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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X微:dhjj7240』买个高仿美国绿卡能用吗,哪里能办理美国爱达荷州绿卡,<p>11月17日至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以高质量涉外法治建设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暨地方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孔庆江,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乃根,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长肖璟翊等出席研讨会并作主旨发言。12家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分管院领导或负责同志、资深学者及实务部门专家围绕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涉外法治前沿热点问题、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三大主题展开交流研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李亚林作主题总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恩乾主持研讨交流环节。</p><p>主旨发言</p><p>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孔庆江以“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如何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为题作主旨发言。孔庆江教授认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为不断涌现的涉外商事纠纷提供新的制度性公共产品。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是地方国际商事法庭不可推卸的使命,应着力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一是外部环境改善方面,我国应当积极加入并批准国际公约,签订司法协助协定,在协议选择法院,调解协议与判决的执行等方面提供助力。二是高效化解纠纷方面,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围绕“便利当事人”构建多元化国际商事调解格局,打造一站式争端解决平台,在追求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效率的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三是制度建设方面,要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从法官选择、程序规则选择、外籍律师代理、纠纷保密性以及自行处分上诉权等方面扩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p><p>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乃根以“条约解释规则在我国法院的适用”为题作主旨发言。张乃根教授认为,目前我国法院条约解释所依据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在不同历史时期颁布,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条约解释能够起到指导作用,但仍待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条约解释机制。为了完善我国法院的条约解释机制,首先应明确VCLT的条约解释通则与CISG等特殊解释规则的关系,特殊解释规则应优先于解释通则而适用,否则解释通则仍具有普遍适用性。要准确理解条约解释一致性原则,适用条约解释通则解释转化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从完善我国法院的条约解释机制角度看,应建立健全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文作准本或正式文本数据库,为相关司法适用条约解释规则提供必需的条约文本。相关裁判文书应具备条约解释的说理过程,进而提高条约解释的说理水平。</p><p>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以“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的功能价值与未来发展”为题作主旨发言。肖璟翊理事长认为,地方国际商事法庭体现出涉外案件管辖的集中化、审判力量的专业化,代表中国司法的最佳实践,是中国法院高质量发展的展示“窗口”,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做好“国际化”,提升“创新性”。从国际化的角度,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在域外法查明方面进行探索,积极与各域外法查明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制定颁布查明规则,对查明程序进行指导,畅通查明渠道,提高流转效率。从创新性的角度,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应当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扩大案件受理范围;探索调解组织自行调解+司法确认的ADR衔接机制,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落地积累实践经验;并依托地方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授权试点的方式加强创新探索。</p><p>议题一</p><p>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模式研究</p><p>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池海江介绍了杭州国商庭自挂牌成立8个月以来所进行的探索:一是围绕“一法庭、一系统、一基地”的功能定位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落实涉外审判精品战略。二是上线“数智国商”系统,搭建“门户+应用”框架,锚定“普惠均等、智能高效、一站式融解决”新定位,设置涉外诉讼、多元解纷、司法服务三大模块,努力打造数字国际商事法庭的杭州样本。