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日期:113年1月4日
開會時間:18:30
主席:商副議長芷芸
紀錄:林秘書長采頤
出席人員:
徐議長鉉捷(請假)
商副議長芷芸
潘議員慈(請假)
曾議員宣凱
葉議員宗諭
陳議員昱安
王議員冠人
李議員孟叡
林議員學廣
許議員育榤
涂議員筱萱(缺席)
王議員姿云
陳議員語佳
周議員瑜芳(請假)
列席人員:
三峽校區學生會邱會長奕翔
三峽校區學生會陳副會長怡瑾
三峽校區學生會曾秘書長翊揚
三峽校區學生會公關部黃部長于晏
三峽校區學生會學術部薄部長宇軒
三峽校區學生會活動部陳部長苡瑄
三峽校區學生會新聞部林部長欣毅
三峽校區學生會學權部呂部長佳倪
三峽校區學生會財務部劉部長家蓁
三峽校區學生會國際部陳部長皇嘉
學生法庭劉書記長品含(請假)
本會林秘書長采頤
本會吳會議助理冠穎
報告事項:
一、確認議程:
曾宣凱議員提案。
案由:
變更本次會議議程,變更24屆北大峽議字第54號【有關第24屆三峽校區學生會112學年度第一期間決算案,敬請貴會審議。】為本日議程第四案,其餘順延;納入24屆北大峽議字第55號【學生法庭提送「學生法庭112年度第1期間決算案」,敬請審議。】於本日議程第五案之後。
辦法:
變更為本次議程第四案,納入本次議程第五案之後。
決議:
全案2人附議,共識決照案通過。
提案及決議:
第一案
編號:
24屆北大峽議字第50號
案由:
學生議員曾宣凱等六人為使各校區學生議會行使監察權得無窒礙難行之處,爰擬具《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案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二、新增第四十七條之一。
三、調查權為監察機關(本會為學生議會)依章程行使其職權(糾正權、糾舉權、彈劾提案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手段性權力。為避免各校區學生議會因法無明文而無法行使其法定職權,爰提出本修正案。
四、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於附件一。
辦法:
敬請大會決議通過後移送臺北校區學生議會審議。
附件:
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人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全案同意票10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二案
編號:
24屆北大峽議字第52號
案由:
有關《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二、近來學生自治訴訟新制實施,章程實有隨之更新的必要。並擬藉此機會就司法一章其餘條文進行修正。包含例示權限之整理、概括權限之確認、法律保留條文之整併,亦酌做文字修飾。
三、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
四、刪除第六十四條。
五、新增第七十條之一。
六、詳細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敬請參閱附件一、二。
辦法:
敬請大會決議通過後,送交臺北校區學生議會審議。
附件:
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人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李孟叡議員提議針對本案採包裹表決。2人附議,通過。
三、全案同意票9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三案
編號:
24屆北大峽議第51號
案由:
學生法庭提送「增訂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辦法第4條之1條文草案」案,敬請審議。
說明:
一、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辦法第11條辦理。
二、增訂條文草案要旨:學生法官倫理之建立、學生法官自律辦法訂定之授權。
三、同案已於12月11日提送臺北校區學生議會。
辦法:
請貴會通過後,將審查決議送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秘書長,並副知學生法庭書記處。
附件:
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人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全案同意票9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四案
編號:
24屆北大峽議字第54號
案由:
有關第24屆三峽校區學生會112學年度第一期間決算案,敬請貴會審議。
說明:
本會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預算暨決算辦法》第二十八條提出112學年度第一期間決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辦法:
敬請貴會依職權決議
附件:
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人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陳語佳議員提議針對本案採包裹表決。2人附議,通過。
三、全案同意票9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五案
編號:
24屆北大峽議字第53號
案由:
有關第二屆總會第一期間決算案,敬請貴會審議。
說明:
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辦法:
敬請貴會通過後,送交臺北校區學生議會審議。
附件:
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人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陳語佳議員提議針對本案採包裹表決。2人附議,通過。
三、全案同意票10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六案
編號:
24屆北大峽議字第55號
案由:
學生法庭提送「學生法庭112年度第1期間決算案」,敬請審議。
說明:
一、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71條第1項辦理。
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預算暨決算辦法》與《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財務行政法》規範多有衝突,例如學生法庭之決算應於學期結束前30日提出,或於學生議會公告之決算日15日內提出?學生法庭結餘款項應全數返還三峽校區學生會財務部或按比例分別返還於兩校區學生會?致學生法庭書記處行使預算之籌劃、編列、審議、成立及執行與決算之編列等職權,適用法律均感困惑,爰附此建請貴會與臺北校區學生議會從速協調,本於立法機關之職責,整理相關法制,俾本處行使財務相關職權能有明確依循,是所至禱。
辦法:
敬請貴會通過,確認與臺北校區學生議會通過內容相同後,移由總會長公布之。
附件:
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人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陳語佳議員提議針對本案採包裹表決。2人附議,通過。
三、全案同意票10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會務質詢:
會務質詢詳見會議影音資料。
臨時動議事項:
無
散會
會議影音資料