美玲 羅廷瑋 涂權吉 鄭天財Sra Kacaw 許宇甄
廖偉翔 羅智強 王育敏 王鴻薇 吳宗憲 徐欣瑩 牛煦庭 柯志恩 楊瓊瓔
翁曉玲 張智倫
1.什麼是憲法訴訟?
《憲法訴訟法》(憲訴法),為中華民國之一部程序法,主要規範「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前開六類憲法訴訟之程序。
簡而言之就是與憲法規範相關的法律問題。
2.現有憲法法庭
由十五位大法官組成,任期八年(每個人分開計算)。遇憲法訴訟案時,由大法官議決,採多數決。
3.修正法案
更改對大法官現有總額的規範(即使開會人數不足十五人,議決仍須以十五人過半為標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
4.問題
大法官有時基於迴避(避開與自己相關之案件以求公正性)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出席憲法法庭,導致實際開庭人數不足,此時議決可能無法做出結論,導致訴訟案無法完成、案件遭到拖延。
5.其他
本案逕付二讀(避開了常設委員會審查)後已於113年12月20日三讀完畢
行政院會於114年1月2日討論通過覆議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在114年1月10日議決覆議案,藍白聯手反對,覆議案不通過。
民進黨團遞狀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
憲法法庭公告,將於114年5月12日下午2時舉行說明會。
提案人:翁曉玲 林思銘
連署人:蘇清泉 徐欣瑩 鄭正鈐 陳雪生 邱若華 林德福 邱鎮軍 陳永康
鄭天財Sra Kacaw 羅智強 張智倫 謝龍介 羅明才 林倩綺 徐巧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