三是针对司法需求热点问题,举办涉外法治研讨会,同步发布《服务保障杭州数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探索法院深化司法服务与保障对外开放新格局;并与杭州市贸促会、仲裁委员会、高等院校等协作共建,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端“一站式”多元化解决和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p><p>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志钢介绍了无锡国商庭以五大抓手为着力点加强法庭建设:一是狠抓执法办案,打造无锡品牌,多篇案例入选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二是坚持能动履职,构建协同保护,在与调解和仲裁的衔接、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效革新。三是紧扣发展大局,优化保障措施,定期发布涉外商事审判领域各类信息,提升涉外商事审判知名度和影响力。四是引入超强“外脑”,拓展专业深度,成立“涉外司法研究中心”,召开年度论坛并成立国际商事法庭学术委员会。五是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审判能力,鼓励法官利用国外公开网站、政府或国际组织网站多渠道多方式自行查明法律。</p><p>泉州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刘志健介绍了泉州国商庭推进法庭建设四方面的举措:一是深化涉外司法精品战略,设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选聘知名学者担任专家委员。二是提升涉外司法服务质量,出台司法服务保障RCEP工作意见,加强政策宣传推介;建立涉外审判“五庭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立审执工作合力;在全省率先出台实施在线诉讼审判指引,提高诉讼便利化水平。三是点亮侨乡特色司法品牌,完善涉侨民商事案件归口办理机制,统一裁判尺度,制定工作意见并公布典型案例;建设“海丝侨韵”展厅,将弘扬华侨精神、讲好侨乡故事与开展法治宣传有机结合。四是推进涉外纠纷多元化解,聘请32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建立涉外商事纠纷“法仲调”多元化解工作机制。</p><p>成都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谢芳认为,构建“理念同频、规则统一、统分适配、破立衔接”的现代化国际商事法庭整体运行体系应注重把握好三组关系:一是价值目标同向与制度性开放,地方国际商事法庭运行的制度性关键在于运转良好的司法机构支撑,价值目标在于培塑理念,以法治促开放;集聚资源,形成“近悦远来”吸附效应;创新规则,探索改革试点集成。二是方法路径画像与标准化示范,推动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向“规范统一”“共享协同”标准化转变,在方向上把握时代性、在功能上突出服务性、在运行上注重合作性,构建“人才共育、理论共研”格局。三是实践先行探索与差异化发展,注重法务商务同构、资源集成共享、改革创新赋能、凝聚合作共识。</p><p>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ICDPASO)创始秘书长,法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超围绕国际商事法庭未来发展方向作与谈发言:一是重视国际商事法庭承担任务的前瞻性。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特别是海洋司法领域可能面临的挑战,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二是增强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方面的主动性。有别于传统的仲裁、调解当事人选择模式,许多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去扩大管辖权,形成国际新趋势。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应以维护企业、行业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履行司法职能。三是打造法律命运共同体,延伸法庭职责的开放性。以实际需求为导向,支持真正有活力、有能力的专业机构,在域外法律查明、仲裁调解、斡旋磋商等方面的联动,鼓励市场化模式发展,构建可持续的运行机制。</p><p>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敬东围绕国际商事法庭应对挑战的策略作与谈发言:一是重视涉外案件管辖权扩大的趋势。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涉外案件管辖权进行了修改,突破了传统实际联系原则。相较于美国,我国管辖权制度相对保守,如何建立中国式涉外案件管辖权机制是国际商事法庭的重要议题。二是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探索专家在案件调解、域外法律查明、国际问题探讨等方面的协同参与。三是推进一站式服务实体化进程。充分考量把调解、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真正纳入到一站式服务范围。此外,商事调解在新加坡调解公约诞生后迅速发展,如何在司法过程中融入商事调解,促进商事调解立法进展,亦是重要课题。</p><p>议题二</p><p>涉外商事审判热点问题研究</p><p>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庭长马军就涉“一带一路”重点工程项目合同纠纷“一评估三优化五专业”审理机制进行了深入交流:“一评估”系在个案审判中关注全球经济动态发展,提前研究案涉国家法律政策与合作文件,了解案涉项目建设背景,对争议事项、纠纷类型、工程影响、技术难题、调解可能性等进行系统评估分析。在系统评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涉外主体的多样性、纠纷类型的复杂性、法治文化的差异性,实现诉源治理优化、多元调解优化、诉讼服务优化“三优化”。“五专业”是指通过专门法官审判、专业庭前会议、专业技术鉴定、专家辅助机制、专业域外法查明推动高标准解纷。通过出台规范指引、加强平台建设、构建程序规则,深化与知名法律查明机构的多维度合作,充分保障外国法查明质效。</p><p>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庭长王晓琼就“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进行了深入交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是广泛的,适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一方面可避免因一方当事人自由挑选法院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不公平,解决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另一方面,对符合外国法院拒绝行使管辖权等特定情形的案件予以受理,可解决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充分保障中外市场主体的诉讼权利。