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客語推廣,鼓勵民眾踴躍報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特訂定本計畫。
二、獎勵對象:
設籍本縣之民眾,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各級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
三、 獎勵金核發標準:
(一)通過初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通過中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整。
(三)通過中高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五千元整。
(四)通過高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萬元整。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取得客家委員會(含委託承辦認證之單位)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合格證書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送件方式:以親送(依本府收文日)或掛號方式寄達本府(郵戳為憑)提出申請。
(三)應檢附文件:(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本人簽名或蓋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2.領據暨切結書,須黏貼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金融帳戶存簿影本 (匯款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附件二)
3.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合格證書影本(不得以成績單、成績證明或榜單等替代)。
5.倘申請人未滿18歲者,申請表與領據領據暨切結書除本人簽章外,須由法定代理人簽章後始能申辦。
五、注意事項
(一)曾受有本縣其他同一級別客語認證獎勵金者(獎狀除外),不得申請本獎勵金。惟通過同一級不同腔調之認證,且未受有其他客語認證獎助者,不在此限。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者,不得於其後以通過較低級別認證申請獎勵。
(二)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或逾申請期限者,本府不予受理;表件不全或所提供資料如有錯誤者,本府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請。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獎勵金之核准,並命申請人返還已核發之獎勵金,逾期未返者,本府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之:
(一)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不實等情事。
(二)申請人違反本計畫規定重複申請者。
(三)違背其他法令情形者。
七、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補正與公告,恕不另行通知,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府民業一字第1142114481號函訂定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積極學習客語,有效提升客語能力,特依客家基本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以下簡稱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取得合格證書者。
三、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依下列原則給予公假或補休:
(一)於上班時間給予公假半日。
(二)遇例假日給予補休半日。
四、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者獎勵如下:
(一)初級認證,嘉獎一次。
(二)中級認證,嘉獎二次。
(三)中高級認證以上,記功一次。
同一獎勵事由不得重複獎勵。但取得不同腔調之認證者,不在此限。
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並於其後通過較低級別認證者,不予獎勵。
五、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者,得於當年度該級別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獎勵。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