譬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民诉法依法受理,避免当事人求告无门,提高我国法院的国际公信力。</p><p>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庭长马洪围绕典型案例的形成机制进行了深入交流:一是精准适用法律,充分尊重专家意见。该院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6号意见,准确界定CISG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不包括争议解决费用,系我国法院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意见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第一案。二是准确认定事实,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法院可探索根据当事人共同见证取样送检的鉴定结论高效定分止争。三是跨庭协同联动,公正处理国际知产纠纷。通过召开跨院跨专业联席法官会议,得出区别于国内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义务,对于域外的知识产权风险,基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在有证据证明出卖人明知商品销往域外目的地的情况下,认定其应承担合理范围之内的瑕疵担保义务。</p><p>南京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张晗庆围绕“外资三法”与外商投资法、公司法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第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如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列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纠纷,可依“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处理。第二,五年过渡期内,虽然“外资三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条件作了与公司法不一致的规定,但公司法又为股东转让股权预留了自由处理空间。第三,在尚未修订公司章程变更组织机构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决议效力应视公司章程及章程依据的法律进一步确定。第四,《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义务人可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确定,但出现公司僵局时则需要进一步研究。</p><p>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杨国华围绕WTO裁决对中国法院审判的启示作与谈发言:以自己亲身参与的“土耳其药品”案等WTO经典案例裁决文书中对一项美国农业拨款法案的性质认定、对TRIPS第61条关于“商业规模(commercial scale)”概念的相对性解释、具备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向海关缴纳费用的属性争议等问题的论证与解释,归纳出WTO裁决具有坚定的理念、独特的创造和严密的论证等特征。杨国华教授认为,WTO之所以能够作出高水平的裁决,依赖于高素质法官团队、有经验的贸易法律师,以及英美法传统等。国际商事法官打造经典裁判时,应注重对证据材料的认定与采信,结合案件事实阐明法律适用的理由,以充分的说理增强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p><p>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韩婷围绕查明机构视角下的域外法查明问题作与谈发言: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审判中能否准确查找、科学释明和准确适用域外法,将很大程度影响相关参与者对我国投资环境、贸易环境和司法环境的信心与评价。其原因在于,一个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会引发不同的走向。面对“认得全、查得明、用得准”的新要求,查询机构应从匹配查询专家、提升查询精度、探索结果复用三个方面做实做深。标签化的专家资源储备库可精准匹配纠纷类型;深耕域外法的具体内容、域外法院的适用规则、法律渊源及效力层级、法律概念的特定解释,有效地提升了查询结果的可适用性;探索查明报告的复用,则能有效减少当事人重复查询的成本。</p><p>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王芳围绕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作与谈发言:首先,国际商事法庭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重要主体,债务担保、资产并购、国际贸易合同等仍是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类型。其次,贸促会调解中心聘请经贸、金融、知产、工程、保险、海事等领域具有专门知识与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士担任调解员,为大标的额的复杂案件提供了省时、不伤和气、富有执行效力的途径保障,具有独特优势。再次,争端解决机构应加强沟通交流,通过打造国际调解高峰论坛,聚焦争议前沿,高水准落实国际商事争端“一站式”解决。</p><p>议题三</p><p>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路径研究</p><p>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立娟认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着力于三方面:第一,明确的培养目标是先决因素。涉外审判法官既要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还要具备专业素养。第二,系统的培养机制是核心因素。应在法院内部设立规范、系统且覆盖全程的人才培养机制;结合岗位需求和个人意愿,采用以老带新的师徒制,量身订制培训课程和培养方案。第三,多项结合、多措并举的培养方法是关键。一是内外结合,将法院内部培养与借助外部力量相结合;二是远近结合,将现有人才队伍培养与未来接续补充人才培养相结合;三是共性与个性结合,根据不同程度的工作需求,培养不同层次人才;四是上下结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实现全国四级法院的协同培养机制。</p><p>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常务副庭长傅晓明认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科学施策,南宁国商庭构建了包含四个维度的“广西模式”:一是发挥“法院+”的司法实践优势,打造人才培养实务应用的“前沿地”。法院协同高校等创新涉外人才培养模式,并提供“实战基地”。二是发挥“高校+”的学术理论优势,打造涉外法治人才联合培养和理论研究的“新高地”。三是发挥“第三方组织+”的覆盖面优势,构建综合性涉外法治人才“实训地”。四是发挥“中国—东盟+”的区位优势,搭建人才培养交流的“大平台”。</p><p>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庭长翟伟坤认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分三个维度:首先,推荐中国法官到国际法律组织担任职务;其次,中国法官能够在国际法律舞台上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彰显中国法治的先进水平;第三,中国法官能够立足中国本土,作出体现中国司法哲学、彰显全人类共同价值和普遍司法正义的卓越裁判文书。为了培养学术和实务贯通、国内法和国际法贯通,德法兼修、兼具国际视野和世界胸怀的涉外法治人才,厦门国商庭与厦门大学开展近邻合作模式,搭建日常交流合作机制,拓展法庭的国际交流合作,以实现培养具有学者气质法官、具备司法能力学者的短期目标,实现培植卓越涉外法治人才厚积薄发土壤的长远目标。</p><p>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蔡燕芳介绍了苏州国际商事法庭“1+2+3+N”人才培养体系:一个基地,即成立涉外审判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融合审判工作与人才培养,致力于专业能力提升;两个平台,即打造涉外审判法律人才库和求臻研译社,前者旨在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后者在前者基础上提供补充和后备力量;三项机制,即深化院校合作、“课题化”研究及定期授课举措,强化调研能力;N方联动,即通过与高校、多元解纷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搭建学习平台,拓展金融、贸易、财税等方面的跨界能力。并认为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要着力于三个方面:加强政治学习,将涉外审判工作置于“两个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注重融合培养,拓展专业领域,提升综合素质;强化矩阵效应,与其他优秀涉外审判部门共建交流机制,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力量。</p><p>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杜涛围绕法院和高校合作培养人才的议题作与谈发言:双方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非常重要,合作空间很大,如华东政法大学每年为长三角等地区的法官、律师等涉外法律工作者提供继续深造的途径,人才培养取得良好的成效。此外,法院和高校还可以就域外法查明、前端课题研究等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期望今后双方能够开展更大项目、更高层次的合作。</p><p>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特聘院长徐国建围绕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议题作与谈发言:国家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非常重视,司法部和教育部2021年在上海政法学院等十五所高校开展培养涉外律师的专门项目,2022年又批准了二十所高校开设国际仲裁硕士班,这一专项培养示范人才项目取得良好实效。徐国建院长提议,目前12家地方国际商事法庭与高校之间应当探索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联动机制,为高校的研究成果提供实践空间;并与高校合作建立“涉外商事审判法官继续培养项目”,形成涉外商事法官长效培养机制。</p><p>主题总结</p><p>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李亚林作总结发言。李亚林对与会实务、理论专家的精彩发言表示感谢,并指出杭州、无锡、泉州、成都四家国际商事法庭展现了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丰硕成果;北京、青岛、宁波、南京四家国际商事法庭深入剖析了涉外法治前沿热点问题;南宁、厦门、长春、苏州四家国际商事法庭拓展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和思路;各位与谈专家总结和回应了上述问题,提出独到见解,给人启迪、引人思索。本次会议搭建了良好的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研讨、学习、交流平台,对加快推进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p><p>李亚林认为,要聚焦专业化,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中提升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发展竞争力。充分发挥司法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及时通过涉外商事典型案件的审理确定规则,为对外开放中的制度创新提供基本导向和有效指引。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强化司法政策的统筹谋划和及时供给,提升服务大局的精准性和贡献度。要聚焦精品化,在破解难点、热点问题中提升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公信力及影响力。持续推动审判精品战略,着重发挥有重大影响力、疑难复杂的涉外商事典型案件在国际规则制定、填补国际法空白领域的作用,力争通过对涉外商事审判中热点、难点问题的专业、准确回应,树立涉外司法权威,打造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品牌。要聚焦高端化,在强化人才建设中加快提升地方国际商事法庭队伍战斗力。加强与法学院校、研究机构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强化地方国际商事法庭互学互鉴,共同提升涉外司法能力。坚持国际化的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大局观念和国际视野,既通晓国内法律又熟悉国际法规则的复合型涉外审判人才。</p>,哪里能办理美国爱达荷州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